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肇事的潜规则:假如撞了人但没撞死,那么就必须要来回碾压几遍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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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可以找司法界的亲朋好友私下里打听,看看我说的对不对。

形成这个潜规则有个过程,在以往的交通肇事中,开车的绝大多数是公车,过去没有私家车。同样的,也没有驾车保险制度。在车祸发生时,基本上不追究司机的个人责任,由单位来负担各种费用。人被撞进医院,以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自然要全力抢救,精心治疗,细心养护。所以,各种医疗费用,营养费用,伤残理赔费用对于任何单位都是天价。然而,如果把人撞死,则后续理赔就相当地简单,一笔结算,就是丧葬费而已。而且苦主是独吃哑巴亏。

当中国出现私家车以后,交通路况,保险,伤残理赔完全没有及时跟踪配套,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也没有及时和科学公正地反映社会的变化。就拿死亡赔偿来说,86年是3万,95年是3万,今天2012年还是3万。想想看,今天的车祸撞死人,几万就结案,多么便宜划算?!这真是个杀人的最好场合,许多黑社会就是雇人撞人杀人的。

我看到这里的人们咬文嚼字地讨论,我心麻木。其实,在中国,唯一公正的是动用私刑,谁挡你的路,就撞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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