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部2002年发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点击进入)》,其中明文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因此,对于定型包装的转基因食品,必须“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转基因。
而《法治周末》前天的报道《金龙鱼:到底是一条什么鱼
》里指出:“记者在北京的多家大型超市看到,金龙鱼有四类食用油,即玉米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前两者都是白纸红字,在上面显著位置标明“本产品为非转基因产品”;而后两者却是绿纸黑字,在不显著的位置写着“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油菜籽”。对转基因原料说明的羞羞答答,是否反映了生产厂家的心态呢?”
超市里出售的金龙鱼大豆油、菜籽油都属于“定型包装”的商品,按照《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而金龙鱼的转基因油并没有在明显位置标注,只是在“不显著的位置”标注,因此是违反了这条规定的。法治周末记者仅仅质疑“对转基因原料说明的羞羞答答”,没有指出这种标注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是很遗憾的事情。
据2009年的有关统计资料,金龙鱼在食用油市场的占有率高达40%,远远超过排第二位的福临门(福临门市场占有率大约为10%)。一个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品牌,本来应该主动遵守相关法律,现在却长期公然违反相关法律,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附:1)《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点击进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 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作者:MarkTwin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835 更新时间:2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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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 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二章 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七条 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 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
第九条 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 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标准;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五)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一)转基因食品的(物种)名称;
(二)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
(三)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成分);
(四)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五)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点及特性;
(六)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
(七)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
(八)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批准的转基因食品, 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第四章 标 识
第十六条 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第十八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
(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
(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一)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二)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第二十条 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收回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法治周末《a href="http://news.163.com/11/0607/23/7601JKE400014AED.html" target="w1">金龙鱼:到底是一条什么鱼
》
因为在博客上发表《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帖子,批评新加坡跨国公司郭氏兄弟企业属下的中国食用油市场的著名品牌金龙鱼含有转基因成分,损害消费者健康,当事人郭成林受到刑事追究,被控损害商业信誉罪。6月3日,戴着手铐脚镣的郭成林,像重刑犯一样被法警押上法庭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6月3日上午11时20分,一身囚服、戴着手铐脚镣的郭成林被押进深圳市南山区法院203审判庭。此时距他32岁的生日还有20天。
他本是在北京工作的一个白领。2010年9月15日,他在天涯社区论坛及自己的博客上发表《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帖子,指金龙鱼食用油利用“有害的”转基因大豆,“毒害”国人的身体健康,呼吁网民抵制金龙鱼。
郭成林没想到,这篇800余字的网帖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本部在深圳的金龙鱼生产企业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向当地警方报案,深圳南山区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郭成林刑拘,随后被逮捕。南山区检察院指控他“因损害商品声誉给金龙鱼方面造成损失58万元”。
但是,法庭将一个即使指控的罪名成立也不过是轻罪行为的被告人手铐脚镣加身,遭到同情郭成林的相关人士的猛烈抨击。
在法庭上,郭成林当庭否认指控,称自己是为公众利益发帖。
网上发帖批评金龙鱼被控刑责
郭成林现年32岁,辽宁沈阳人,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是北京赞伯营销咨询管理公司(下称赞伯公司)项目策略总监。
南山区检察院指控称,郭成林2004年入职赞伯公司,后任项目策略经理。2010年8月,赞伯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签订《营销策略咨询协议》,鲁花集团委托赞伯公司提供鲁花坚果油营销整合方案,支付赞伯公司服务费180万元,赞伯公司指派郭成林负责此项目。
起诉书称,接手该项目后,郭成林带领项目团队与鲁花集团相关人员作前期交流。郭成林根据鲁花方面的介绍,提炼出鲁花的主要竞争对手金龙鱼存在转基因产品影响生育能力、采用化学浸出法提炼残留有致癌物质、摧毁中国的大豆产业链等问题,撰写了《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帖子,于2010年9月15日发到天涯论坛、搜狐论坛及郭成林自己的QQ博客上,文章称金龙鱼食用油中含的转基因大豆在欧洲和日本是“绝对禁止人民食用的”,“因为对我们的儿孙身体有不可预测的风险!吃了它使你不能生育后代”。该文发在网上后,立即引起网民的强烈关注,被大量点击和转载。截至2010年10月25日,浏览、跟帖、回复次数达80万之多。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有限公司评估,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被损害商品声誉的损失为58万元。
去年10月11日,南海油脂公司到南山公安分局招商派出所报案,称有人针对其公司生产的金龙鱼食用油产品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接到报案后,南山分局相关单位迅速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取证。
2010年10月23日,从合肥出差回京的郭成林刚下飞机就被深圳和北京警方联手拘捕,11月30日,郭成林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批准逮捕。
公开资料显示,“金龙鱼”是新加坡郭氏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著名食用油品牌,由郭鹤年兄弟控制。郭氏兄弟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的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国生产销售“金龙鱼”、“香满园”、“元宝”、“胡姬花”、“巧厨”等16个品牌的小包装食用油。
1990年,第一瓶“金龙鱼”小包装食用油出现在国内市场上。如今,“金龙鱼”已经稳坐中国大陆食用油市场的头把交椅,年销售额高达400亿元。
金龙鱼转基因食用油是否有害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激辩,特别是郭成林是否捏造事实?转基因食品到底有无危害?
郭成林的辩护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晓岳认为,起诉书指控郭成林捏造事实不成立,《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所列举的主要事实是:金龙鱼在中国取得了400多亿元的销量,几乎垄断了中国食用油市场;金龙鱼的成功是靠一条全球转基因大豆产业链,金龙鱼在南美等地拥有转基因大豆和菜籽油种植基地,并通过国际期货交易赚钱,然后将这些转基因食品运到中国加工成油饼;金龙鱼的转基因食品成本极低,在中国的营销彻底摧毁了中国农业的大豆产业链,东北原本的非转基因大豆基本上被摧毁;金龙鱼大豆油用的是化学浸出法,这种工艺的优点是出油率高,企业能降低成本,缺点是产生两种物质,铅汞残留和反式脂肪酸……这些事实均有大量证据证明,并非郭成林凭空捏造。
康晓岳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郭成林谈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潜在危害,谈到中国大豆产业链的崩溃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被众多专家学者和平民百姓普遍认可的观点。因此,绝非郭成林的捏造,公诉机关把几十万条跟帖都认定为“恶意跟帖”是对民意的污辱,对民智的贬低。
康晓岳说,为了证明郭成林所言不虚,他向法庭提供了五份证据,包括:国务院机关老干部局臻选中央国家机关特供产品条件中,专门避开转基因食品;上海世博科技专项行动,也专门将转基因食品列为不能进场的食品。
相反,公诉方的全部证据都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并且没有潜在危险的,其重点证据“中日粮油学会油脂分会”回复,也很谨慎地表示“迄今为止,转基因食品的消费尚未发生任何已知的负面健康影响,但必须继续进行安全评估”。同时认为“转基因会对人体构成危害目前没有任何定论”。
旁观者质疑金龙鱼
据《法治周末》记者调查,郭成林关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存在潜在危害的观点并不是孤立的一家之言。科学界和社会上有很多人对转基因食品存在怀疑或者持反对态度,陈一文就是其中之一。
兼任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与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顾问的陈一文,从2010年年初开始关注、研究中国大量进口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及其加工的转基因饲料、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大豆蛋白等转基因食品对中国人的健康、繁衍造成的一系列危害。他非常关注郭成林一案,决定打抱不平。
基于陈一文对转基因问题研究的学术背景,应郭成林辩护律师的要求,南山区法院准许陈一文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
但由于赶不上6月3日上午的庭审,陈一文连夜赶写了《陈一文顾问为郭成林遭金龙鱼公司陷害做辩护的证词》,委托郭成林的律师在庭审中代为宣布。
陈一文认为,郭成林的文章是否构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关键,首先在于所涉及的商品、即金龙鱼公司采用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及其加工的转基因大豆油、豆粕副产品,到底是有益于中国消费者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合格食品,还是劣质、低营养、有毒的垃圾食品?而判断在中国经营加工食品的企业生产的任何转基因食品原料及其加工的转基因食品是否属于“合法转基因食品”与“合格转基因食品”的法律依据,是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陈一文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国内外许多学者的研究证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认,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含有相当高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而中国非转基因优质大豆不含有任何这样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也不含有更加剧毒的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
所谓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著有《基因武器》的昆明大学教授顾秀林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抗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能抵抗毒性很高的广谱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在大规模种植这种转基因大豆的农田,喷洒过除草剂后,地面上一切种类的植物都被杀灭,唯一还能活下来的,只有转基因大豆。
陈一文因此认为,金龙鱼公司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测与科学研究,以证明其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符合要求。郭成林在自己的QQ博客发表文章,无论被多少网友转载与赞同,都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依据。但控方和金龙鱼方面的律师都认为,陈一文的书面意见属个人观点,不能作为证言使用。
记者在北京的多家大型超市看到,金龙鱼有四类食用油,即玉米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前两者都是白纸红字,在上面显著位置标明“本产品为非转基因产品”;而后两者却是绿纸黑字,在不显著的位置写着“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油菜籽”。对转基因原料说明的羞羞答答,是否反映了生产厂家的心态呢?
触及转基因问题
据《法治周末》记者调查,自1996年以来,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迅速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广泛关注,已经成为当前科技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在中国,对转基因作物,尤其是主要粮食作物转基因品种的商业化,存在着尖锐对立的观点。
2009年年底,农业部批准了水稻、玉米、小麦三个转基因品种的安全证书,意味着中国转基因粮食作物在商业化种植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随即引发了巨大争议。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相关部门近日邀请了国内多位知名人士参加了一次转基因主粮商业化问题座谈会,其目的是广泛听取、征询来自不同行业的权威人士对国内转基因主粮推进的看法和意见。
转基因在中国是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作为一种农业生物技术,转基因所引发的生物安全、粮食安全、种业安全以及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等农业产业的发展问题,亦成为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供职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的陈健鹏博士,近年来一直致力于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问题的研究,他的基本观点是:推进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要慎重决策。
陈健鹏认为,当前,转基因生物技术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国际经验来看,没有一个国家推进主要口粮作物转基因品种的商业化。此外,我国目前的种业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监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能否对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中科院植物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蒋高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没有得到根本保障。他说,欧美科学家都不敢断定这项技术是否安全,该技术的核心是饿死或毒死害虫,但生存是生物最基本的本能,不让虫子活命,它必将危害别的作物。
“昆虫都无法下口的水稻,岂能轻易断言对人体无害?”让这位植物学家忧虑的是,“由于抗虫转基因作物对人体的影响,不能拿人来做实验,只有拿实验动物如小白鼠做试验。即使小白鼠吃了没事,也不能说明对人没有危害。这种影响或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对于转基因作物保证粮食安全问题,蒋高明说,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转基因巨头的游说下,阿根廷政府放弃传统粮食生产,改为转基因大豆商业化种植,该国成了开发转基因作物的最大实验室。
在随后不到10年的时间里,转基因大豆单位面积除草剂和农药用量,不但没有像他们鼓吹的那样降低下来,反而上升了。到2000年,转基因大豆的播种面积超过1000万公顷;到2004年,面积扩大到1400万公顷以上。大型收割机械还在大量砍伐森林,以便为大豆种植提供更多的土地。传统的谷物、小扁豆、豌豆和绿豆田几乎消失殆尽。阿根廷整个国家的粮食主权拱手交给了转基因巨头。
善意批评还是恶意攻击
在支持派与“反转派”就转基因问题激烈论战的大背景下,郭成林因质疑金龙鱼转基因食用油而受到刑事追究,就显得格外刺眼。
郭成林的辩护律师康晓岳在法庭上提出,郭成林的文章是正当的言论自由,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康晓岳在辩护词中认为,郭成林是一个消费者,一个在工作过程中了解金龙鱼与转基因食品危害性的青年知识分子,他没有任何个人的狭小目的,主观上只是为了警醒世人,因此,郭成林的文章对金龙鱼没有恶意,对广大消费者则充满了善意,对我国几千年形成的在全世界最优质的大豆产业链充满了担忧。
为郭成林做了无罪辩护的康晓岳说,郭成林的文章并没有损害金龙鱼的声誉,一篇忧国忧民的文章本身无法损害任何真正强大的品牌的声誉。对金龙鱼公司而言,应该包容这种批评和讨论的声音,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强大资源进行打压。
“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只要所陈述的事实或评价的观点有比较可靠的依据或来源,而不是自己凭空想象故意用于诋毁他人的商誉或商品的声誉,那么就应当归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可以用科学的论证来予以反驳,而不能动辄就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康晓岳说,“对于这种无论国际国内均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存在很大争议、直接关乎民众食品安全的问题,动用刑事手段打压不同观点者,等于封杀了争论的空间。”
记者注意到,起诉书隐晦地表示郭成林是替鲁花攻击主要竞争对手。康晓岳认为,这纯属主观臆测。相反,康晓岳对此案从侦查到起诉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反常现象提出了质疑。
南山区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法规链接
在金龙鱼大豆油、菜籽油不显著的位置写着“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油菜籽”。
在金龙鱼玉米油、花生油的显著位置标明“本产品为非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卫生部通过,2002年7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1)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2)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
3)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本文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