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道德的法律化

网友 - 悟空孙 - 提出一个很好的话题:道德法律化(见后面的附文)。

我 同意他说的 “ 法律的形成是以道德为基础的 ” 和 “ 随着文明的发展,道德就逐渐被法律所取代 ” 。

其实这个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在近代文明史上一直都有在进行中。社会越是发达、对人的要求越高,因此也有越多的道德变成了法律。

比如,在商业上,许多商业道德(不许弄虚作假、等等)在发达国家是被写入商业行规中强制要求的。因为其有违规就惩罚的功能,实际上也就是法律化的一种了(虽然没有 “XX 法 ” 的称号)。

另外,在民主国家对公众人物、尤其是领导人的道德要求,其实也是法律化了的。只是常常没有写出来成为一部法典。但是有相当程度上的惩罚(弹劾、要求承担责任、要求下台、下次不再选他、等等),也可以算是一种 “ 准法律 ” 。

顺便提一句: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主要在于有没有强制性。而强制性当然就包含了 “ 惩罚 ” 的操作了。

道德的法律化,也只是对一部分道德而言的。当一部分道德变成法律后,还是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无法变成法律的。。。

这部分包括了几种道德:过时但还没被社会大众所抛弃的(当然是不应该变成法律的);鼓励人向上但不能强制要求的(这个是大部分);不同人各自认同但不见得被别人所认同,所以达不成共识的。。。

这两个东西分处在不同的层次:法律有惩罚的实际操作,是作为底线把关的;而道德则是在法律要求之上的,没有也不应该有强求的,只能作为个人对自己的期许和要求,所以是不能拿来要求别人的。。。

道德的存在,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变得更美好、更温暖、更有人情味。。。 可是一旦拿来要求别人,又由于没有一个共识之上的统一标准,往往就会成为某些人攻击别的人的工具。这在许多古代社会和现代的人治社会里都有很多例子。

&&&&&&&&&&&&&&&&&&&&&&&&&&&&&&&&&&&&&&&&&&&&&&&&&& 附: - 悟空孙 - 的原文: 谈谈道德法律化

昨天我提到这样一个概念: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应该尽可能的将道德法制化,不能法制化的道德框框,基本上是说教。

当时只是这样一说,有网友跟贴说我是“法盲”、“道德盲”,我仔细想想这段话的确不够严谨,需要做一些补充,但是对于“道德法律化”这一基本原则我认为还是正确的。

一般而言,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调整个人之间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概念来评价人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际关系。

在一个封建的农耕社会,人际关系基本上是靠道德来维系的,家庭中讲孝和顺,社会上讲忠和义,做生意讲诚信,做女人讲贞节……。

随着文明的发展,道德就逐渐被法律所替代,圣经“十戒”中的“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等等戒律都从一开始的道德变成了法律。可以说,法律的形成是以道德为基础的。现在做生意单靠诚信是危险的,没有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做起生意如履薄冰。

新加坡是道德法制化的典型,不随地吐痰在别的国度是道德,在新加坡就是法律。

美国在治理社会层面,基本上没有道德的位置,法律无处不在。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取决于有多少事情要靠法律而不是道德来解决。

温总的那句“商人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充分反映了中国还是一个靠以德治国的人治社会。没有法律的制约,商人不可能为所谓道德而牺牲其商业利益,不将商业诚信(道德)法律化,不将造假的奸商依法处治,仅仅希望以德治国那是天方夜谭。

道德具有治恶扬善的双重意义,法律就替代了道德中治恶的功能,法律是雪中送炭,而扬善的锦上添花只能停留在道德层面。

比如,“大公无私”,“舍己为人”,“大义灭亲”这样的锦上添花的道德,说说还行,谁当真,谁就天真了。

至于五讲四美三热爱,八荣八耻之类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完全不可能法制化,当然也是地地道道的说教。

当然,道德法律化也必须有一个限度,不是任何道德都能变成法律的,尤其不能将过时的旧道德法律化。可是,中国有很多中国特色的“道德法律”。比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法”(赡养法)就以发扬传统“孝道”为名, 把赡养老人的主要义务用法律形式推给子女。对于没有养老金的老人,子女是第一赡养人,子女不得把对老人的经济资助推给政府。

关爱老人的确是一种美德,但孔子把孝上升到道德的顶端,历代统治阶级就如获至宝了。所以一个崛起的“盛世”,可以每年花几百亿让“公仆”吃喝玩乐,神 5 神 6 上天,鸟草鸭蛋大裤衩造起来,航母整装待发,却可以借“孝顺”的名义不赡养辛劳了一辈子的老人!顺便说一句,从这我们可以看到批判传统孝道的现实意义。

再有,前一阵子有夫妻看黄碟被抓的新闻,这也是一条荒唐的“道德法律”,是“万恶淫为首”的封建道德在作怪。这一孝一淫,都是不能法制化的道德说教,是应该被抛弃的文化糟粕。

因此,我赞成李银河提出的,取消聚众淫乱罪,这样的道德教条,也是不能入法的说教。

当然,法律和道德有时不是界限分明的。对于眼下中国社会道德的日益沦丧,有学者提出要将 “见义勇为”法律化,我觉得这要非常谨慎。

见义勇为是道德所提倡的。过去我们提倡甚至大肆宣传见义勇为,比如银行职员或单位会计和歹徒英勇斗争献出生命,近些年很少宣传了,我认为是一种进步,我们开始意识到生命的宝贵,生命高于一切。

但是见义勇为包括冒着生命危险去和歹徒搏斗,这不值得提倡,更不能入法。不过,有一种见义勇为是必须的,是应该成为法律的。据我所知,在加拿大,如果你在高速公路上看见一桩车祸,有人躺在地上呻吟,你必须立刻打 911 ,并为伤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如果你视而不见,见死不救,那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即使这时你和一个重要的客户约好必须准时赴约,即使法律规定高速公路不能随便停车,你也应该暂时抛弃道德“不讲诚信”失约,临时停车去帮助他人。

这是因为,人性(对弱小的关爱,对生命的尊重)是第一位的,法律不能违反人性,道德也不能干涉法律。这三者的秩序是:人性、法律、道德。

当然,这又是一个复杂的话题,以后有机会再聊。

最后,我希望这里的网友都能自己开动脑筋独立思考,尤其当你批评别人的时候不要动不动打棍子扣帽子,与其说别人是“法盲”或“道德盲”, 不如给大家普普法,讲讲你心中的“道德”。

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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