祸害美国民权五十八年的荒唐联邦高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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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谷德. 马歇尔与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19 )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北方人民的民权意识已经开始觉悟,但是美国南方的种族歧视恶风依然极其严重,尤其德克萨斯州还在逆天行道,还在迷信那些人神共愤的《.乌鸦法律》。

   1958年,德州佬居然幻想着将《.乌鸦法律》复辟,通过了这么一条反动的《学校废止隔离法(School Desegregation)》:  

   〝除非经过公投批准,否则不允许将孩子们强行进入种族混合的学校,不可以取消种族隔离政策。假如联邦军队介入学校事务,州长则有权将学校关闭之。(No child compelled to attend school that is racially mixedNo Desegregation unless approved by electionGovernor may close school where used on federal authority)

      我无法将当年美国的那些《.乌鸦法律》全部逐一详细介绍,也没有必要。比如说,我细查了一下,光是德克萨斯一个州,从1866年到1958年为止,就通过并执行了共有二十七条《.乌鸦法律》之多,而1958年的《学校隔离法》,就是正面回应瑟谷德.马歇尔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消除种族隔离政策的复仇法律,其明摆着要和美国联邦政府对着干到底的姿势,透纸而出。 

      美国,就像任何一个国家一样,有其光明的一面,也有其黑暗的一面。这个年轻的国家,能在短短的两百多年里,在芸芸众生中独领骚而成为超级强国,是有其前因后果的。主要的原因是肯知过能改,勇于面对现实,不犯同样的尤其是历史的同样错误,勇于追求平等、民主、博爱和自由。

      六十年代后,在约翰.肯尼迪和林登.约翰逊两位民主党总统的大力推动下,全面追求更高层次的民权平等,也为美国人民的种族和谐,创奠了扎实的道德与法律基础。美国近代民权的提升是三件事情的发生而导致的必然结果:

      第一件事情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54年《布朗 对 教育部案》划时代的违宪宣判;第二件事情是1964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的《民权法案》;第三件事情是1965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的《投票权利法案》。

      这三件事情改变了美国,也改变了美国人民,从意识形态到精神升华,美国人民在这块受到祝福和庇护的大地上,为尚在与封建、独裁、愚民、暴政作艰苦斗争的苦难人民,点亮了一盏明灯,燃起了一线希望,从此拉开了全民民权平等良知运动的序幕。

   这三件大事情的直接结果,是从根源上拨乱返正,清除掉了《.乌鸦法律》的余毒,为明日的美国和美国人民奠定了民族大熔炉的框架,也成为美国人民在世人面前挺胸仰首扬眉吐气的先决条件。   

   在美国的近代司法上,有一件值得特别书写的案件,这是一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典型例子:一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种族偏见错误判决,形成了火上浇油的局面,导致了种族歧视歪风在全美国各地的泛滥成灾,更使种族歧视有了法理上的背书和支持,那就是18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编号为163US537(1896)的《普莱西 对 弗格案》。

   美国的司法体系是采取判例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下来的案例,可以做为以后全国法庭通用的标准和依据。同类的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不会再次的重审。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每一件判例,都是影响深远而广泛的。

      这种制度,有其利也同时有其弊。其利者是大家有一种共同的标准和依据。其弊者是一子错,满盘皆落索,让我举例证之。

      这件划时代大案是这样发生的:在1892年时,美国南方的路易斯安州,有一位性格硬朗和绝不信邪,叫作荷马.阿道.普莱西(Homer Adolph Plessy)的高加索白人(Caucasian),与黑暗的《.乌鸦法律》斗争而惹发出来的司法事件。

     当年的路易斯安州是一个极端种族歧视的南方大州,在其彻底执行《.乌鸦法律》的流风下,即使是一位生命垂危的白种病人,带着黑人护士出外旅行的话,那位黑人护士也不可以与白种病人乘坐同一辆火车,其反动的种族隔离本质,一至于此。

      .乌鸦法律》是美国历史上典型的法西斯式的种族歧视法律,其引起美国近代民权运动有识之士的挑战与反抗,乃是意料中之事。1890年,路易斯安州议会以二十三同意,六票反对的高票,通过了民主党提案的《公车分隔法案(Louisiana Separate Car Act),违规者将被罚款二十五美元,或入狱二十天。

      由一批法国后裔的非洲裔美国人组成的〝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The Citizens Committee of New Orleans)〞,决定用非暴力但不服从抗争的法律手段来挑战路易斯安州的《.乌鸦法律》。

      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的发起人是路易.安德.马丁内(Louis Andre Martinet),他是一位多才多艺的人,既是政治家、律师、教育家、医生、作家与民权活动家。

      路易.马丁内特于18491228日在路易斯安马丁斯维尔市(Martinville,Louisiana)出生,他的白人父亲希普里特.马丁内(Hipolite Martinet)是一位来自比利时的木匠,母亲.路易.伯诺伊(Marie Louise Benoit)路易斯安州本地的自由黑人,在八个兄弟姐妹中排行老五,他妻子丽奥.(Leona Miller)是一位大学老师。

      1872年至1875年,路易.马丁内特当选为路易斯安州议员。1875年,路易.马丁内特是第一位毕业于斯翠特发学院(Straight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非洲裔美国人,并于同年通过路易斯安州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他在法律服务行业中最大的成绩是于1957年成立了〝大新奥尔良区路易.马丁内特法律服务中心(Greater New Orleans Louis Martinet Legal Society)〞,为少数民族提供必需的法律服务。

      1890年,路易.马丁内特毕业于新奥尔良费林特医学院(Flint Medical College),取得了医师资格。1889年,路易.马丁内特毕创办《十字军战士周刊(Crusader)》,鼓吹非洲裔美国人的民权运动。1891年,再创办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全力挑战路易斯安州的《.乌鸦法律》。

      1891224日,路易.马丁内特发动了挑战路易斯安州的《.乌鸦法律》的第一波司法大战。他为非洲裔美国人丹尼.德斯东尼斯(Daniel Desdunes)买了一张从路易斯安新奥尔良市至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头等火车票,结果正如他所预料一样,丹尼.德斯东尼斯被火车查票员赶出了头等箱。

      路易.马丁内特立即代表丹尼.德斯东尼斯,以路易斯安州铁路局违反了他客户的宪法权利为理由,路易斯安州法院提出控诉。但是路易斯安州最高法院于1891525日裁决:以〝路易斯安州的法律无法有效适用于其它州〞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

      路易.马丁内特并没有因为这个挫折而放弃挑战路易斯安州《.乌鸦法律》的决心,几经研究,他选中了荷马.普莱西,因为从外表看起来,荷马.普莱西一点都不像个黑人,但是他有着八份之一的黑人血统,在可笑复可恶的路易斯安州〝身体中只要有一滴黑人的血液就不算是纯白人〞的《.乌鸦法律》认定下,荷马.普莱西是法定的有色人种。

      荷马.普莱西于1863317日在路易斯安新奥尔良市出生,于192531日谢世,得年六十二岁。按照十九世纪路易斯安州传统的说法,他们称呼类似荷马.普莱西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人为〝黑老八(Octroon)〞,极尽侮辱嘲笑之能事。

      荷马.普莱西成长在路易斯安州新奥尔市那种实行《.乌鸦法律》极其普遍的地方,从小就在全是黑人的学校读书,坐车则是要在车后头,不允许进入白人的餐馆,也不得与白人一齐喝酒。

      荷马.普莱西是一位皮鞋业的商人,经济上属于中产阶级。他的父亲约瑟.阿道.普莱西(Joseph Adolph Plessy)与母亲露莎.德贝(Rosa Debergue)是贫穷的白人。

      他的祖母凯瑟.马蒂(Catherine Mathieu)是来自海地的自由黑人。他的白人祖父.普莱西(Germain Plessy)是来自海地的法国移民。1790年,海地发生黑人反抗法国殖民地暴政革命运动,开始屠杀法国白人,.普莱西与凯瑟.马蒂厄就像其他数以千计的海地法国白人一样,为了避免生命危险而逃离海地,至路易斯安州新奥尔市落户。

      1888年,二十五岁的荷马.普莱西与十九岁的路易.博尔德纳(Louise Bordenave)结婚。婚后在人民人寿保险公司(Peoples life Insurance Company)服务。

      荷马.普莱西本身是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的成员,这个背景使他愿意成为路易.马丁内特与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挑战路易斯安州《.乌鸦法律》的〝棋子〞。

      荷马.普莱西只是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的普通会员,既不是领导,也不是干部,他被路易.马丁内特选中为〝棋子〞的唯一原因是他的肤色特点:白得可以朦胧过关地在火车站购买到白人专用的头等车票,但黑得足以引起路易斯安州查票员的拘捕。

      路易斯安十字军战士周刊》专栏作家仑道.德斯东尼斯(Rodolphe Desdunes)曾评论荷马.普莱西的任务是:〝买张头等车厢票、登山火车,等待拘捕和落实法庭记录。〞

      189267日,时年三十岁的荷马.普莱西买了一张从新奥尔市前往科温顿市(Covington,Louisiana)的头等火车票,坐在白人专用的车厢里,等待路易斯安州的〝麻烦〞上门。

   在火车查票员执行验票任务时,发现了荷马.普莱西的肤色有点可疑,在路易斯安州火车管理员的眼中,荷马.普莱西的肤色白得并不太纯,而且有一点黑人的影子,于是询问他是否白人,荷马.普莱西照实回答道:〝我是黑老八。〞

      查票员判定他没有资格坐在白人专用的车厢里,下令叫他搬移到乌鸦车厢去,荷马.普莱西按照路易.马丁内特的指示,声明为了藐视和抗拒路易斯安州政府所颁布的《铁路局法案》,他坚决地拒绝了白种查票员要他立即离开专为纯白人而设的车厢,搬移到有色人种的乌鸦车厢去的命令。    

      路易斯安州警察克里西.(Chris Cain)来了,将荷马.普莱西立即现场拘捕,押回新奥尔良市监狱中,控以违犯了路易斯安州政府新颁布一系列《.乌鸦法律》中的《铁路局法案》,如果罪名成立,荷马.普莱西会被罚款二十五美元或坐牢二十天。

   这是一件刑事犯罪,荷马.普莱西在监狱里关了一个晚上,第二天以五百元的保释金担保出来,等待出庭受审。路易.马丁内特的安排下,案件由路易斯安州律师詹姆.(James Walker)和纽约市著名民权律师阿尔比.瓦恩.图格兹(Albion Winegar Tourgee)连手进行。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阿尔比.图格兹是一位先锋式的人物。他于183852日在俄亥俄威廉斯菲尔德市(Williamsfield,Ohio)出生。他的父亲瓦伦.图格兹(Valentine Tourgee)和母亲路易.艾玛.瓦恩(Louisa Emma Winegar)都是忠厚老实的农民。

   阿尔比.图格兹是一位军人出身的律师、法官、作家、外交家和美国民权运动的先锋。他有一句隐喻美国人民追求司法公正的名言,至今依然在美国司法界中流传不衰:

   〝既然司法是盲目的,那么其女儿法律,亦应该是色盲的(Justice is pictured as blind and her daughter the Law,ought at least to be color-blind。)〞。

     阿尔比.图格兹曾参与南北战争,数度受伤和被俘。南北战争结束后,他定居在北卡罗来纳州格林斯伯勒市(Greensboro,North Carolina),曾当选为地区法官。由于他的前卫民权思想,几度被三K党谋杀,他和家人常年生活在生命威胁中,但都因为他的机警而幸免于祸。

      1879年,阿尔比.图格兹的两本畅销书《愚人的差事(A Fools Errand by One of the Fools)《无草之砖(Bricks Without Straw)》为他带来可观的财富。1881年,全家搬至纽约,出任《我们的大陆(Our Continent)》杂志总编辑,并开始以写作为职业。

      阿尔比.图格兹大力鼓吹美国的民权运动、反对私刑处死和反对种族歧视的言论,加上他有六年法官的实际经验,使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认为他是代表荷马.普莱西挑战路易斯安州《.乌鸦法律》的不二人选。

      1897年,阿尔比.图格兹代表荷马.普莱西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挑战路易斯安州《.乌鸦法律》失败后,威廉.麦金利总统(President William McKinley)委任他出使法国,1905521日,他病死在法国任上,享年六十七岁。

      荷马.普莱西的案件在路易斯安新奥尔良市法院碰到了麻烦,主审法官约翰.霍华.弗格(John Howard Ferguson)判决了荷马.普莱西败诉。阿尔比.图格兹与他的法律助手塞缪.费尔德.菲利普(Samuel Field Phillips)将约翰.弗格森法官也列为被告之一,一路上诉下来,是为普莱西 对 弗格案》。

      路易斯安州司法部长米尔.坎宁(Milton Cunningham)亲自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整件案件的辩论重点是:陆易斯安州政府新颁布种族隔离车厢的《铁路局法案》,有否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与《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赋与美国人民公平待遇的精神。

      18964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九位美国联邦最高大法官中,常务大法官.约西.布鲁(Justice David Josiah Brewer)因故没有参与开庭的听证,也没有参与投票,完全置身事外。

   米尔.坎宁安的辩论点是:《铁路局法案》是路易斯安州经过州议会合法通过的地方法案,只要没有与《美国联邦宪法》冲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无权过问。

      阿尔比.图格兹的辩论点是:路易斯安州的《铁路局法案》是严重违背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与《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赋与美国人民公平待遇精神的典型《.乌鸦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下令废止之。

      1896518日裁决时,在八位大法官中,只有约翰.马歇尔.伦常务大法官(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持反对意见。

      梅尔.威士顿.富勒三世院长常务大法官斯蒂.约翰.菲尔(Justice Stephen Johnson Field)常务大法官霍勒.(Justice Horace Gray)常务大法官亨利.比林.布朗(Justice Henry Billings Brown)常务大法官乔治.小史拉斯(Justice George Shiras,Jr.)常务大法官爱德.道格拉.怀特(Justice Edward Douglass White)常务大法官鲁弗..佩卡(Justice Rufus Wheeler Peckham)七人投了同意票。

      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了路易斯安州政府胜诉:其新颁布的《铁路局法案》州法,基于〝分隔但是公平〞的法学原理原则,并没有抵触《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与《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民公平待遇的精神。这个判决,无疑告诉美国人说,种族隔离是合乎《美国联邦宪法》精神的,是受到美国最高法律保护的。  

      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亨利.布朗执笔选写的判决书中指出,他承认《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和企图建立一种绝对的公平原则,而路易斯安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因为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的地方立法,并没有任何错误之处,所以应该被《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接受和容纳。

      亨利.布朗在裁决书中为路易斯安州的《.乌鸦法律》护航说:

      〝现在牵涉到这条法律是否违背《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精神的议题,那就要看路易斯安州的立法是否谨慎状态而定,而该法律是否合理亦应是列入考虑的因素,其人民的惯例、人民的舒适、风俗、传统、维持公共场合的良好序与和平等,根据这种标准来观之,即使法律要求将两种种族之隔离开来,也很难说这是不合理的,因而这种地方立法并没有宪法矛盾的问题。〞

   至于有关荷马.普莱西的〝黑老八〞血统问题,亨利.布朗居然是这样子看的:

      〝鉴定一个人是否归类为有色人种的问题,从白人的高贵观点来说,各州有着不同的意见和标准,有些州认为只要看得出来就要将之归类为有色人种,有些州则要看血液中的成份多少而定,有些州只要有了四分之三的白人血统优势就被承认为白人。在原告的书面指控中提出的血统问题,不在本案讨论范围之内,本案中不存在这个议题,因为这要根据各州的法律来自行决定之。〞

      根据这种理论,亨利.布朗常务大法官宣判:〝长话短说,种族隔离本身并没有违反宪法而成为种族歧视。〞

   这篇判决书,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有历史以来,最受争议也是最失立场的一篇导致整个美国社会混乱长达半个世纪的判决书。它不但毫无文采,毫无正气,毫无说服力,而且读起来像在读一篇古老而乏味的墓碑志:封建、荒唐、顽固而乏力的语调和法理,使人感到迷失、焦虑、悲伤、颓丧和失望。

   这篇判决书,使到天怒人怨的种族岐视合法化,使到整个美国社会仅有的道德观不进反退,使到美国的声誉蒙羞,使到世人厌恶星条旗,使到美国更加成为国际上嘲笑和藐视的对象,国际舆论无不认为美国是在大开历史的倒车。

      亨利.布朗大法官是一位极其平常又普通的法官,若以〝平庸〞二字评之,应是公论。他平庸得像杯白开水,虽然是不可或缺,但就是没有味道。亨利.布朗于183632日在马萨诸塞州南里市(South LeeMassachusetts)出生,父亲是小康之家的商人。亨利.布朗在新英格兰州(New England)长大,1856年在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毕业,他并非是法律系的科班出身,前后在耶鲁和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读过法律系,然后到底特律市当律师,他的专长是海事法律(Admiralty Law)    

      亨利.布朗曾在首都华盛顿的乔治城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教过他最专长的海事法,1896年,他把自己在乔治城大学的教材,编辑成一部甚有份量的《海事法案例(Cases on the law of admiralty)》,许多法学院都采用为教科书。   

他在南北战争时曾经参过军,服过役,退役后干过美国联邦司法部长。1875年开始被提名出任美国东部密西根管辖区(Unite State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的联邦法官。

     亨利.布朗年青时有一种写日记的习惯,从他的大学时期,一直到1875年被提名为美国联邦法官为止,从未间断。这些日记,被特律公共图书馆巴顿历史收藏中心(Burton Historical Collection of the Detroit Public Library)全部收藏,然后公之于世。后人从他的日记中发现,亨利.布朗的内心,其实是相当的孤独而无自信,而且老是怀疑自己行为的对错。 

      亨利.布朗一生都是四平八稳,官运亨通。1890年时,他时来运转,来自爱华州(Iowa)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塞缪.弗里.米勒(Associate Justice Samuel Freeman Miller),在干了二十八年后病逝任上,旋即被班杰.哈里逊总统(President Benjamin Harrison)提名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

   亨利.布朗从1890年开始,一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位置上干到1906年,身体健康出了问题,他的眼睛几近于盲,不得不被逼提前退休。亨利.布朗在任十五年,除了大力支持美国联邦的税务制度外,几乎听不到他的声音,唯一使后代想起他的时候,就是身背历史恶名的《普莱西 对 弗格案》判决书撰写人,时也命也,宁可不信哉? 

191394日,亨利.布朗大法官在退休七年之后,病逝纽约布朗斯威尔(Bronxville,New York),享年七十七岁。

     路易斯安州在赢了案件后,于1897111日派出州警,将荷马.普莱西重新拘捕,控以违反了.乌鸦法律》罪,不过路易斯安州法庭畏于舆论,不敢将之关进监狱,只是罚款二十五元了事。

      〝分隔但是公平〞的意思就是允许美国人民合法地大搞种族隔离,歪风一开,一发不可收拾,这等如为美国的种族主义者提供了合法种族歧视舞台的绿灯。从此以后,美国社会尤其是南部诸州,就在亨利.布朗所创作出来的〝分隔但是公平〞学术理论的外衣庇护下,更加合法地公开大搞特搞种族歧视运动。 

      由此开始,这种天怒人怨的种族歧视政策,疯狂地残害着美国人民的灵魂,也疯狂地腐蚀着美国人民的道德,美国的国魂,为之蒙羞,〝分隔但是公平〞变成了一块美国白人歧视有色人种的遮羞布。  

   然而任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多数大法官的集体意见,只是由亨利.布朗来执笔撰写其判决意见书而已。将所有的罪名和不是推到了亨利.布朗一个人的身上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亨利.布朗常务的结论语是这样子写的:      

   〝本案的性质并非因为肤色或社会强制而企图区别政治制度上的公平,或是用来混淆着使两种人种互不满意。(In the nature of things it could not have been intended to abolish distinctions based upon color, or enforce social,as distinguished from political equality,or a commingling of the two races unsatisfactory to either)

   约翰.伦常务大法官是在普莱西 对 弗格案》中持有坚定反对意见唯一的大法官。他在案件中投票时,附加了他反对路易斯安州《.乌鸦法律》时的观点,指出整件案件的主要症结问题所在:

      〝白色人种一直认为他们在这个国家里是属于占主导地位阶层的公民。事实上亦是如此,无论在威望上,在贡献上,在教育上,在财富和权力上,全是如此。但是如果白色人种不在追求传统的真理上,不在维护宪法自由的原则上继续努力和前进的话,我则怀疑这种优势到底能够维持住多久。

      但是从宪法的观点来看,在法律的眼中,在这个国家里是没有任何占主导地位阶层公民的,这里也没有阶级存在。我们的宪法是蒙眼的,是不容忍任何阶级存在的。对美国人民的民权来说,在法律之前,所有的公民是平等的。权势最大的根基是谦虚。这片大地上最高法律保证了所有人的权利,在法律看来,人就是人,并非依据什么环境或肤色的因素。〞

   约翰.伦常务大法官表明自己的立场说:

      〝我不会引用地方法院的裁决来作为辩论的理由,因为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不恰当的法律提供了直接抵触了最后的《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的证据。应该尊重有色人种在主流社会中的权利已经是微乎其微的事实。
 

   对黑人们的权利来说,最高法律的裁决是根据奴隶时期的公共意见而定的,那种偏见对黑人们来说是谈不上安全和公平的。这些决定是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的修正案而陈述的,那是要全面地建立人民的自由体系,赋予住在这里那些天生或归化公民,在法律之前能够保障的美国公民的人人平等与自由。

      我的意见是路易斯安州的有关个人公民自由的法律,州里的黑人和白人,在文字或精神上都是与《美国联邦宪法》前后矛盾的。假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允许联邦中各州执行这种法律的话,那么将会在全国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

   法律容忍奴隶制度存在之事在我们国家里已经消失了,但是各州邪恶的立法者依然试图着拐弯抹角地影响着我们政府去建立自由与民权制度体系的努力。

   美国民族是由一大批来自不同种族组成的公民团体,通过他们的代表来运作我们的政府,尽管这个政府的制度并没有保证了《美国联邦宪法》赋予美国公民的权利,或被美国联邦国会击倒,或被法庭假借各州的争论性法律条款来藐视其庄严的最高法律的权威性。基于以上的理由,我被逼拒绝从多数赞成票中提出我的反对裁决。〞

   时间是证明是非对错的最佳法官,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的滚滚洪流里,美国人民用事实证明了他们的选择,和他们的道路。

   约翰.伦来自肯塔基州的一个富有的蓄奴家庭,他于183361日在肯塔基博伊尔县(Boyle County, Kentucky)出生,他的父亲詹姆.(James Harlan)是一位律师和政客,母亲伊丽莎.达文波(Elizabeth Davenport)是来自弗吉尼亚州的蓄奴大家族。

   伊丽莎.达文波特希望约翰.伦从商,远离政治,但詹姆.伦坚持儿子要和他一样,成为一位律师。1852年开始, 约翰.伦在他父亲的律师事务所里实习,1853年毕业于特蘭西瓦尼亞大学法学院(Transylvania University)。他曾在陆军服役,参加过南北战争,因为父亲去世而辞职养家。

   187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戴维(Justice David Davis)接受伊利諾伊州州议会的任命,辞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职位,出任美国联邦国会参议员。美国第十九任总统拉瑟福.伯查德.哈耶(President Rutherford Birchard Hayes)18771016日提名他出任该空缺。18771129日,美国参议院以全票的票数,通过了约翰.伦的任命。

   约翰.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职位上并不如意,主要的是经济的原因,他数次尝试着辞去大法官职位,但始终没有那样去做,靠着在法学院教授美国宪法课程维生。19111014日,约翰.伦死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职位上,享年七十八岁。

   1955317日宣誓就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伦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就是约翰.伦的亲孙子,祖孙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一时传为美谈。

   约翰.伦是维护美国近代民权的英雄,尤其是在普莱西 对 弗格案》中不肯附和主流意见,独具慧眼,力排众议,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留下了一片净土,为美国民权运动留住了一丝香火。

   〝分隔但是公平〞的歪风在美国的大地上横行了五十八年,才被瑟谷德.马歇尔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里打赢了《布朗 对 教育部案》官司后才将之推翻掉。(待续)

  






2011331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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