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的问题
朱雨心
我看到现在,中国政府在这次的钓鱼岛问题上的求诉,似乎是“要求日方立即撤销“购岛”的错误决定”。如此而已。这令人费解。
钓鱼岛从私人财产变成日本(中央)政府的财产,这个变化并不改变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而且,这样的变化应该说是对中国更有利。日后中国收回钓鱼岛时,如果钓鱼岛是日本政府的财产,这个产权直接由中国政府没收就是了;如果钓鱼岛是日本人的私人财产,反而麻烦。比方说:假如上海曾有一块地皮是日本政府的财产,日本投降后,中国政府直接没收这块地皮就是了。可是,如果这块地皮是日本人的私人的财产,你就不能简单地直接没收。再比方说:假如日本占领了夏威夷十年,而后美国打败了日本,重占了夏威夷。日本政府在夏威夷的房地财产,美国政府直接没收就是了。但是,美国政府不能直接没收日本人或日本侨民在夏威夷的私人的房地财产。否则,美国政府也太蛮横了。所以,如果钓鱼岛是日本人的私人财产,即使中国政府恢复在钓鱼岛行使主权或治权,钓鱼岛仍然还是那个日本人的私人财产。要收回这个产权,还要再费一道手续。
所以,“要求日方立即撤销“购岛”的错误决定”,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中国政府不想现在就解决钓鱼岛的问题,那么,日方购岛的“错误”,只是在于日方单方面改变了钓鱼岛的现状,并没有造成对中国实质性的损害,而且,实际上变得对中国更有利,至少是可能更有利,看你怎样利用这个变化。所以,中国政府应该趁此机会要求日本政府承诺:日方不得单方面(再)改变钓鱼岛的现状;要求日本政府承认钓鱼岛是中日双方有争议的领土;要求中日两国在钓鱼岛联合共治。实现这三项要求或其中任何一项,难度不高于“要求日方立即撤销“购岛”的错误决定”,但是,对中国更有利。
钓鱼岛的问题,如果想和平解决,可以考虑用支持日本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来做交换。如果价码不够,可以再考虑“共同开发”:由钓鱼岛衍生出来的区域内的地下资源,中日共同投资,共同开发,五五分成。如果,这些都不想办,或办不成,那就只好“留给子孙后代”去处理了。
关于藏南的问题,印度必须归还藏南后,中国才能考虑是否支持印度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问题。但是,藏南的问题是不可能和平解决的,所以,中国可以以此为借口阻止印度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或在其它方面抑制印度。
钓鱼岛的问题,如果想现在武力解决,那就应该派解放军到钓鱼岛驻守,若日本武力进犯,那就要打。
中国政府到底想要怎么办?实在看不懂。从“要求日方立即撤销“购岛”的错误决定”这样毫无意义而又难度很大的求诉看,似乎是不想和平解决了,否则,岂不是自己和自己过不去吗?共产党人的思想方法实在是很有问题。
补充:
要求日本公开承认:承认钓鱼岛是中日双方有争议的领土。这个要求应该不高,日本政府应该办得到。那么,既然,是中日双方有争议的领土,在解决主权归属之前,中日两国在钓鱼岛联合共治,也是合情合理的要求。而“要求日方立即撤销“购岛”的错误决定”,这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可能是不合理的,蛮横的要求。比方说:日本(中央)政府,从日本私人手中,买了一处在纽约的房地产。这与那块地皮的主权归属毫无关系,也没有什么“错误”。所以,就算钓鱼岛是中国的,日本(中央)政府“购岛”,也只是一个相当轻微的问题,无非是这样的交易,是否符合中国政府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的问题。
补充二,“购岛”的合法性问题:
那么,钓鱼岛的地契的合法性应该怎样确定呢?按《马关条约》钓鱼岛与台湾一起割让给日本。日本是合法拥有钓鱼岛。所以,在这段“日据时期”生成的地契,都有合法性。日本投降后,钓鱼岛的主权理论上与台湾一起回归中国,但是,在“日据时期”生成的钓鱼岛的私人地契应该仍然有效,直到今天都应该有效,除非中日两国另有协议。这次“购岛”的私人地主的地契是1972年生成的,但是不是中国政府颁发的,所以严格的讲,是没有合法性的。那么,严格的讲,现在日本(中央)政府的钓鱼岛的地契,当然也没有合法性。
但是,中国政府从未在钓鱼岛行使主权,也从未行使治权,也从未听说过中国政府要求钓鱼岛的土地买卖,或转让要经中国政府批准,也从未听说过中国政府愿意为钓鱼岛的土地买卖颁发地契,也从未听说过中国政府愿意接受任何来自钓鱼岛的民事仲裁。但是,老百姓总要过日子呀。既然中国政府不治理,自然只有接受日本政府的治理呀。所以,1972年生成的地契应该还是有效,因为那个地主(他是哪国公民这不重要)他别无选择。这不是那个地主的责任,而是中国政府的责任,因为中国政府没有去治理那个地方。当然,中国政府是可以认为这是日本政府造成的,但是,这不是那个地主的责任,无论如何,与那个地主没有关系。所以,中国政府没有理由不承认1972的地契的有效。而这次日本政府手上的地契其实也是有效。因为,中国政府的主张是:搁置争议,维持现状,而现状是日本政府治理钓鱼岛。所以,日本政府治理钓鱼岛,是中国政府认可的。所以,钓鱼岛的土地买卖当然是按日本的法律,由日本政府处理。所以,日本政府这次购岛,只要符合日本的法律,就是合法,这甚至都不需要涉及主权归属的问题。所以,说:日本政府购岛“非法”,是不正确,也就是不符合事实与逻辑的说法。日本政府的问题,不在于日本政府购岛“非法”,而在于日本政府单方面改变了钓鱼岛的现状。中国政府兴师问罪,本来是不错的,但是,罪名一定要对。罪名不对了,问罪当然也就没有道理了。共产党人,一言以蔽之:愚昧。朱雨心, 9/18/2012.
补充三,从钓鱼岛到藏南
我一直认为:钓鱼岛有可能和平解决,而藏南的问题不可能和平解决。中日友好,对中日双方都非常有利;中日不友好,对中日双方都非常不利。这是钓鱼岛有可能和平解决的政治基础。中国政府一直遵循中日友好的方针,这是正确的。但是,具体做法上有许多问题,尤其在靖国神社的问题上,中国政府是完全错误的。不要继续坚持了;不要用更大的错误来设法挽救这个错误;不要用更大的被动来设法解脱这个被动。对于历史问题,中日双方都要实事求是,要要允许讨论,要允中日双方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解释,要就事论事,不要搞意识形态纠缠,不要治人“动机罪”、“思想罪”、“态度罪”。应该趁这次的机会,纠正一些自己的错误,当然,也可以趁这次的机会,要求日本也纠正一些错误。但是,日本并没有什么错误(钓鱼岛的问题除外)。我的主张在十年前就阐述了,那就是:“将中日的位置互换后,昨天的口号就是今天的口号,即:中日亲善,中日提携,中日共荣,建立大东亚共荣圈,共享王道乐同!”(《日本问题》)。
藏南的问题与钓鱼岛不同。中印友好,当然是比不友好对中印双方更有利,但是,没有多少利;中印不友好,当然对中印双方都不利,但是,也没有多少不利。这是藏南问题不可能和平解决的政治基础。中国完全值得承受因为藏南的问题而与印度闹翻,甚至发生战争的代价。所以,只要军事上有把握,就应该寻机武力收复藏南。
听说这个政府对藏南人的签证特殊处理。这是正确的,但是做的还不够。要在靠近藏南的地方,设立“藏南事务办事处”,尽可能将治权深入藏南。要将藏南人分成“原住民”与非原住民。时间可以定在1962年。凡是1962年后进入藏南的,都是非法进入、非法居住、非法置产。中国收复藏南后,这些人应该限期离境,些人的房地产,都要清理,直至完全没收。中国政府应该现在就公布这个原则,给藏南的非法移民,造成压力,阻止非法移民继续进入藏南,并且以此分化藏南社会。
对于“原住民”,可以颁发特殊的身份证,凭此即可进入中国,无需签证,只需过境时办个手续(好比“落地签证”),并享受国民待遇,旅行、求学(原住民可以参加高考)、经商、居住、做官,都一视同仁,适当优惠。可以让原住民推举“人大代表”,选拔“政协委员”。这样,在政治上分化藏南社会,培植中国政府在藏南恢复行使主权的社会基础。这些东西,印度政府是否认可,那是印度政府的事。我们既然认为藏南是中国领土,那么,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我们希望印度政府合作,但是,印度政府是否合作,那是印度政府的事。我们要做的事,不取决于印度政府是否合作。
对于非原住民,因为这些人是非法进入中国领土、非法在中国领土上居住,所以,中国政府应该根本就不发签证给这些人,根本就不准这些人进入中国。日后西藏的铁路要往藏南修,在边境形成一个边贸市场。但是,因为只有“原住民”才能来做生意,这样,“原住民”就会富起来,进一步在经济上分化藏南社会,培植中国政府在藏南恢复行使主权的社会基础。
所以,“原住民”的身份,是个很有价值的东西。藏南人可以就近到“藏南事务办事处”申请“原住民”的身份证,也可以到任何中国在印度的领事馆办理。海外的藏南人也可以到当地的中国的领事馆办理。这个身份证可是非同小可。所以,办理的时候,要请他说清楚祖宗三代以及所有的亲属社会关系,以及他自己家庭的房地产的情况,以确定他的资格,并通过这个过程掌握藏南的社会情报,并且可以发现谎报的人。任何藏南原籍但是现在不住在藏南的人,只要血统符合条件,就有资格申请藏南“原住民”身份证。藏南“原住民”的血统,按父系确定。
所有这些,都不费一枪一弹,也几乎不化什么钱,完全是以和平的方式,尽可为藏南人民服务,体现出中国政府对藏南人民的关怀,并以此改变藏南的政治形势。中国政府以往对藏南不闻不问,无所作为的做法是非常不正确的。应该立刻改正,参照我上面所说的办。对于印度政府求诉,应该是要求印度政府承认藏南是中印两国有争议的领土,在主权归属解决之前由中印两国政府联合共治。朱雨心, 9/22/2012
朱雨心 9/1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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