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来律师:道德维度下的公益律师

公益问题正日益引起人们重视,以公益名义提起的诉讼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寻求解决公益问题的重要手段。于是,公益律师应运而生。但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在目前的法治环境维度公益律师和公益诉讼面临着法律、制度、舆论、方式等多方面的压力和困惑。本文拟从道德维度探讨公益律师的社会价值和道德困境。

  一、 社会价值

  现代法治社会中律师制度是作为重要的民权保障机制而建立。“维护人权”作为律师的重要职责,律师的使命是维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即使没有特定的委托者,律师也应该且能够成为倡导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斗士,使被人们忽视已久的“公共利益”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中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益律师作为与商业律师并行不悖的正义维护着,已经成为主导法治的常态,社会也佐以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在美国有专门为特定公众解决公益问题的公益法律事务所(或在私人法律事务所内设公益服务部)及公益律师(public interest lawyer),德国也有类似这样的专门律师。公益律师是公益诉讼的主导者和指挥者,正是通过他们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还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从而对他们今后的决策产生深远影响、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公益律师的这种主导性意识和行为根源于律师行业特有的社会地位、职业特性和职业道德。

  公益律师面对的是人权和尊严被社会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他们所生活的环境缺乏应有的包容和认可,他们的权利常常遭受侵犯。他们请不起律师,他们也不知道怎么请律师。法律服务不应是富人独享的“奢侈品”,法律服务应普惠于民。当他们的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他们更渴望社会伸以援手,他们更需要法律帮助。此时,公益律师的使命便是通过法律武器呼唤社会正义,帮他们赢回法律尊严。

  二、道德困境

  在一个明显具有公益属性的活动当中,人们对参与其中的人总是抱有敬意,在这种敬意之下人们的确看到了人间真情和美好的一面。然而,随之而来的对公益律师动机的讨论又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标榜”“作秀”等成公益人的标签。公益行为的目的被认为的狭隘化为营销自己。笔者认为,公益行为和营销之间并非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公益行为和营销有着天然的关联性。

  《中国律师》前任总编辑刘桂明在接受《法人》采访时表示,不管公益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营销自己,但是其公益行为客观上均扩大了律师的知名度、美誉度,这的确是一种营销,是被动的营销。

  美国的著名律师事务所不断宣传自己做了多少公益活动(probono),而且成立有专门的部门、配备有专门的人员和经费从事公益活动,这已经是公认的律师操守。那些大型的商业律师事务所,往往将新招募的法学院毕业生配备到公益活动部门工作2-3年以获得实际工作经验。从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律师们将会持之以恒地支持公益活动。这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真真实实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通过做宣传,感动客户、吸引客户、发展客户,实现的是多赢的局面。

  另外,通过媒体这一社会公器将公益行为公之于众,也是将公益理念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外化为律师的自觉行动的良好模式。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主动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律师关注与多数民众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事件,既服务了大众,也实现了营销价值。

  三、结语

在中国传统思维中,“做好事不留名”被认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因此,“无名英雄”仿佛会赢得更多的掌声。但是随着观念的改变,慈善和营销的结合应当被人们所接受。我十分醉心于我的公益事业,并将坚定不移的一路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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