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芬:律师,别让声援害了你
律师网上签名、声援,大家一直以来司空见惯。网络舆情再怎么发达,我们也未曾见过除律师之外,还有其他群体因为个人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后在网上签名、呐喊、声援的。记者没有、警察没有、法官没有、医生没有,农民工也没有。从这个角度说,律师还是被政府和社会待见的。
“光荣榜”上白纸黑字的签名,一个个看起来那么“风骨”、“担当”。办案机关在“光荣榜”的映照下,怎么也成了“迫害”机关,成了“迫害正义人士”的邪恶机关。
律师个人犯罪,公安机关抓捕也要慎重,因为律师不仅是懂法的职业,也是善于掌握舆论话语权的职业。客观说来,律师也是社会犯罪率最低的职业。但是,慎重不等于律师犯罪就享有法外特权,就可以网开一面。律师被抓捕后,尤其是因为涉嫌国家安全犯罪被抓捕后,网络签名声援,可不等同于签名售书行为。“出风头”的法律后果,这个可以有。如果说一个律师因为犯罪被抓引起同行的关注和声援,且人数众多,那么这个群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要对网络声援的舆情高度重视,并督促公安部门依法办案?从而展示对律师群体的执业关怀?如果该部门对“声援”不理不睬,是否是对该群体合法权益的无视?如果该部门无视的不是律师群体的合法权益,那么对非法权益的公然声援,是什么?
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以及中国其它保障律师合法执业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律师可以通过公开声援犯罪嫌疑人无罪,来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如果说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动则在网络签名声援不是个事,那如果个别记者因为犯罪被抓,媒体记者是否可以联名声援?个别法官因为犯罪被抓,法官群体是否可以联名声援?个别警察因为犯罪被抓,警察群体是否要可以声援?还有医生,还有其他劳动人民等,以此类推。
本律师提议,今后律师法修改,应当增设“不得在网络上签名、声援犯罪嫌疑人”。已经签名甚至多次签名声援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所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律师法第5条第1款“拥护宪法”的现有规定,对其“监督”、“指导”。如果公然支持、声援犯罪都不需要监督和指导,那么什么才是监督和指导?
律师要想议政参政不能只盯着几个法律条文机械解读,还要读懂条文背后的复杂因素及社会生态,还需涉猎政治、历史、哲学、文化。高度决定视野;多元避免偏激。走向社会接底气,知过去、解今天、洞未来,才不会人援我援、浑浑噩噩。
声援,代表一个律师的立场,一个律师对公共事件的认知和态度。人数众多的签名声援,已经形成一股势力。律师想出名得凭实力,不能靠签名造势。毫无底线的抱团取暖,容易引火烧身。律师更应该尊重事实,敬畏法律,不能将自己一己私利置于法律之上,是非不分或者搬弄是非。
从另一个角度说,声援是什么?不过是一群胆小的人聚在一起互相壮胆而已。你去养鸡场看看,那么多鸡聚在一起,你大吼一声,立刻会有几只鸡被吓死的。维权打官司不是打群架,凑人头数没用。千里走单骑,挥刀斩敌于马下那种豪情万丈的快感,岂是靠扎堆壮胆、取暖之辈能够达到的?
“有证”也不代表律师;“执业”也不代表光荣。从法律角度上说,律师不能做、不该做的事做了,他就与律师职业无关了。因为这时的他可能已经从律师的身份转变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了。构成什么就按什么法律规定:该抓的抓;该判的判。一切皆有因果,自作自受,法网难逃。
老百姓说得好:一只老虎能挡道,一窝耗子都喂猫。是男人单挑;不是男人群殴。对抗法律,可能就是这个下场。
新刑诉法颁布之后,律师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证,但是相对应的对律师的监管、对律师可能妨碍执法的情况还没有严格的实施细则。网络上律师号召签名、高调声援、制造舆论、裹挟民意,就是实证。少数律师声援的往往不是真相,而是他们内心确认的真相。
律师可以对你并不深入了解的案情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观点,督促执法部门依法办案,但是你不能用签名声援犯罪嫌疑人(原律师)的方式号召社会蔑视执法、不相信法律。在没有证据证明执法部门是滥用职权的情况下,网络上这种公开支持犯罪、煽动民心的现象,值得政府部门的重视。
钱列阳律师2015年10月13日,在我亢奋法律人群里做过一次无比精彩的讲 座《刑辩律师法律服务的亢奋与理性》,里面的讲座内容今天读起来还是那么语重心长:“这次通过锋锐所的事情,通过这一系列事情我有一种感受,那就是:我们的律师呢,在知识结构上、在法学院的教育上,可能是有一些缺失的。比如说我们读的都是法条、刑事案件、刑事侦查学,实际上我们没有读过政治侦查学;我们没有读过情报学,对国家安全这一部分,其实并没有很深的了解。虽然刑法四百多个罪名的第一章节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但是我们这些律师由于这类案件接触比较少,大家并没有更多的去涉猎和研究这一类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