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首先是生存权。生存权的核心意义是尊重并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所以一个文明的社会必定是把尊重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生存权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的绝对必要的权利,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所有的人都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这个基本权利,并坚决维护自己的这个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其次是财产权。财产权可以看作是生存权的自然延伸。财产是维护人类生存和社会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财产权也是民主法制社会每一位公民最充分拥有的权利。
公民除了拥有自己的生命之外,财产是个人与社会所有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在民主法制社会制度下,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围绕着以上这两项基本权利,诞生了现代民主法制国家,民选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为了保护国家所有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且这种保护必须能够落实到每一位具体的公民身上,否则,人民需要国家干什么?公民需要政府干什么?
民主法制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和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对每一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之上。这种社会制度因为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得到最广泛人民的普遍拥护和支持。
当今世界的主流是民主社会,宪政制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在民主法制社会,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拥有充分的精神自由和思想的独立性,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和自在的生活方式,都可以有自己的信仰和去实现个人的梦想。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冒犯别人的自由,尊重他人的权利,就可以活得很自由,很自在,很自然,并且受到其他人同样的尊重。
宪政制度保障每一位公民都成为国家名副其实的主人,政府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充分行使民主管理国家的权力。事实证明,西方民主国家的社会制度是先进的,合理的,是符合人性和保障人权的,也是充满了创造力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这也就是从1949年以前就已经开始,直到今天,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一直在为“废除一党专政,还政于民”而坚持不懈地进行着努力的根本原因,我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真正平等的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国家。把亡国奴从被奴役的状态中给解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