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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习近平: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
3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西代表团的审议。这是习近平来到女代表中间,同她们亲切交谈,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广大妇女代表、妇女委员及全国各界妇女同胞,致以诚挚的节日问候。(新华社记者 兰红光摄)
3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到广西代表团参加审议。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广大妇女代表、妇女委员及全国各界妇女同胞,致以诚挚的节日问候。
会上,彭清华、陈武、黄伟京、罗朝阳、肖莺子、何辛幸、林武民、黄克、张千里等代表先后围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美丽乡村、推进精准扶贫、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边境建设管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发表意见。习近平认真听取和记录,不时询问有关情况并同大家讨论,最后作了重要讲话。习近平在肯定广西一年来工作后指出,随着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广西在国家对外开放大格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要加快形成面向国内国际的开放合作新格局,把转方式调结构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做好对外开放这篇大文章,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构建更有活力的开放型经济体系,扩大和深化同东盟的开放合作,构筑沿海沿江沿边全方位对外开放平台。要把扶贫攻坚抓紧抓准抓到位,坚持精准扶贫,倒排工期,算好明细账,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要帮助贫困地区群众提高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就业能力,努力阻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打开孩子们通过学习成长、青壮年通过多渠道就业改变命运的扎实通道,坚决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要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管控边境秩序、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
2015.04.30《中国选举治理网》
首次披露习近平谈法治的内部讲话
2015.04.1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习近平法治思想脉络: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
2015.04.28《中国网 》
梳理习近平十八大以来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许诺
【附录:文章内容】
2015.04.30《中国选举治理网》
首次披露习近平谈法治的内部讲话
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一书在全国各地书店上架。学习小组(微信号:xuexixiaozu)第一时间拿到了这本书。
和那本习近平关于反腐论述摘编一样,这本书中的许多论述,也是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发表。小组翻阅发现,这些首次披露的内容,大多出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纪委四次五次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部级干部专题研讨班等非常高级别的场合。
对这些高级干部,习近平的讲话非常简洁直白,多是犀利的大白话。他直批“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旗帜鲜明地说明了我们要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系统地论述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也毫不讳言社会中存在的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审判、打招呼批条子甚至是花钱“捞人”、“买命”的现象,并严辞告诫领导干部。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关键就在于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关键要推进一些社会非常关注、争议重大的案件的处理。所以,学习小组整理了这些法治方面的大白话、狠话。内容很丰富,信息量很大,但绝对是一场不虚此行的阅读。
走什么路、“党大还是法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古人说:“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我说过,“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
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驶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驶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
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
公正司法、执法
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现在常有一些所谓“捞人”的事。声称可以摆平什么腐败案件、操作改变死刑判决,要价很高,有的高达几百万元。是不是有这样的事?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得好处的有多少人、多少环节?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企盼。
—— 《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钱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啊!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这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人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就会有个问号,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我们一定要警醒起来,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
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我国历来有“好人不见官”的习俗。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也无非就是消息能讨“一个说法”。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绝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谁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
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但是,不论怎么做,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
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于支持和保护,不要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什么不利影响。我们说要敢于担当严格执法就是很重要的担当,党委和政府不给撑腰干警怎么做啊?如果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谁还会去严格执法?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那也是要追究责任的。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法治与领导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依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不尊崇宪法、不敬畏法律、不信仰法治,崇拜权力、崇拜金钱、崇拜关系,大搞权权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一些地方和单位被搞得乌烟瘴气,政治生态受到严重破坏。
在权力观上,有的领导干部头脑中存在着十分错误的观念。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奋斗得来的,是辛辛苦苦几十年熬出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千方百计拉关系、找靠山弄来的;有的则更直白,认为权力是花钱买来的,过期作废,不用白不用。在这样的权力观支配下,怎么可能不出问题?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
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要在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进一步重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在大根头。
如果我们不是把严守党纪、严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而是把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飞扬跋扈的干部用起来,那就必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古人说,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经济,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上项目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务,这些办法必须加以改变。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9日
依法治国的根基在基层。县委书记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做决策、开展工作多想一想法律的依据、法定的程序、违法的后果,自觉当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守护者。
——《在同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的讲话》2015年1月12日
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相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制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制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方案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制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制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制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时间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要想明白,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彭真同志说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实际上就是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如果有关方面都在相关立法中掣肘,都抱着自己那些利益所谓利益不放,或者都想避重就轻、沾易怕难,不仅实践需要的法律不能及时制定和修改,就是弄出来了,也可能不那么科学实用,还可能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这个问题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
——《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8日)
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
2015.04.1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习近平法治思想脉络: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对他以往法治论述和做法的总结与升华。十八大以前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论述,特别是他建设“法治浙江”的众多做法和思想具有重要价值,其中不少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中都得以充分体现。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东京近日撰文指出,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具有内在一致性。
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早年在正定工作时就提出,从全国来看农村法制建设特别要针对非法宗教活动、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加以防范,露头就打。在宁德,他强调民主的问题要在法制的轨道上加以解决,坚决反对绝对化的“大民主”。尤其是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就此作出多方面探索。
在浙江工作后,习近平曾就建设“法治浙江”指出,通过推进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引导各方面统筹发展;通过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使各项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各方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法治。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法律关系。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此必须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在关于建设“法治浙江”问题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在实践中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他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他特别指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特别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制度,利用个别案件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
在依法执政问题上,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面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是严明党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着重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2015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拓宽立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关系的渠道,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在建设“法治浙江”过程中,地方立法工作要为发展服务、要有地方特色、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要体现时代性。习近平同志要求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他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关于立法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立法工作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与基础地位,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而且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积极引领和推动作用。关于政府依法行政,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工作部署中,习近平同志提出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支持法院、检察院秉公执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广大法官要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敢做人民的“包青天”。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要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在浙江工作时,习近平同志提出,在着力点上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他深刻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因此,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要做到依法信访、维护法治的严肃性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让老百姓有一个说话的地方,有一个诉求的地方。如果老百姓有了意见、有了要求、有了冤屈,诉告无门,连个说话的地方都没有,就根本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根本谈不上代表人民的利益。他要求基层干部要把好信访第一道岗,领导干部要积极下访,并指出,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不是信访工作的唯一形式,也不是越俎代庖,取代基层工作,而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一种工作思路的创新,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一种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习近平同志还强调,现在群众上访也要做到依法信访。上访群众多,尤其是上访中的涉法案件多,很多就是因为群众不知道应该去打“官司”,怎样去打“官司”,或者经济条件所限打不起“官司”,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履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职责,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对许多涉法的问题,应该引导群众到调解组织去调解,或者到司法机关去诉讼,而不应都到党委、政府来上访。司法机构终审以后,也要维护法治的严肃性,特别是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不宜产生终审难终、申诉不断的“马拉松官司”。
推进法治建设要干在实处,注重实效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模式框架下,根据已经具备的条件和能够创造的条件,主动把做得到的事情积极做好、做出实效。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同志的相关论述也充分体现了他的务实精神。在关于新时期立法工作的论述中,他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就法律实施问题,他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万鹏)
(本文摘选内容来自4月13日《学习时报》头版《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一文 )
2015.04.28《中国网 》
梳理习近平十八大以来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我们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2012年11月15日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坚持以纪律建设为核心,着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2012年12月5日在会见第二炮兵第八次党代表大会代表时的讲话
要不折不扣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培养部队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良好作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可以说,这个梦想是强国梦,对军队来说,也是强军梦。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必须保持严明的作风和铁的纪律,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2012年12月8日-10日在广州战区考察时的讲话
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2013年1月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的指示
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着力加强作风纪律建设,抓好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落实。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部队蔚然成风。要严肃各项纪律,确保政令军令畅通。
——2013年2月4日在视察兰州军区时的讲话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2013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这是领导干部开展工作要做的基本准备,也是很重要的政治素养。不掌握这些,你根据什么制定决策、解决问题呀?就很可能会在工作中出这样那样的毛病。
——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
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
——2013年3月1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2014年6月28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
60年来,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
——2014年5月4日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
我们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古圣先贤的思想,体现了仁人志士的夙愿,体现了革命先烈的理想,也寄托着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
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社会法治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建立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综合央视网、人民网
习近平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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