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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柴卫东



黄海渔民被南朝鲜伪政府陷害是我国宪法取消“严惩一切卖国贼”条文的严重恶果!

原发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6e991411010125b9.html

黄海渔民被南朝鲜伪政府陷害是我国宪法取消“严惩一切卖国贼”条文的严重恶果!

据查,我国1954,1975,1978这三个版本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而1982年的宪法,原条文中“惩办一切卖国贼”这句话被删除了。
   

   1954年宪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5年宪法第十四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8年宪法第十八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1954,1975,1978这三个版本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而到了1982年修改宪法时,原条文中与镇压叛国相提并论的“惩办一切卖国贼”这句话被抹掉了。

        
   果真如此吗?稍有常识者都知道,上述各项罪名都加起来,份量也重不过卖国贼这一项。“严惩卖国贼”应是宪法必不可少的条文。
  
   什么是卖国贼?按约定俗成的定义,卖国贼就是对外出卖本国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员。因为草民百姓是无资格与洋大人签署条约的。所以,卖国贼这个罪名,特指性极强,只有位高权重者才有可能担得起。
   
   不知道是由于什么原因,我国宪法在1982年以后竟然取消了严惩卖国贼的条款!
   
    而中国与韩国签署的“中韩渔业协定”,正是在不折不扣的卖国贼参与下进行的!

    在2000年参加WTO协定后,中国与韩国签署“中韩渔业协定”。该协定把我国渔民进入两国领海之间的一大片国际公海捕鱼的权利抹杀掉了,致使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作业领域被大面积压缩,这是导致引起今天中韩渔业不断冲突的根本原因。  

    该协议中最关键的内容是被标志为过渡水域的中介海区。根据该协定:被划为过渡水域的地方在协议生效5年后即2005年后,成为两国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而恰恰那一大片被标志为韩国过渡水域的地方,在历史上是我国渔民千百年来的传统捕鱼区,2005年后却不费韩国一分钱、一枪一弹地自动成为了韩国的专属经济区。就是在这一片所谓的“韩国专属经济区”,近年由于中国渔民仍沿习惯前往捕鱼,而被韩国海警驱逐、虐打、处罚,成为争端激烈的地区。

   这里本来是一片无主权归属的公海,在没有签订中韩渔业协议之前,中国鱼船可以到这里捕鱼,只要不进入韩国领海就行。但自从这个协定签署后,韩国却认为自己取得了该海域的行政管辖权。虽然当时中方申明《中韩渔业协定》不等同于海上划界,但韩国人已经事实上将其专属经济区作为海域领土严加守卫。因此后来两国间的渔业纠纷即不断发生。

   这个《中韩渔业协议》实际是一个牺牲中国重大利益的不平等条约,不仅使得中国蒙受渔业损失,由于该协议基本按照韩方主张的利益范围划定经济海域,使得山东半岛周边的中国渔区及经济专属区域被压缩到了最小范围。苏岩礁本是中国领土,也被划为过渡区。甚至晚清甲午战败后,中国的沿海经济海域也未损失如此程度!

   当时参与中韩公海两国经济区划界谈判的中国外交部方面官员之一是李滨(曾在外交部亚洲司任要职,2001年后出任驻韩大使)。此人于2006年已经被国家安全部门揭露是一个被韩国情报机构收买的内奸和韩谍分子。  
[李滨,1956年7月生,北京市人,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毕业,1977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职员。1982年-1986年,外交部亚洲司科员、随员、三秘。1986年-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三秘、二秘。1991年-1994年,外交部亚洲司(朝韩处)副处长、处长。1994年-1997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参赞。1997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公使衔参赞;曾参与中韩海上划界谈判。  
2001.10--2005.08,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2005.08--2006.06,任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2006.06,山东省威海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李滨于2006年12月因出卖情报及外交泄密被解职、拘押。]  

   据报道,李滨是外交系统目前发现的最高级别的间谍,十几年来为韩国以及美国提供了为数众多的中国外交机密,泄露和破坏了中国对朝鲜半岛的外交政策。由于内奸的存在,《中韩渔业协定》事实上存在欺上瞒下,廉价牺牲国家利益的严重问题。这个协定内容使中国在黄海中韩公海区域的海洋经济权益蒙受严重损失,也使得沿海渔民深受其害至今。  

    尤为令人愤慨难平的是,虽然《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生效,但按双方协定,中韩渔业协定签署后尚有5年过渡期,期间允许双方对海洋经济区划线范围进一步谈判。然而在此5年期间,中国驻韩国大使正是李滨。因此,在这个5年过渡期仍可挽回部分国家利益的时间被白白浪费了。“中韩渔业协定”已经为中国渔民酿下一杯至今无法下咽的苦酒!  
   协定签署后,我国历史上一直在黄海水域对马、大小黑山,济洲岛外海等传统渔场作业的2万余艘渔船被禁阻在外。这意味着极大多数渔船从传统的外海渔场撤出,被迫挤向国内近海渔场,致使拥有世界最大捕鱼船队、同时也是作为世界最大水产品消费国家——中国的渔业空间,在近海被挤压丧失三分之二(尤其是2001年9月16日12时东海渔场伏季休渔期结束以后)。沿海渔民不得不争抢本已十分有限的近海、内海水产资源,致使得近海连年几乎已经无鱼可捕。同时又意味着渔区数以万计的渔船被迫转产转业,数十万计的渔民面临出路和生计问题,中国渔业生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据有关渔业部门的资料调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对山东、江苏、浙江及福建沿海当地渔业生产来说,完全是一场灾难。据了解,舟山渔民将失去30%的外海渔场,还有25%渔场作业受到严格限制,近万余艘渔船将陷入无海捕鱼的困境,数万渔民劳动力面临改变出路另谋生计问题。仅舟山一市年损失捕捞产量约30万吨、产值约20亿元。渔民们首先担心永久性失去赖以生存的外海渔场后,收入会大幅度下降,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温饱也成问题。  
    《中韩渔业协定》于  2001年6月30日 24时 正式生效。但是幸好,根据该协定,“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并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全国政协委员何新认为,对于严重损害国家海洋权益的“中韩渔业协定”,中国有必要从国家利益角度重新审视和检讨。应当利用黄海渔权纠纷迭起这一契机,重开谈判,纠正原协定的失误。  
    在对韩关系上,中国应该保持清醒的认知。韩国不仅从来不是中国的友好国家,而且是一个潜在的对手国家,甚至一直有分裂解体中国、蚕食中国领土而分一杯羹的梦想。 
 
   中国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主权国家,对于保护自己的渔民和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理所当然地应当当仁不让!    
参考资料:

1.中国82宪法里的小小猫腻,http://eco.guoxue.com/print.php/19121

2.何新:中韩渔争的由来与匪夷所思的《中韩渔业协定》,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0/201112/281929.html


关键字: 黄海 渔民 韩国 卖国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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