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宪政面前那条壕沟
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从“世袭家长制”过渡到宪政民主体制,中间有一条壕沟。这条壕沟是用来埋葬人命的。在一个国家里,什么时候这条壕沟被生命填满了,民主宪政才刚刚开始。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即《魏玛宪法》)的起草设计。韦伯对国家体制提出两分法:一种形态是“世袭家长制的”(patrimonial)的国家;另一种则是合理与法治型(rational-legal)的国家体制。一般认为,后一种就是现代的宪政民主体制。
就宪政民主政制的演变而言,德国要比英法两国慢得多、晚得多。但是,在早期日耳曼公社中,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决定部落中的一切重大事务,包括立法等事项,并具有审判的功能。在日耳曼部落的民众大会开会时,所有成年男子均全副武装参加,由王来主持。在开始时,王的权力并不大,王由民众大会选出,一般出于同一显贵家族。随着氏族贵族和军事贵族势力的增强,在日耳曼部落中也曾出现过“贵族议事会”。有关战争、媾和、土地分配以及对外交涉等重大事务,都先由贵族议事会审议,然后再在民众大会上讨论。从早期日耳曼部落的这些社会实践中,可以看到现代民主政治的某些萌芽。
在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由于众多邦国林立,封建主地方割据,为了解决教会的神权与皇帝的王权、国王与邦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德意志皇帝、教皇以及大封建主之间经常进行争斗,而每次较量的结果,往往会制定一项“诏书”、“条例”或“合约”之类的宪章性法律性文件,比如“鄂图特权”(Otto Privilegien)、《黄金诏书》(Goldene Bulle),以及后来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Westfälischer Friede)等。这些德国历史上的宪章性法律文件,与其说加强了德意志的统一,毋宁说它们承认并肯定了,各个时期的封建割据状态。但是,在这些宪章性法律文件中,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王权的范围均做了一定的规定,并施加了某种限制,尤其是《黄金诏书》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也为德国统一前德意志兰疆土上多元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商人法和城市法)的运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789年的法国革命,不仅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社会历史,同时也对德意志民族和欧洲其它国家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强烈的震动和巨大的影响。1806神圣罗马帝国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这一事件并没有对德国民族国家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反而激发了德意志人的民族意识和渴求德国政治统一的愿望。
从1814年10月到1815年6月,欧洲各国的代表在维也纳召开会议。这次会议的两项内容之一就是制定以普鲁士、奥地利为中心的德意志诸邦国统一的德意志宪法。但是,维也纳会议在这一点上,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维也纳会议只留下了《德意志联邦档案》(Deutsche Bundesakte),决定了德意志联邦同盟(Der Deutsche Bund)。
1812年12月拿破仑在侵俄战争中失败后,1815年梅特涅(Metternnich,1773-1859)积极参加建立神圣同盟,他是神圣同盟和四国同盟的核心人物,成为复辟势力总代表,积极主张镇压欧洲各国革命。他以抑制民族团结与宪政要求为手段,压制自由民主运动和德国统一运动的兴起。梅特涅1821年5月任奥地利首相,1848 年3月,奥地利爆发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要求实行宪政,他被迫辞职,亡命英国。
1848年的巴黎革命爆发后,德意志南部各邦马上扩大了他们的国会制度,并且要求选出一个德国国会,从而要求实现德国统一。在这种情势下,1848年5月18日至1849年5月31日在法兰克福召开了一个由普选产生的德意志国民会议,史称“法兰克福国民议会” (Frankfurter Nationalversammlung)。这次国民议会共有809位议员参加,议员们对德意志人民的基本权利达致了一致意见,准备仿照法国的做法,把对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和阐述,作为以后宪法的一部分,并以此为未来统一的国家提供依法治国的法律保障。德国国民议会还颁布了《根本权利宣言》,规定了人身自由和法律平等、经济生活自由、经营自由、迁徙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择业自由以及不受任意逮捕等基本原则。
《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1933年)的宪法,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它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联邦制的共和国。现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德国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玛宪法》部分条文。
1919年1月19日,德国举行国民议会大选。1919年2月6日德国国民议会举行,由于首都柏林时局动荡,国民议会改在魏玛召开,共和国的非正式国名和宪法的名称由此而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宪法。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以262人支持、75人反对、84人缺席通过魏玛宪法。1919年8月14日魏玛宪法正式颁布。在宪法学里,魏玛宪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宪法,它有以下的几个特点,其中或多或少被后来的他国宪法继受:
首部具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总统可自由任免总理,国会除可对总理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罢免总统交付公投;不过总统亦可依相关规定解散国会。
总统有相当大的权限,特别是可以依规定宣布停止适用宪法部分条文的紧急状态权力,而且任期达七年之多。
明文规定公投制度的宪法。
障司法独立、引进违宪审查的概念,但联邦最高法院仅受理联邦与各邦、各邦之间非私法的合宪性争议。
落实社会国原则的理念于宪法条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人权。
率先将基本国策入宪。
同年,巴伐利亚议会召开,会议其间巴伐利亚苏维埃政权暴乱,巴伐利亚政府逼迫迁都到班贝格(Bamberg)。1919年8月12日,巴伐利亚议会通过了史称“班贝格宪法”(Bamberger Verfassung)。165 票赞成,3票拒绝,1票弃权。“班贝格宪法”是巴伐利亚第一部民主宪法,除了西方宪法的自由、民主、平等条款外,这部宪法第一次引入“妇女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之条文。巴伐利亚第一部宪法的诞生,非常艰难。因为苏维埃政权动乱,导致时任州长埃斯讷(Kurt Eisner,1867 -1919 )被杀。动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一战后的巴伐利亚如何选择:走苏维埃道路还是走民主宪政的道路?结果,埃斯讷用生命换来民主宪政。
德国民主宪政的道路,一直以来都不是平坦的。腓特烈•威廉四世(Friedrich Wilhelm IV von Preußen,1795-1861)曾在1814年参加解放战争,对抗拿破仑的军队。1848年革命爆发,这位国王想以军队镇压革命,但在3月19日就决定撤军,并自任政府元首。他马上投入德国统一的事业,组成了一个自由主义政府,并召开国民议会和下令草拟普鲁士王国宪法。但是,腓特烈•威廉在后来确定自己的地位稳固后,就马上命令军队包围柏林,并在12月解散议会。1849年4月3日,法兰克福国民议会邀请他出任统一德国的皇帝,却被他拒绝。腓特烈•威廉认为,自己不能接受“拾取在沟渠上的皇冠”,结果令议会被迫解散。
德国5马克硬币有艾伯特(Friedrich Ebert,1871-1925)的首像,他1913年任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席,1918年革命爆发后,组成社会党联合政府,1919年协助制订《魏玛宪法》,并被推选为魏玛共和国首任总统。在任期间受到左右两翼的攻击:左派以其曾镇压工人起义并杀害卡尔•李卜克内西及罗莎•卢森堡等知名左翼领袖而指责其为“革命的叛徒”;右派以其在十一月革命时曾强令德皇退位,并与协约国签署和约为由,指责其为“民族的叛徒”,且对其提出起诉。
普勒施 (Hugo Preuß ,1860-1925 )被誉为《魏玛宪法》之父,由于他的犹太人背景,致使他和家庭被迫害,虽然《魏玛宪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是,希特勒及纳粹党在1933年上台执政后,魏玛共和国已经名存实亡。
谨以此文献给《南方周末》和《炎黄春秋》杂志的同仁。
写于2013年1月6日星期日,德国班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