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公务员被开除后的法律訴求

 

联邦公务员打就业官司系列(一)

 

 
声明:
本系列讨论范围限于5 CFR 432 (OPM, 和工作表现有关), 5 CFR1201(MSPB,和被开除、降级、歧视有关), 29 CFR 1614 (EEOC,和歧视有关). 即投诉者 (complainant) 或上诉者 (appellant) 必须是联邦政府僱员,按照以上法定程序投诉僱主山姆大叔。以上程序不适用于非联邦单位,例如州政府戓私人商业机构。
其乐农夫并非专业律师。本系列是基于作者个人经历和业馀研究所得,绝对不可视为 legal advice.
本系列是业馀写作,利用亇人空暇乘兴随写随贴,不属于定期的、经常性的、有系统的、有秩序的、谨严的学术文章;当然也不会是天马行空的文学创作。
作者在大陸出生、在香港长大、在美国落籍多年,中文生疏,英文没学好,笔下的行文用字,尤真是法律术語,不可能指望字字专业化、符合大陸人爱用的‘’标准‘’和‘’规范‘’。期望读者谅解,并欢迎教正。(有些英文,例如 MSPB, 农夫找不到滿意的中文译法,只好直写英文。)
 
很多人认为:少数民族(包括黑人、墨裔、华裔)一旦成为联邦政府公务员,通过了试用期,便会享受特殊法律保障,终身安享金饭碗。其实并不完全正确。
 
Tony Yeh v. EPA (环保署), DC-0432-12-0228-I-1,  MSPB, 便是很有啟廸意义的案例。
 
叶君(不是农夫)在环保署审计司(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担任IT数据管理,GS-2210-13, 相当高级,应该是工作多年的永久公务员。他在2012年的工绩评比不合格,上司给他订定的工作表现改進计划(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也没有及格通过,结果被开除。
 
叶君按照 5 CFR 1201 程序向 MSPB 上诉,经过开庭 (hearing) 聆讯,行政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J or ALJ)判决叶君败诉。叶君向MSPB full board 上诉,又败北。
 
叶君的申诉(arguments)细节可从 MSPB decision 读到。(在网上搜索案号即可)恕不在这里重复。
 
需要指出的是:
 
MSPB 规定一般在120日定案,在联邦政府中算是罕有的高效率单位,不过,这样有利有弊。利,当然是定案迅捷;弊,是 discovery (控辩双方搜集证据) 做得马虎,不利于诉方(苦主)。
 
叶君和农夫一样,为了省钱,不僱用律师,自我代理 (pro se)。这样一来,对辩方(政府)更有利。
 
MSPB 官方数据指岀,诉方胜诉的机会只有2%. 这包含了诉方僱用律师代表。Pro Se 胜诉机会自然低于2%.
 
众多原因之一是:MSPB 和其他行政程序(含EEOC)一样,AJs 由拥有法律学位的职员担任,都不是正规的、由白宫提名委任的法官。除了少数例外,那些 AJs 多数偏袒官方。例如在discovery 阶段,诉方要求辩方交出有关文件(request for production),辩方一口拒绝,说浪费时间资源,AJ 居然同意。又例如诉方在discovery 阶段为了省钱,不对证人进行面询(deposition), 则 AJ 往往以不相干(irrelevance)为理由而不允许诉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另一方面,诉方的上级为了开除眼中钉,自然一早和法律部门(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通好声气,作好充分准备。因此,一旦接到 MSPB 通知,大量文件证据和证人式式俱备。
 
这样一来,开庭自然对诉方极端不利:辩方有证人(多数是互通声气、互相支持的管理阶层)排队作证,诉方只有自己单人匹马。AJ 的判决当然只採用利辩方的证供。
 
由于诉方在MSPB胜诉机会微乎其微,殷实的律师(例如农夫的律师)通常鼓励诉方 settle (和解),意即接受一笔金钱补償,另找出路。
 
如果诉方坚持出庭,则律师往往要求昂贵的按金(retainer), 按服务钟点收费,估计共需四、五万元,同时強调 no guarrantee for success (不作出胜诉的保证) 。正处于失业状态的诉方豈是容易负担?
 
农夫的策略学自毛氏的持久战、游击战:自行代理,马马虎虎通过 MSPB 一关,养精蓄锐,保留实力,在联邦法庭决战。(程序规定,必须按步就班、走完 MSPB 和 EEOC 的行政阶段,才可以到联邦法庭上诉。)
 
回头过来谈 Tony Yeh 案。MSPB 开庭败诉之后,他可作以下选择:
 
1. 向MSPB full board 上诉;
2. 到联邦法庭上诉。
 
叶君选前者,农夫择后者。前者限于 on the record review, 不容许重做 discovery,不接受新证据,不再开庭聆讯,省钱省力; 后者是 de novo - 捲土重来,重新进行 discovery, 终而开庭聆讯,当然要耗钱。衷心感谢农妇支持,农夫找到了专长在联邦法庭作业的律师,背水一战,结果不费巨金而马到功成。
 
末了,应该指出: 非少数民族公务员被上级开除、降职,也可以到MSPB提出上诉,因此不可以把MSPB视作为少数民族公务员而设的特殊法律保障。不论少数民族与否,只要上级处心積累,作好安排,一样可以把公务员踢走。和私人商业机构不同的是,联邦单位要事先积累 documentation (做假的也行),取得法律部门的協调,才可成功。私人机构则等待苦主控告时(不常发生)才找律师处理。
 
 
QQ蝴蝶 发表评论于
GS-13 真是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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