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胜:从两起涉枪案说起

尹胜,诗人、自由学者、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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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年写《中国人,你准备好了吗?》一文,就明确说过:随着中国社会的矛盾不断加深,随着经济的衰败,暴力事件将层出不穷,并且越来越多......这篇文章被封杀数十次,至今公众号后台甚至都不让保存。这篇文章当时让很多我身边朋友的反感和排斥,而但后来所发生的一切事实,无疑都在证明,我是正确的。正是因为这样正确的言论,我也才有了如今的遭遇,尽管如此,我还要说,如今你所见的一切仅仅只是中国另一个黑恶时代的开始。

前两天看到网上热传河北农民贾敬龙以射钉枪杀死村长一案,并看到北大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为此还写了《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一文,并且同为北大教授贺卫方先生也为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同时也有张雪忠先生、沈勇平先生,以及诸多学者和作家的都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与此同时,近日又有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的消息亦广见于网络。对这两起涉枪案件的判决,我想在此谈谈我的几个观点,第一,这个两个案件其法律和政治意义的关联性;第二,两个案子的判决与正义的关联;第三,从案件本身出发,导致判决的传统文化因素。

关于第三点是我最希望谈到的,因为在目前中国学界,对于中国社会现实存在问题的历史文化成因思考是非常缺乏的,所以导致我们思考和判断社会问题还处于表面现象,甚至是情绪化的,而根本上没有深入到问题本质和根源,同时存在逻辑断裂的现象。由此,这无疑是片面和肤浅的,不但无法对中国社会得出客观认知的结论,也谈不上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方案,更不要说最终能够去解决这些问题。


一、判例差异与政治意图

贾敬龙案,贺卫方先生的态度是这样的““我博学的同事张千帆先生的说法我不同意,不,废除死刑不能从贾敬龙案开始!事实上,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最近的趋势,收受贿赂犯罪,哪怕数以亿计,也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了。以杀人罪而论,薄谷开来杀人案情节相当恶劣,蓄谋,与公安局长王立军策划,毒死人后又动用公安部门伪造死因,败露后又通过其丈夫政治局委员薄熙来阻挠调查,如此恶劣的杀人罪最后判决死缓,去年业已变更为无期徒刑。现在,一介小民贾敬龙,在自己马上准备用来娶媳妇的房子被村官强行扒掉怒火中烧时,激情杀死村官,事后有明显的自首情节,那么,我只是想知道,薄谷开来可以判死缓,为什么贾敬龙就必须死刑立即执行?我们不要求贾敬龙得到更多宽恕,只要求小民百姓能够跟官员及其夫人得到最高法院同样的考量!”

刘大蔚案,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有网友就举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被判3年”的判例。”

两起持枪案,同为杀人,同为私藏枪支,判例对比,天壤之别。我们先不谈其他因素,就说说这两起案件背后的政治意图,从判例对比来说,这明明白白的就有杀鸡儆猴、威慑普通民众的维稳政治含义。关于这一点,沈勇平先生有一段评述我个人认为是非常准确和深刻的:“如果不杀贾敬龙,基层以后就不会那么卖命,这必将动摇党国的根基。党国体制依赖于维稳体制,维稳经费依赖于土地财政,而土地财政又必然会导致强拆;强拆导致上访群体猛增,这又需要增加更多的维稳经费,更依赖于土地财政。贾敬龙等被强拆的群体,也正是这个恶性循环体制的牺牲品。”贾敬龙是政治维稳的牺牲品,那刘大蔚何尝又不是政治维稳的牺牲品呢?!

司法独立的意义,就是在于保证法律公平正义的纯粹性质,不受政治权力和其他利益目的所绑架。也就是说,法律就是法律,任何案件都应该从客观事实基础出发,遵从法案条款予以公正判决,也就是说判决不能附带政治意图或其他任何条件和目的。当然,这仅仅是现代法制原则的观点,但中国司法的现实以及历史,什么时候又不是政治权力驾临于法律之上呢?什么时候法律又不是被利益所绑架驱使呢?也就是说,在中国社会的现实里,法律从来只是权力之下一些人诉求私利的工具。


二、法律必须服从于正义,及正义的来源

法律的核心就是以正义诉求为终极旨归,也就是说法的本身只为了正义而存在,而不应该被任何权力所驱使,同时也决不应该有任何政治意图和其他利益目的的诉求。

关于正义,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里面,有相当完备的论述和探讨,他的结论就是“平等即正义”。贾敬龙案和刘大蔚案,从判决的结果和判例的比较上来看,这显然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这也充分说明,中国的法律根本以上是缺乏正义的。

虽然平等即是正义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社会对于法制的普世性认识,但我们需要知道的一个重要逻辑,那就是在平等即正义的文化来源。我们撇开《罗马书》中的“信以致信,因信得义”的宗教意义,以及所关涉的神学成分,但从事实上来讲,人的自然权利以及法所具有的平等和正义的理念无疑最初都是来自于“神”的。也就是“天赋人权“,这个天就是神的意思。我把这个神称之为造物主、事物的本源与根源,或者是真理。对于神的认知,在我看来恰恰也是人对客观世界及自我的认知,是一种智慧和文明的体现。关于这个观点此处就不做细致的阐释,我只举几个例子,那就是古巴比伦就有了《汉谟拉比法典》,在古希腊人家都有了法庭,他们都是以神的名义展开的,而相比于亚洲或中国呢?这又是为什么?

所以,现在很多人都将法治、科学、民主体制的文化因素排除在外,秦晖先生居然还有写了《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这样的文章,这显然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念,甚至也可以说是无知和短视的。至少,在正义的意义理解和来源上排除文化因素,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就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提出了“道德主体”的观点。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保障,宪法高于一切,然而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又是高于法律的。也就是说,法律只是为道德底线所设置的,而道德则是没有上限的,是直指信仰的“神”的。这也正是文化和思想的基础,同时具备了精神信仰,并且这之间的逻辑关联是非常紧密的。


三、王法的本质与王道思想

人的生存权是自然权利之首,而生存权的基础就是财权产,财产权的基础是土地权,这也是土地私有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性质的来源。如果从正义角度去说,对于贾敬龙案他的行为是捍卫财权的行为,当属正义的行为。那么刘大蔚的持枪案,他也并没有造成事实上的犯罪,并且在判例对比来说,也是严重不平等的。就此,张千帆先生以国际法来要求中国,这就等于拿奥巴马的标准去要求金正恩,这本身就是拿正义去要求非正义。所以,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一个本质性的问题,中国的法律不存在正义的实质,那么既然法律不存在正义,那也就不是我们并不具有普世和现代文明意义上的法制。那么,既然中国的法律没有正义实质,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对正义没有认识,以及没有正义产生的文化基础和信仰根源。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这个层面,那么我们一定也是肤浅,是不具备系统思想的,因为逻辑上也是断裂的。

既然中国的法律不具备正义的实质,仅停留在西方现代民主法治的形式主义的层面,仅具有了立法、司法、执法的文本和机构设置,然而缺乏道德主体的保障。没有精神意义和思想上的理性系统的认知,所以,目前中国社会的现实和我们的认识是有巨大的差距的,与此同时,而我们的认知与西方的法治本身又有着巨大的差距,这个差距恰恰就在于文化和信仰的反思。

所以,无论是贾敬龙案,还是刘大蔚案这种判决本身,其法律层面依旧还是中国“王法”的范畴。王法来自于汉语奴隶文化的王道思想,法律只是王权统治的工具,并不具备正义和平等的意义。法家的最高准则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宗法权力世袭,王子是王最大的敌人,所以,王子是可怕的,所以要和庶民一样要防范起来。这个王法只包括王子以下的人,并不包括王本人,还有王后、王父王母、王族王亲……这显然是不平等的思想,也没有正义的价值。正因为这种文化根源,也是有了现实中国特权阶级依然存在的事实,也才有了特权特供的必然逻辑。这个文化根源就在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以看看现在的诸多的判例,都是双轨制的,稍有变化那就是“(死)刑不上大夫”。这种双轨制正是文化的因素,王法的本质,是没有正义和平等的意义的。公务员或干部犯罪有行政处分,调离、撤职、开出党籍、警告处分、降职等处罚,甚至可以不上法庭的。而庶民们是否犯罪也是强权意志,换句话说中国的法律只是强权意志的产物,所以当权力拥有者认为庶民是犯罪的时候,那么庶民一律是要上法庭的,并且根据强权意志的需要来进行判决就成了必然的逻辑。还我们的社会结构有农业与非农业、体制内与体制外、正式与非正式......等等都是二元对立的模式,这不仅仅只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和阶级论形成的,更多是中国传统的阴阳二分法思维思想、与王道强权意志下的奴隶文化所习习相关的。

总而言之,贾敬龙和刘大蔚的判决是强权意志传统王法范畴的,与现代人类普世意义的法律无关,也与平等正义无关。而王法的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没有正义的,其本源恰恰是来自于汉语传统奴隶文化的,而这种文化恰恰是因为信仰的缺失所导致的,没有对神、真理、事物本源的探索,从而导致一系列的智慧、意志的丧失,所以才造就了历史和现在的中国问题。就此,我希望那些谈民主、法治、文明、科学的人,的确要深刻的反思中国传统文化的问题,并且还要深入到信仰的层面,否则,都是肤浅和短视的,并且你的逻辑也将会是断裂的。

2016年10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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