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与矫治教育的实质与改革/ 韦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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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之前的劳动教养的状况:


     一、是基层执法人员常用的一种敛财的手段


     劳动教养案件的办理大约90%没有法定的程序,属于非法关押。一般就是先行政拘留,在此期间向被关押人元员罚款,讨价还价。如果没有钱交罚款或是谈的价钱不拢,就不用有无新证据的出现一事多重罚,马上转劳动教养。


     二、作为廉价劳动力的压榨手段


     一但进入劳教所,就不断地劳动。之前劳教所每天劳动时间达到每天12小时以上,每月休息两天。劳动任务不断地提高,又不断地对劳教人员罚分延期,使劳教人员累得不堪重负。劳教人员每月的工资是4元人民币,每人每天的劳动产值不低于40元人民币。从而达到压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治安处罚原来是社会维稳的利剑,最后却变成基层执法人员榨钱的利剑。


     三、基层政府变相维稳常用的手段


     主要是打压上访百姓而使用的劳教,不管男女老少,上得了北京的就能进得了牢房。上访人被关押形如政治犯,书信全面检查难外寄,不允许委托别人代理诉讼,想诉讼就是翻案不认罪认错,进了牢门不认罪就加大力度镇压,什么酷刑体罚都得使用,必须达到不敢上告为此,这才是真正的维稳目的。


     四、是政权和国情的需要


     主要是对非明确性的政治对象关押。例如:基督教、法轮功、其他教会组织,怀疑有反党或颠覆政权目的的;中国的国情是上访人太多,冤假错案普遍,新官不管旧账,政府不愿解决。属于政治权力稳固必须无条件打压的动乱因素;取消劳动教养是不可能的,因为将有几百万劳教警察失业,不利于社会地稳定。


     五、劳教真正改革的趋向


     劳教就要易名为矫治教育,其性质与劳动教养是一样的。都是大于一般违法行为二又小于刑事犯罪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真正的改革不在于名称的更换,更主要是对关押期限必须要缩短。劳教的关押期限为一至三年。刑事处罚判刑最短有期徒刑是六个月。基于这个时段,这矫治教育关押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最也不应该低于一个月。


     这样在关押的期限上才能体现法律处罚的公平性、合理性、合宪性。同时也能适当的改善基层的上访人员不至于被迫害得家破人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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