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国奴 第三章 亡国经历 七五宪法

这是一部注定要影响中国现代历史,颠覆中国人思想,改变亡国奴命运的划时代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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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诞生3年后就被中国共产党搁置在一边,并没有得到尊重和执行。国家宪法几乎就是一个摆设。随着“反右倾”、“大跃进”及人民公社化运动相继席卷全国,当时的中国社会根本就没有法律的任何地位,在实行阶级斗争的无产阶级专政面前,人民的政治权利被肆意剥夺,尊严被完全践踏。
 
1968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更是把残酷的阶级斗争和无法无天的革命造反行为发展到了顶点,不仅全国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就连中国共产党内部那些高级领导人,所谓的走资派和当权派也人人感到了自危。
 
1969年中共“九大”召开,会议正式确立“文化大革命”所产生的一套全新的极左思想理论,形成了新的中央领导体制。
 
到了1970年,毛泽东突然提出要修改宪法,试图通过修改宪法把文化大革命的所谓新思想新理论和新的国家体制确定下来。实际上毛泽东是想用宪法来确定他所发动文化大革命的成果。于是中共中央酝酿召开第四届全国人大准备修宪。
   
    1975
年,张春桥在四届人大会议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说:
 
“一九五四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的部分内容,今天已经不适用了。总结我们的新经验,巩固我们的新胜利,反映我国人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共同愿望,就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主要任务……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
 
历史的和现实的阶级斗争都证明,这条基本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国家的生命线。……只要我们坚持这条基本路线,我们就一定能够克服一切困难,战胜国内外敌人,夺取更大的胜利。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也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
 
“七五宪法”在序言明确写道:“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继续开展阶级斗争”。总纲中写道:“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
 
“七五宪法”首先强调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提出继续开展阶级斗争,要求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其次是把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第一次写进了国家宪法。
 
    “七五宪法”不像是一部国家宪法,倒像是中国共产党的党法。
 
    “七五宪法”首先规定了公民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定等义务,然后才开始规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物质保障权;取消人民的科研、文艺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最反动的地方,则在于“七五宪法”取消了“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款。
 
    “七五宪法”一方面把人民代表的出身限定为“工农兵”,将所谓的“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等社会群体从人民代表大会中排除了;另一面,所谓的“资产阶级”、“地主阶级”自然也就被法律剥夺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七五宪法”第2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这等于将全体人民的代表机构变成了一部分人的代表机构,大大限制与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范围,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倒退到工农民主专政政权时期那种狭隘的国家权力机构构成方式,严重背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宗旨。
 
    文化大革命的口号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七五宪法”则规定了国家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专政”意味着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的权力,即“无产阶级”对其他阶级专政。在当时的语境下,“无产阶级”和“工农兵”以及“人民”在观念上是同一的,既然宪法中规定了“无产阶级”的专政权力,“无产阶级”拥有了至高的地位,那么在逻辑上后面的法律条文就不能赋予了“公民”与“无产阶级”同等的法律权利,因为公民是国籍概念,除了“无产阶级”、“工农兵”、以及“人民”之外还包含“无产阶级”的斗争对象:也就是当时所谓的“资产阶级”、“地主”、“黑五类”种种。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公民被分成三六九等,其中“无产阶级”是至高无上的,而“地富反坏右”则不属于人民的范围,不属于人民又属于什么?属于被斗争、被批判和被改造的对象,他们的社会地位如同罪犯,甚至奴隶都不如。
 
    “七五宪法”的修改草案其实早在1970年就已基本完成,但由于政治斗争,草案没有提交全国人民讨论以及四届人大通过——四届人大其实也已因“文革”而被推迟,直到1974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传达毛泽东的意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八年。现在决定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安定为好”,四届人大才得以正式召开。
 
召开四届人大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修改宪法。按照“五四宪法”的规定,制宪权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也是四届人大不得不召开的原因之一。但尽管召开了人大,本次修宪在合法性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出席这次会议(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代表总数为2885名,都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军队等方面推选,有的是指定或特邀的。这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共提交的宪法修改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张春桥所作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报告。……宪法的修改是关系到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宪法修改草案理应提交全民讨论,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然而,“七五宪法”并没有提交全民讨论,它是秘密通过的。按“五四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力修改宪法,而这次宪法的修改却是完全撇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纯粹是由中共中央主持修改,再提请人大通过,四届人大只起了一个表决机器的作用,仅仅是完成手续而已。甚至就连四届人大的召开也是秘密进行的,对大会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情况不作新闻报道,直到四届人大闭幕以后,《人民日报》才在1975年1月20日公布了“七五宪法”。四届人大的代表全都是协商指定的,而不是依“五四宪法”规定由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这部宪法并不能真正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从严格的宪法理论上讲,应属违宪,不具有任何法律的效力。
 
    “七五宪法”序言写道: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将党的宗师和各代领袖的思想写入序言是文化大革命“七五宪法”的首创,并且得到了后代共产党领袖的沿袭。中国共产党将他们的领袖思想入宪是共产主义幽灵紧密寄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之上的一个明显的证据。这个证据有力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内容上更接近于党章,在形式上已经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因此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国。
 
从“七五宪法”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宪法。以后无论是“七八宪法”还是“八二宪法”,从法理上讲都是文化大革命党性思维的延续,当今的宪法其实依然是一部党法。这也就是很多人,包括我在内曾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百读不得其解的根本原因,我们误以为这是一部国家宪法,其实是一部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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