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胜:性交易与合法性

尹胜,诗人、自由学者、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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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不是谈中国的人权,也不是谈中国的人性,也不是专门谈人的欲求之性,仅只是关乎人权、人性、欲求之性其中的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我想通过写作,思考性交易是否合理或合法,别无其他。至于人性和人权及欲求之性本身论述,等有时日另立文探讨。人性、人权、欲求之性,必定都是大课题,说不好被人笑话不说,也违背自己求真的意愿,让自己徒增懊恼,叫读者认识偏颇,也是不值当的。

说到性交易,我们必须明白性是什么?性在汉字里有多重意思,有超越于人、指向事物的客观本质,其组词为性质、性能;也有自然或造物主所赋予人之本来的属性,那就叫人性、心性;而我所说的性,却是人的基本欲望需求,也就本能的欲求之性,比如性爱、性交之类。其实这不仅仅是最简单的,也是关乎每一个人自身的东西。但是在表述性交易这个主题之前,我们除了明白性是什么,还要明白交易是什么?交易,严格说就是互换。交易首先不是低级和功利的东西,而是合理的需求和供给。交易本身并不等同于公平交易,而公平交易必须是符合正义与真理的交易,才能称之为公平交易,就是性质不同的物质却价值相等的互换,在交易的过程中没有参假、作弊等欺骗手段,也没有强买强卖的暴力行径,完全出于平等与自愿,这样的交易才是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否者就不是公平交易,而仅仅是交易。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也无论是性爱还是性交,都是在人性范畴之类的。所以在谈性权利之前,那一定先回顾一下人性的根本。《礼记中庸》说“天命之谓性”,这其类似神权思想,就是说人性是天规定的。我们的汉语文化是信仰天的,也就是信仰赋予的。而西方的性则并不是上帝规定的,而是蛇诱惑了夏娃和亚当偷吃禁果的行为。从这里看《圣经》也没能说清楚性的来源,倒是“天命之谓性”至少对性的产生有其源头。而荀子说:“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我个人认为这话说得非常准确,但是不太好懂。其意思是:性不用学,不用刻意去想,人就那样了,性就有了。当然《礼记中庸》和荀子并非完全指欲望之性,但包括了欲望之性。这确着尊重了自然起源的不可知,以及人与性的完全统一。宇宙之大,时空之广,人之局限,怎么可能了解无尽与无限的宇宙?!总之,就这样的,本能,本来就具备的能力。从这点上看,至少我们可以知道性不是新中国才有的东西,也不是汉代人才会做爱的,更不是谁可以给予我们的,更不是哪个朝代,哪个君王或哪个人、哪种制度可以创造的。

而性交易几乎也是伴随着社会发展直到今天,许多人都说“妓女”是个古老的职业,证明性交易是有历史可循的,不是今天才有的。按经济学理论,商业形成的根本在于供需关系。也就说,只要存在供需关系,就自然具备了交易的可行性和市场。当然“妓女”是专指女性的,这严格说是男权专制意识的的产物,所以是一种偏见和极端思想。现在所说的性工作者,不仅仅包括女性,也指男性,或他性,比如同性恋,性虐待等,包括从事性交易的所有人。

关于性交易,古往今来并没有中断过。原来我们称之为卖淫,淫是过度侵蚀的意思。所以卖淫是文学性的形容词,而不是名词,形容词当然是感性描述而非理性判断。卖淫本就是专制统治对人权之一的性权利的强制垄断和管束,从而所赋予的道德评价,所以才叫卖淫。过度侵蚀,这是没有科学,没有经过实验,没有数据支撑和任何根据的判断,所以也是野蛮的论断。这种把性交易叫做卖淫,把女性性工作者叫做妓女,这在人类发展史上,每个国家与民族基本相同。卖淫同时也是贬义词。性交易一般由最少两方或多方构成。性在交易这个概念这里就成了产品、商品。商品是泛指一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包括有形与无形。对于性提供者我们通常称作性工作者,或性服务者。而性需求方我们称作嫖娼,买春。嫖娼不但是道德评价,也是具有暴力攻击和批判的词语,买春相对温和些,但也不够理性客观。性需求方,理性客观的定义应该叫做性需求者,或者性买受方。交易中买卖的性别并没有具体的性别指向,有男女、女男、男男、女女。男女的判别是从身理结构为标准和尺度,而交易并非一定是公平的,并非就是自愿和平等。

交易从理论上上讲是无处不在的,正当的交易是符合正义精神的,那么就是出于平等与自愿。常言说,有钱难买我愿意。既然核武器、导弹、潜艇、刀枪,这类破坏性的武器都可以合法交易,还有什么所谓高尚的艺术、科学成果、文物都可以交易,为什么性这种原始的、普遍性的社会资源,仅关买卖双方而符合人性与人权的性交易在某些国家遭到取缔和打击呢?!我们只能判断这样的国度与法制是没有正义精神的,也是不公平的,强制与暴力的。同时,证明性也是实现专制的一种资源,否则,他们为什么要强横的对性交易加以管制?!

再说性交易实在是没有实质性的物质交换,而是一种感官的、精神层面的互换行为,这种交易和买票看演唱会,买票看电影的形式大抵等同。没有具有质量的实物交换,而是价值和精神的交换。人们通过对性的付出与获得,满足心理、身理及生存物质的需求。而其结果也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恰恰是对性管控最严厉的伊斯兰往往才搞出恐怖事件,杀人如割草。想想,做爱难道比杀人还严重吗?!

性交易古已有之,可以说有交易存在时,性交易就存在了。“食色性也”,说明性资源是我们人类、或生物界的必备生存资源之一,存在着庞大的需求。按照“食色性也”的逻辑基础,如果严禁性交易,那么也应该禁止粮食的买卖,甚至开餐馆都是不符合这个道理的。既然食色是一致的,为什么允许开餐馆,就不允许开桑拿、开色情场所?!这是非常奇怪和不正常的逻辑思想。参看史书,在商周、古巴比伦、古印度,性交易都有存在,其中还是男女神职人员。甚至也以性付出为一种高尚的道德。道德上无论是高尚还是低贱的都是专制的定义,只有平等与自愿的才是民主的定义。关于古代对于性交易的记录大家自可上网读书查询,古今中外,数不胜数。

关于婚姻和性交易是否有相关呢?窃以为,性交易与婚姻虽不能等同,但肯定相关。婚姻是权利的结果,性是自然本来的结果。这么说吧,你可以不要婚姻,但你不能不要性。哪怕你是真和尚,你也有性欲和性别,你只是想法在对付它,拒绝了性交易而已,并非没有性。既然性是生物和人固有的属性,如果没有性,哪里还谈得上是人?!婚姻,其实也是以性为基础的,其目的却是为了生育和养育后代,最终被权利所固定下来的社会生存关系。除却生育和养育后代的条件,除了权利判定之外,其性层面依然属于交易行为,如果不是交易行为,那么一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奸。如果交易不是公平公正的,这个交易算不上强奸,但肯定是欺诈。而所谓爱情,就是相爱的两个人或多个人,自愿的和达成性交易。如果说到人生陪伴,其实性行为的本身也是一种陪伴,仅仅只是形式和时间长短的问题。如果说去色情场所,在性交易中为零售商业模式的话,那么婚姻就是受长期合同保护的批发商业模式。爱情就是则是更大的利润诱惑和存在。

性交易既然古已有之,但是否合法呢?在古代社会,无论中外基本都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然而在专制时代,专制者发现了性是每个个体都需要的资源,于是就加以垄断。而垄断的方式无非就是法律管控、道德约束、伦理绑架。关于伦理和道德本身是没有任何错误的,而是统治者对于道德、伦理所赋予的意义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制度色彩,造成了词义的扭曲,这个问题在这里实在说不清楚,所以这里我们只能说性交易是否合法。前面说到,性交易在古代社会是合法的,而到专制社会为了垄断资源就对其给予了不合法地位。不合法也是违法、甚至犯法,比如中国现在性交易就是违法和犯法的。然而合法的就是正确的、符合正义精神和真理的吗?未必。违法的就是非正义的,违背真理的吗?也未必。中国的法典最早可追溯到商周,我们姑且无论法律是否符合正义与真理,是否能够体现公正的社会价值,但中国当下的性交易的确是违法的,这的确是事实。但这个事实是对的还是错的呢?个人所见,这种禁止性交易的法律,的确是违背人性和人权的,同时也增加了性交易的欺骗性。其实合不合法,性交易都会发生,无时不刻。正确的性交易合法化,不仅仅是保护人权和人性的,也是维护交易行为的公平和公正,杜绝交易欺诈最好的方法。可是,我们的文明远远还没有到达这一步,所以社会的性交易总是充满了欺诈和不平等。

关于中国的法律为什么不符合人权和人性,这并不能直接指责当政者或某党某时期,而在商周就已经败坏,而秦汉将其发挥到极致,而我们今天也没有多大改善。严格说这和信仰有关,也是大课题,不适合在这里谈。比如“刑不上大夫”和韩非子所言的“法不阿”,完全是背离的,同时也是背离正义与公平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仅仅还是中国法治的理想。我们所说的宪法基本是民主国家翻译过来的,宪法的根本是民主意志,其核心是公平与公正,要实现公平和公正,首先必须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然后有民主制度来维护其实际施行效果。而中国的法律仅是王法,只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所以只需借助强权与暴力,遵循统治者的好恶即可。这两者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关于中国法律问题,也需另立文述之,不然也说不清楚。

为什么说,禁止性交易是违背人权的呢?什么是人权?有些读者可能读过卢梭提出、伏尔泰倡导的《天赋人权》,人权其实就是对人性的认识,符合人的自然性质的一切权利,在不危害社会、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都是人权范围的。人权最基本的就是性权利。很简单,无论男女的身体都是属于个体私有的,也就说这个私有权利当然也包括了性器官。比如性工作者的嘴巴、脸蛋、屁股、身材、大腿、生殖器、声音、姿态,等等都是私有财产,并拥有绝对的权利。这个绝对权力包括其对自我身体、情感的处置,这都属于人权范畴的。打个比方吧,一个女人的乳房、阴道、屁股、大腿,怎么使用它,什么时候使用它,谁可以使用它,这个只能由那个女人说了算,除此谁说了也不算。当然这里也可以换作男的。无论她是白给还是要钱要东西,这是她自己的权利,没有任何人可以去干涉。如果有人去干涉,这就是暴力和专制的,毫无疑问。因为这个人的身体只属于个体,而不属于公共资源和任何集团和组织所有。作为另外一个人,你的权利在于愿意使用和拒绝使用并付出相应报酬的交易行为,而没有禁止别人使用或交易的权利。所以,从这一点看,法国人还是非常人性的,通常老公就算碰到老婆和别人上床,也不会像中国人冲上去拿菜刀,施以暴力。因为他只有权利决定是否愿意和对方在一起,并无权利决定对方和谁发生性交易或性关系。简而言之,中国目前性交易是不合法,所以交易欺诈也是非常复杂的。从这一点,延伸开来看中国的法律也不是民主的、不是公平公正的宪法,同时某种程度上也并没有完全的尊重人权和人性。其实质还是专制意识的王法范畴,而非宪法。

最后,我把我听来的故事写在这里作为本文的结束,与读者共享之,共乐之。一个从英国回来的艺术家朋友,聊天告诉我说,英国对于性交易的法律很有意思,卖淫是合法的,嫖娼却是违法的。当然他的用词有欠妥当,本来应该是,性工作者或性服务提供者是合法的,性需求者是违法的。英国作为十五世纪以来对全球文明贡献可谓较大,也是在13世纪文艺复兴后第一个实现宪政民主的国家。其对性交易的规定的确值得思考。我个人想,这法律的理性思考大概是这样的。一、性服务提供者是合法的,原因在于其个体有支配自己身体的绝对权利,这是属于人权范畴的,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自然也是合法的。二,性需求方或受买方为什么是违法的呢?这个考虑,我想应该是从平等、公正的角度和社会与个体多方面去考虑的。你想,对方,也就性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属于自身的身体,而受买方拿的却是具有社会意义的钱。这个钱本身是公共资源,不属于人权范畴和个人权利的东西,拿着钱的是否是正当取得的这个公共资源首先值得思考,同时以公共资源换取个体的人权及人性,这里存在着是否等价等值的疑问。由于不能科学理性的界定其平等和公正,所以就勉为其难,暂时规定了性受买方的不合法性质。从这里不仅可以看出,人家法律相对的公平公正和平等,并且还是看到科学、理性、严谨的求真精神。对比中国,有什么法律可以拿出来骄傲呢?至少我的确没有发现。

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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