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刚刚传来,继川普的第一份中东禁穆令被西雅图联邦法官叫停之后,他精心修改出台的第二份限制中东公民入境的命令再次被法院中止,这次出手的是夏威夷的一位联邦法官。川普现在心里肯定暗暗叫苦,全国的联邦法官有好几百人,光奥巴马在过去八年里任命的就有上百人,而且任期都是终身制,总统无权解雇,如果都这么前仆后继地堵川普的枪眼,那总统这四年也别想干什么正事了。
和上一次叫停不同,这次法官的决定有些出人意料,因为新的禁令经过修改,已经去掉了第一版中很多有争议让人诟病的条款,比如在第一版中受害的绿卡获得者,在新版禁令中得到了豁免;原版中强调的对基督徒的优待,有违反宗教平等的嫌疑,现在已经去掉;七国禁变成了六国,伊拉克被拿掉,这样在伊战总出生入死的伊国“带路党”们就能够得以在美国避难,平息了军方的不满。看来川普修改法令的诚心可鉴,只是川普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法院还是不买账。
但是这样一来,法院有没有越权的嫌疑呢?制定移民政策出入境条例是宪法赋予总统的神圣权力,法院的横加干涉,是否损害了总统的权威,从而真正影响的美国的国家安全呢?这种担心并非没有根据,毕竟中东是兵荒马乱伊斯兰国称王称霸的地方,万一真有恐怖分子趁着川普禁令被禁,边检无所适从混进来造成了恐怖袭击,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写到这里,我联想到美国庭审制度里的一个所谓的“exclusion”原则,这指的是非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本身是真实可靠的,法庭也不予采用。在某些案例里,哪怕是证据采集的过程受到怀疑和玷污(tainted), 法庭和陪审团也会对它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比如,在当年著名的辛普森案里,被告律师证明提供关键证据的警官过去经常有种族主义言行,再加上辛普森作案的“铁证”,一双血手套和他的手尺寸不符,让法庭怀疑白人警察是否伪造了证据,结果辛普森从这个几乎做实的杀妻铁案中得以脱罪。
再回到中东禁令,选前的川普要么放尽狠话,比如宣布“暂停全部穆斯林入境”,要么企图暗渡陈仓,指示亲密助手朱利亚尼市长“我要禁穆斯林,你来想个合法的幌子”,可惜被老糊涂的朱市长在电视上说漏了嘴。川普多么象一个大嘴巴警察,公开吹嘘自己不需要法庭许可就能私闯民宅,真若如此,法庭能不怀疑出自这个警察之手的证据的合法性吗?如果由于这个原因起诉失败,坏人逍遥法外,那么担责任的是谁呢?
弃用被“玷污”的证据是一个代价不小的原则,因为任何取证过程中程序的小失误,都能被被告律师抓住大作文章。但是多年的实践下来,在这个原则之下,警察办案必须严守程序,谨言慎行,极大地提高了办案质量和警方声誉。如果由于警察失误造成证据失效,责任在警方,而不在法院。同样的道理,在总统这个位置上,草率误事,大嘴误国,川普的胡言乱语让法官合理怀疑川普禁穆令的真实动机是是宗教歧视而不是国家安全,这个责任最终还是要总统来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