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4日通过)
大 会
以下列事实作为基础,即联合国的基本宗旨在于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并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以防止并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和制止 侵略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
忆及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威 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且应作出建议,或按照第41
条和第42条的规定,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去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 全,
并忆及按照宪章的规定,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 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
注意到本定义绝不得解释为对于宪章中有关联合国各机构职权 的规定的范围有任何的影响,
并考虑到:因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和最危险的形式, 在一切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存在的情况下,充满着可能发生世界冲 突及其一切惨烈后果的威胁,所以,在现阶段应该订立侵略定义, 重申各国有义务有不使用武力剥夺他国人民的自决、自由和独立 权利,或破坏其领土完整,
并重申一国的领土,不应成为别国违反宪章实行——即使是暂时 的——军事占领或以其他武力措施侵犯的对象,亦不应成为别国以这 些措施或这些措施的威胁而加以夺取的对象, 并重申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 言的各项规定,
深信侵略定义的订立应可对潜在的侵略者发生威慑作用,简化对 侵略行为的断定及其制止措施的执行,并便利对受害者权利及合法利 益的保护和对他们加以援助,
相信侵略行为是否已发生的问题,虽然必须按照每一个别案件的 全部情况来考虑,但是制订若干基本原则,作为为这种断定的指导,仍
然是可取的,
通过下列《侵略定义》,
第1条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 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
式使用武力。
解释性说明:本《定义》中“国家”一词:
(a)其使用不影响承认问题或一个国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的问
题;
(b)适当时包括“国家集团”的概念在内。
第2条
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 见证据,但安全理事会得按照宪章的规定下论断:根据其他有关情况, 包括有关行为或其后果不甚严重的事实在内,没有理由可以确定已经 发生了侵略行为。
第3条
在遵守并按照第2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 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
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 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
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
民航机;
(e)一http://http://www.wenku1.com/news/40836C0D809EB6DF.html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
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 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
侵略行为。
(g)一个国家或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
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
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第4条
以上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安全理事会得断定某些其他行为 亦构成宪章规定下的侵略行为。
第5条
1.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
他性质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
2.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 3.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
为合法。
第6条
本《定义》绝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宪章的范围,包括宪章中有 关使用武力为合法的各种情况的规定在内。
第7条
本定义,特别是第3条,绝不妨碍关于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 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里所述被强力剥夺了渊源于宪章的自决、 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人民,特别是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态的 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取得这些权利,亦不得妨碍这些人民按照宪章的各 项原则和上述《宣言》的规定,为此目的而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支 援的权利。
第8条
上述各项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是彼此相关的,每项规定应与其他规 定连在一起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