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治局委员王沪宁:“文革”反思与政治体制改革

附录: 王沪宁: “ 文革 ” 反思与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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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善的、良好的政治体制应能阻止“文革”发生,因为文革的发动、组织、活动均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范围,但当时的体制没这种能力。 1954 年宪法建立的政治体制一下就被文革破坏,这值得仔细研究。

所以遵守宪法体制很重要,如果不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将公民带走,干涉他人的人身自由,或用暴力威胁其他公民甚至冲击学术活动而不受追究,就有文革死灰复燃的危险。二十年前,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场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前我们翻过了这沉重的一页。然而我们有理由不时反思那场内乱。以防止这样的灾难再次发生。

一个民族应该把自己最令人痛心的教训当作一面镜子,时时擦拭,时时映照,以便一代又一代的人不重犯历史性的失误,使整个民族能够持续进步。“文革”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从观念上说,没有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剥削阶级基本消灭的情况下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破字当头”等思想路线,是一个直接思想根源。然而,没有一定的条件,“文革”是难以形成的。除了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外,政治体制不完善、不健全是一个不可低估的原因。

从政治体制的角度来反思“文革”,是总结文革历史教训的一个尤为重要的方面。近年来,人们从思想、意识形态、文化、经济等各个角度考察和分析文革,但从政治体制上来反思文革尚做得很不够。政治体制往往是在对一定政治动荡的反思中逐渐走向健全的。一种政治体制,不可能一建立就十全十美。它要在运转中、实践中和动荡中来不断认识自身中的欠缺、弊端和不足,然后来健全和完善它。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渐进过程,政治体制最后便会积重难返。文革固然是一场大浩劫,但它也给我们考察我国的政治体制提供了依据。温故而知新,今天在我们着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从政治体制的角度对文革做深刻的反思,是不无裨益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应当说一个完善的、良好的政治体制应该能够阻止“文革”的发生,因为文革的发动、组织、活动均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均不符合科学和民主的政治程序。但是,当时的政治体制没有这种能力。一九五四年宪法建立的政治体制一下子就被文革彻底破坏了。这是值得我们仔细研究的。其他原因暂且不论,我们从政治制度角度来对文革做一反思。从政治体制的技术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下面一些环节的结构和功能与文革未能被制止有一定关联:

一、作为国家政治生活领导核心的执政党内部没有形成一整套健全的民主制度。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战、艰苦斗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党在人民群众中崇高的政治威望,对社会政治生活行使着全面的领导权,这是适应我国发展道路的。但是,随着后来局势的变化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阶级关系判断的失误,当时党的领袖的民主观念逐渐薄弱,“主观主义和个人独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 (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 这样,到文革发动前夕,实际上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形:党对社会生活有着全面的政治领导权,而党的领袖对党又有绝对的领导权威。所以,在党的领袖错误决定发动文革时,我们党内不少不同意这么做的干部和党员已无能为力。党内民主制度的不健全,致使我们党无法阻止发动“文革”的错误行为,结果给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造成了损害。

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切实有效地行使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理对发动文革这样一场全国范围的政治运动应当有庄严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但实际上文革开始不久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就不起作用了,国家主席等国家领导人都被排挤到一边,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国家权力机关对这场涉及中国前途命运的政治动乱没有任何制约和牵制能力。当然,这和没有严密的党政分工体制有关。由于党政分工体制不健全,政治体制中的权力制衡关系也没有明确建立起来。没有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在一个方面发生偏向时,社会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政治生活中缺乏有力的宪法保证。文革的发生和进程,实际上完全不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宪法规定。“文革”中的种种做法和手段也是完全不符合宪法的。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权限、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程序。但“文革”不按任何程序地“打倒一切”、“全面夺权”使国家机关陷于瘫痪。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权利与地位,然而在“文革”中这些权利和地位根本没有得到保障。没有一定的专门的宪法保障机构,也是文革发生的条件之一。

四、在社会生活中缺乏一套独立的司法体制。“文革”当中,有许多违反法律的行为,实际上没有什么机构能加以束缚。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行政诉讼系统,对政治机构侵犯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无处申诉,“四人帮”极其爪牙控制的政治机构可以为所欲为,一般公民无可奈何。另一方面,“文革”破坏了一般诉讼体系,公民之间发生的侵害权益的也行为无处申诉,结果出现了一些人打、砸、抢,出现了严重的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的行为。不仅如此,公检法机构甚至合而为一,被用来推行“文革”,完全谈不上司法独立。这样“文革”愈演愈烈。

五、政治体制上没有完善的纵向分权机制。建国以后,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长期落后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照般苏联模式的原因,结果形成了高度集权的体制。这种体制对于促进一个不那么发达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其有效的一面,但也给政治生活造成了潜在的可能性:即如果发生失误,则整个社会都会被卷入进去。地方没有相应的权限,对上级决策没有法定的自主性。如果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来行使不受干预的话,那么在发生“文革”这样的内乱时,各地就有可能不被强行卷入一场错误的政治动乱中去,一般机构也无法强迫地方政府做出与宪法相悖的行为。由于过去缺乏这种机制,所以地方在发生“文革”时无能为力。

六、没有形成健全的国家工作人员制度。任何一个政治体制的活动,无论是合乎宪法的活动还是不合乎宪法的活动,均需要一定的人来作为活动的主体。“文革”发生时,由于没有严格和严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制度,结果为“四人帮”打击迫害忠良、安插和提拔帮派人物提供了可能性。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担负一定政治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任命或罢免,不能象“文革”那样毫无程序地任命或罢免干部。国家相当一级的工作人员,都应通过权力机关来任命或罢免。如果干部制度能保证人民相信的干部担任政治责任,他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抵制“文革”。然而,这套体制在“文革”发生时没有牢固地形成,这样在稳定时期可能有效的干部制度,在内乱中却成了一个重要的不利因素。

七、政治生活中缺乏严密的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文革”虽然是一场危及整个政治体制的政治动乱,但它实际上也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一场灾难。“文革”能够发生的一个社会原因,是社会广泛缺少尊重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传统。象“文革”那样的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内乱,如果是在一个每位公民都坚信民主、任何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的社会中,这种情况是难以发生的。社会民众缺乏牢固的民主法制观念,政治体制有不能有效惩罚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行为,为“文革”的发动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诚然,即使从政治技术上考察,“文革”形成的条件也不限于上述几端,但上述几端为其中的基本。一个社会的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可以视为一项工程——政治工程。政治工程为社会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提供有效的技术和设备,保证社会政治生活按照人们选择的原则和方式展开。一定的政治理想、政治观念和政治原则,均需要经过周密的政治工程建设之后才能切实有效地实现。没有一定的政治工程,政治原则是难以实现的。政治工程需求政治技术。经过对“文革”的反思,人们有了这样一个感觉,过去我们忽略了政治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人民民主专政获得了实现的基本条件。但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如何从政治技术上来建设民主法制的工作,结果当“文革”发生时,没有健全的政治体制来控制和阻止它,反而自身顷刻之间就被内乱破坏了。这个深刻的历史教训是值得我们汲取的。

从十年前开始,我们就高度注重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建设性的措施来健全和完善政治体制。近年来又着重提出政治体制改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从技术上保证政治体制的各个环节能够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其中包括党政关系、各项权力之间的关系、宪法保证制度、司法体系、集权和分权之间的关系、干部制度和社会民主化等方面,通过系统的政治工程,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成为一个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的政治体制。

通过对“文革”这场内乱的反思,人们深切感到,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应大力开展政治技术研究。一方面通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发现和创造适用于中国国情的政治技术。另一方面,应当比较和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所采用的政治技术,对其中合理和科学部分应该加以引进,为我所用,包括社会政治制度相似的国家和社会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下,有不同的政治原则,这一般是不能互通的。但是作为政治体制,每个人类共同体都会面临一些相似的社会性事物和要求,都会出现一些相同的矛盾和问题。为满足这些要求,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政治技术,有些往往是互通的。正象不同经济制度下的经济管理技术可以引进一样,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政治管理技术部分也可以引进,或加以改造。当然,在不同的历史 -- 社会 -- 文化条件下,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特殊的东西。只有研究并采纳了世界上一切科学合理的政治技术,才能建设一个完美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在“文革”之前,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这方面工作没有进行。今天,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我们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要建立一个稳固的政治制度,充分实现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只有这样,“文革”的悲剧才不会重演,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会得到空前的发展。

如何实现党内民主,有没有方向?当然也有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创立起来的第一国际、第二国际,基本路子是:分权制衡。然而列宁去世以后,斯大林以来,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包括俄国共产党都是走向集权制道路。集权制的结果是什么?结果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集权制害了共产党,害惨了共产党!

有朋友说, 如果我们有蒋经国那样的领袖人物来推动民主宪政就好了。 但是不管有没有这样的条件,我们作为公民,都应当尽力去推动。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全国上下包罗万象都由各级党委说了算。而这应该是全民来参与的。一个良好的环境,要靠相关人士(体制内、外的人士都包括在内)共同投入体制变革来争取,等是等不来的。

有人说,政治制度改革难就难在高层,其实世界上没有不难的事,高层也要靠老百姓来推动。

一、关于党内民主

我想提个问题:党委归谁领导?有人说:是党委书记。

实际上应该是“党代表大会”来领导党委、授权党委和审议党委的工作。有人只知道党委一元化领导,实际上党内民主要求三权分立。

党内民主有哪三权?

一是党代表大会行使决策权;二是党委行使执行权;三是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国家机构的三权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党内机构的三权则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马克思、恩格斯时代就是三权分立的,不是党委说了算,而斯大林之后包括毛泽东以来就是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大权独揽,毫无民主可言。这样做的后果十分严重。

破坏权力制衡,将生杀予夺大权集于一身的斯大林最积极从事的工作之一是排除异己、滥杀无辜。据统计,对十月革命进行过政治领导的全部 24 名党中央委员中,先后有 14 人被斯大林杀害;从军事上领导十月革命的 60 名军人中,有 54 人被斯大林杀害;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共有 15 名委员,除了列宁和斯大林以外的 13 人中,有 9 人先后被以革命的名义处死;其他共产党员共有 120 多万人被逮捕,其中很多被处以死刑或被判徒刑。

同样的问题是,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没有三大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却有三大人祸: 1957 年反右,打了三百多万右派; 1958-1960 年高举三面红旗打了三百多万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饿死四千多万人; 1966-1976 年文革整了 1 亿多人,其中死了两千多万人。

一个非常重要但是经常被我们忽略的事实是:这些重大决策都没有经过执政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党的代表大会,而是由党中央委员会和毛泽东个人决策的,朕即中央,朕即党。

让我们发挥想象力,试问一下,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四位领袖人物,他们之间有没有互相监督的制度呢?可惜没有。由于权力之间没有互相制衡,以致于像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周恩来、朱德、刘少奇都无法制止,刘少奇甚至还被活活整死。如果毛、周、朱、刘不是集中在以毛为首的中央委员会中,而是分别担任党代表大会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四套机构及四位领袖能够互相监督的话,毛泽东还能那么畅行无阻,让其妻子江青出任中共中央文化革命小组要职,凌驾于全党全国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吗?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机制,不但不会妨碍决策的效率,反而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简而言之,这种制衡能够实现,将是一种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而防止“集中力量办坏事”的制度安排。

现在中共有 8500 多万党员,如果所有党员都能说话,让党的代表大会充分发挥作用,那对全党和各地工作就会带来很大的起色。“党内无派,千奇百怪”,让党的内部多样化,互相争鸣、公平竞争,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中国共产党自从“十二大”以来,尤其是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在改进党的建设中已经取得很大成就。面对即将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为了使党少犯错误、不辱使命,我们需要在系统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党内分权制衡的改革。为此,我提出了一套党内改革方案,供研究参考。

建议落实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为党组织的权力机构,县级以上(包括县,下同)各级党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三个级别相同的机构: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它们各自的职责简述如下:

(一)决策权 县以上各级党代表大会实行党代表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和专职专薪制。党代表的薪金由相应一级党的组织发给。为了提高效率减少支出,党代表人数要大幅减少。全国党代表大会代表为 500 人左右,县党代表 50 人左右,省、市依此类推。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代会常务委员会,为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筹备和召集党代会);其人数为党代会代表人数的 1 / 10 ,并设常务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和组织调查研究。各级党代表大会职责与现行党章规定大体相同,但要增加一项: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审议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工作,督促其严格执行党代会的决策。遇有紧急情况,由党代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党代会代表按一定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纪检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有选举权和罢免权,但无权插手其具体业务活动,同时他们还受全体党员投票者的制约。这样的分权制衡恰恰有利于增强党的生命力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个前景是可以争取的。

(二)执行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7 ~ 9 名委员,组成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县以上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在人数和职权上大体相当于目前各级党委常委。目前各级党委的领导权实际上就是由常委掌握,普通的党委委员很长时间才参加一次全会,成了党内花瓶,不必再虚设了。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须及时向同级党代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备案。

党的执行机构并非单方面接受决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它在执行工作中如果发现决策有误或不甚完善,可以对决策机构提出抗辩,并提请下一次党代表大会重新审议。这就使党的重大决策有了修改和完善的余地。

(三)纪律检查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 5 ~ 7 名纪检委员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

纪检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同级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等)进行纪律检查,但无权干预其日常工作;各级纪检委同时领导属下各级党的纪检委员会的工作。

大家想一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上级应该是谁?是党的执行委员会吗?不是的。各级纪检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可以向上级直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无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独立于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而向全国党代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现实生活告诉人们,执行权往往权力最大,滥用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最大。因此,改革的重点目标应是监督和制约党务工作的执行权。在我们的改革方案中,由于党的决策机构由虚变实,党的纪检机构升格独立,便有利于上述改革重点的实现。

三种权力既然要分立和互相制衡,那么,三个机构的成员就不得互相兼职,这是不言而喻的。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如果有人被选入党的执行机构、纪检机构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则应辞去代表职务,以免角色冲突。在过去的体制下,代表只是五年开一次会的虚职,搞点兼职似乎并无矛盾;但在党内领导制度改革之后,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制衡,党代表大会代表专职专薪,他再去兼任执委或纪检委,就很不合适了。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能够在党内做到分权制衡,那么一位领袖人物还能那么容易地去“集中力量办坏事”吗?而如果要集中力量去办好事,三权分立则可以使好事考虑得更细致、更全面,而严格的制衡可以保障各个权力按照合法程序去行事,从而防止“好事办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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