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获得通过。
这部后来被称为“五四宪法”的首部宪法,虽然在正式宣传中被说成是在对建国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订的,但是实际上,“五四宪法”的诞生完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一手操纵下,并且是由毛泽东亲自带领他的三位秘书起草而成的。
由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五四宪法”对《共同纲领》主要做了两方面的重大篡改,一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完全归功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把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建国体制从人民民主主义直接引向了社会主义制度。
“五四宪法”序言第一段开篇写道: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而《共同纲领》则明确写道: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对照《共同纲领》的表述,我们不难发现,经过毛泽东的篡改,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通过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俨然已经改换成为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党政府。除了“中国共产党”,“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五四宪法”中被完全排除在了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之外,完全成为了一种政治上点缀,民主人士的政治权力实际上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全面剥夺。除了少数愿意成为中国共产党附庸的党派,和愿意继续为中国共产党装点民主门面的民主人士之外,绝大部分坚持民主观点,保持独立思想参与民主建国的阶级、党派和团体及个人代表都已经失去了他们所建立的国家和拥有的合法权力。中国人民甚至在还没有真正来得及享受《共同纲领》所赋予的民主权利的情况下就失去所有的民主权利,沦落为中国共产党统治下的亡国奴。
《共同纲领》中明确表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主义,但是在“五四宪法”中却明目张胆地把建国目标变成了社会主义社会。
“五四宪法”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借着制宪之名,废除“联合专政”,行“一党专政”之实。“五四宪法”是中国共产党走向一党专政,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的标志,是共产主义幽灵全面占领中国大地,控制并奴役中国人民的信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沦落为中国共产党独裁专制和暴力统治下的亡国奴的开端。
通过制订“五四宪法”,中国共产党篡夺了中国人民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权力,也剥夺了除中国共产党之外一切政治力量的政治权力,建立了由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的政府,从此开始了长达六十多年没有人民合法授权,不接受人民监督批评的无法无天的荒唐独裁统治。
研究“五四宪法”必然会关注到中国共产党制订“五四宪法”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从1949年建国到1954年制宪期间,共产主义运动共产国际领袖苏联的斯大林曾经三次催促中国共产党尽快制宪,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社会主义体制模式的转变。
1952年,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抵莫斯科,参加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斯大林再次提出三条理由劝说中国共产党尽快制定正式宪法:一是要求中国共产党通过人大选举和制订宪法来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二是解决所谓泄密的问题,斯大林认为新中国是各党派的联合政府,而“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所以“我感到你们有些重要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三是通过选举来实现联合政府向一党政府的转换。
刘少奇将斯大林的建议直接向毛泽东和党中央作了汇报。党中央在经过酝酿讨论之后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亲自挂帅,成员四人:毛泽东、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后三者当时都是毛泽东的秘书。1953年12月27日,毛带领宪法起草小组,也就是自己的三位秘书,前往杭州亲自起草宪法。
毛泽东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制订“五四宪法”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就是要为落实毛泽东的总任务提供法律依据。
在毛泽东眼里,新中国作为国家形态理所当然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按苏联的模式,是不应该存在“资产阶级”的。所以要制订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就有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在《共同纲领》中,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农民阶级都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他们也都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建立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成员。他们的私有财产是得到各方承诺获得保护的,如果再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似乎对于中国未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会有某些法理上的麻烦。
当时刘少奇在给毛泽东的一封信中也比较明确地说出了这个意思,“如果我们在今后两三年内制订宪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但是再过七八年以后,我们又要把资本家的企业国有化,再制订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似乎是有些不好。”
所以一开始中国共产党对斯大林的建议并不热心,但是后来在斯大林的不断施压下,毛泽东才被迫亲自主持起草了“五四宪法”。斯大林的政治压力和毛泽东个人的思想对“五四宪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建国初期的历史背景下,即便是一贯无法无天的毛泽东也不能无视《共同纲领》在全国人民当中享有崇高的威望,不敢直接跳过《共同纲领》去起草一部全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国共产党当时也不得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把人民代表的合理建议写进宪法。
所以尽管是毛泽东亲自起草,但是他对最后定稿的“五四宪法”显然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譬如“五四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居住和迁居的自由。”这就不符合毛泽东的想法,但他也没有办法反对,只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条款被写进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尽管这部宪法篡改了建国事实,改变了国家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却还是一部比较全面地规范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比较完整的宪法。如果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有可能逐步走上人民民主国家的道路。
但是中国共产党显然并没有打算要根据宪法来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本人对自己主持起草的“五四宪法”更是不屑一顾。“五四宪法”只实施了极为短暂的一段时间。1957年3月17日,毛泽东便提出了“取消宪治(法)课,要编新的思想、政治课本”的意见;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订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习惯才能遵守”。刘少奇也在会上说道:“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
一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庄严通过,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毛泽东和刘少奇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眼里竟然如此低贱,说不记得了就不记得了。
这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从来就没有把《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放在眼里,也没有把全体中国人民和民主阶级、民主党派放在眼里,国家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全部都是拿来利用的政治工具,用过以后就扔到了一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就是这样一伙不折不扣的政治流氓,世界上大概还没有任何一个其他的政党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无赖和邪恶。
《五四宪法》出台的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背景就是在1949年建国以后不久,中国共产党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在毛泽东的直接指示和部署下,全国各地的共产党政权按照当地人口比例的千分之零点五到千分之一疯狂屠杀所谓的反革命,有些地方杀人甚至达到了千分之二的人口比例。凡是公开反对过共产党的人几乎都被扣上反革命的罪名遭到残酷镇压。当时的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徐子荣1954年1月在一个份报告中说:自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以来,全国共逮捕2620000余人,其中杀掉反革命分子712000余人,关押了1290000余人,先后管制了1200000余人,教育释放38000余人。在这样一种血色恐怖的社会背景下,《五四宪法》已经很难讲是代表了全国人民的真实意愿,当时全国人大代表们面前处决反革命的枪口上硝烟还没有完全散尽,他们是带着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余悸进行了所谓的宪法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