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高衙内:美的集团何享健之子强抱女子入水致人死亡仅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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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原来所谓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曾在国外生活,据称性情比较奔放。从判书上看,原来就是美的集团何享健独子,佛山商界的何剑锋。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经商。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阳、李晓凡,均为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4)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王旭阳、李晓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剑峰与被害人简某君等人驾车来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滑水俱乐部游玩。15时许,当被害人简某君站在水库浮台边时,被告人何剑峰突然抱住不会游泳的被害人简某君跳入水中,导致被害人简某君溺水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何剑峰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可能是入水后猝死,接近意外事件;2、被告人何剑峰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剑峰与被害人简某君等人驾车来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滑水俱乐部游玩。15时许,当被害人简某君站在水库浮台边时,被告人何剑峰突然抱住被害人简某君跳入水中,导致被害人简某君溺水死亡。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何剑峰与被害人简某君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
1、被告人何剑峰的身份材料。
2、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4、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增公(司)鉴(尸)字(2013)51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简某君属溺水死亡。
5、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何剑峰与被害人简某君的家属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款澳门币50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6、证人谭某、梁某甲、郑某甲、罗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时,简某君在水库边,何剑峰突然抱住简某君的腰部跳下水,过了几秒何剑峰浮上水面没见到简某君,就又潜入水中找,旁边的其他人员也下水,但没找到,后有人报警处理。
经辨认,上述证人分别指认被告人何剑峰就是抱着简某君跳下水的男子。
7、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在水库浮台边玩手机,后抬头见到很多人跳下水,其才知道有人溺水,后其用自己手机拨打110报警。
8、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女儿简某君于2013年10月16日在增城市溺水死亡后,何剑峰的家属与其达成协议并赔偿500万元澳门币,其对对方表示谅解。
9、被告人何剑峰供认其与同伴在增城市荔城街百花水库玩时,其在水库平台上抱着1名女子一起跳入水里,但进入水中后该女子滑开,其浮上水面后与其他人一同寻找,但都没找到该女子,后报警处理。
经辨认,何剑峰指认被害人简某君某在水库平台被其抱着下水的女子;另对案发现场作了指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剑峰犯罪情节轻、接近意外事故的意见,经查,案发现场是水库,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而被告人何剑峰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抱着未作任何准备的被害人简某君跳入水中,其疏忽大意是导致简某君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游玩过程中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直接抱着被害人跳入水中,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剑峰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凯
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
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欢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新快报记者李海强 通讯员刘川马欢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个熊抱落水不见了

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

2013年10月16日,何某锋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当日下午3时许,何某锋来到水库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的年轻女子君君(化名)。两人并不认识。

何某锋曾在国外生活,据称性情比较奔放。他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陌生美女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着李某的腰一起跳入水库中。下水后,李某从何某锋手中滑开。

何某锋并未想到君君根本不懂水性,当他浮上水面后,发现君君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同下水寻找。待找到后,君君已没有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为溺水死亡。

赔500万获家属谅解

新快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死者君君20多岁,未婚。事故发生后,何某锋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同时,何某锋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约合386万元人民币)后,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节选
http://news.ifeng.com/a/20140813/41550086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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