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铁路
苏联赤塔 --- 哈尔滨 --- 海参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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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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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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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大
此鐵路係以哈爾濱為中心,往西延伸至滿洲里(今内蒙古自治区境內),往東延伸至綏芬河(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往南延伸至大連/旅顺,路線呈丁字型,全長約2400公里。
2,400公里(1,491英里)
北段:1480公里
南段:94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2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苏联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苏联承诺归还旅顺军港、大连行政权和中国长春铁路的管理权等苏联在中国东北的一切利益。1950年5月1日成立了中苏共管的中苏合资中国长春铁路公司。
1952年9月,中苏双方发表《中苏两国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告》,约定1952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长铁路移交。1952年12月31日,斯大林执政期间,中长铁路结束两国共管,全部移交中国政府。当时恢复设立哈尔滨铁路管理局,管辖中长铁路全部,包括哈尔滨到旅顺的哈大铁路。
大連港,建於清末1898年,是一個世界闻名的天然不凍的良港,亦是中國南北水陸交通運輸樞紐和东北亚的主要港口之一,在國際貿易和國內物資交流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大連港現有47个專業裝卸作業區,共拥有48個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水深為-25米。2008年烟大火车轮渡正式投入运营。
旅顺军港,
我国有一座有“东方第一要塞”美誉的军港,它就是与大连毗连的旅顺。
旅顺位于辽东半岛的最南端,与山东半岛遥遥相望,最近处仅有75公里。旅顺名称的来历,也颇有意思。旅顺原来叫做将军山,明太祖四年(1317年),为了平定这一带的元朝残余势力,皇帝派遣马云、叶旺两位将军带兵从山东渡海来到这里,一路平安到达,于是借旅途平顺之意,将这里改为“旅顺”。
旅顺港内水域开阔,水深平均6米,可停泊多艘军舰船只。冬季的平均气温10℃左右,是我国北方著名的不冻港,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旅顺扼渤海的咽喉,素有京津门户之称。鉴于它的战略地位和易守难攻的地形,从1880年,清朝政府开始在这里建立了船坞、炮台、仓库等重要军事设施,作为北洋军队的海军基地。到甲午战争前夕,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建设,旅顺成为当时世界五大军港之一,有人称它为“东方第一要塞”。但由于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和海防观念的落后,旅顺港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国土的作用。随着甲午海战的失败,旅顺也落入了帝国主义的手中。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55年正式收回旅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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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港的经营从光绪六年(1880)十月开始着手,到光绪十六年(1890)九月全工告成,实为中国近代举办的第一件巨大工程。以时间而论,前后历时十年之久;以财力而论,耗帑约二三百万两。
光绪九年(1883年),清政府开始派员动工修建港口、船坞,到光绪十六年(1890年)已全部竣工使用。整个港口分为东西两港。港内以石砌岸壁为码头,系自山东长岛运来的花岗岩条石砌筑而成。
被称为“天然形胜”的旅顺港(英文名也叫做 Port Arthur), 旅顺港 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心的白玉山南,地处黄、渤海要冲,为京津重要门户。与山东庙岛列岛,登州头共扼渤海海峡咽喉,构成我国首都北京及辽宁地区天然屏障,地势险要,历来为军事要港。
旅顺港四周群山环抱,港口东有黄金山,西有老虎尾半岛,其间有狭长水道与外海相通。港内隐蔽性与防风性良好。港内水深,设备完好。可向船只提供油水,并有暖气等辅助设施。此港为天然的北方不冻良港。
在1894年甲午战争中,为日寇侵占,后又为沙俄联合德、法等列强佯作干涉,日寇被迫退还。继而被沙俄强行“租借”达七年之久。
1904年日俄战争沙俄败北,日寇再次侵占旅顺达四十年。
1937年日本侵华的“七·七事变”前后,日军以大批舰船由旅顺运兵数万,致使后来华北广大地区沦陷,也使旅顺港蒙受奇耻大辱。直到1945年8月22日,旅顺港才由苏联红军解放。
根据1945年,中华民国与苏联签定的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旅顺港为苏联使用。新中国成立后,与苏联重新签订两国条约。其中对于旅顺港协商,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协定规定,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政府。在同一期限内,苏军从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国政府,由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起对上述设备的恢复与建设的费用;苏军撤退前的时期,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由中国政府管辖。大连的行政,也完全由中国政府管辖。
后考虑到朝鲜战争等新情况,1952年9月,双方又协商延长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的期限。直至1955年5月31日,苏军全部撤离回国后,该港才归我人民海军管辖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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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1950年2月14日签订于莫斯科,同年4月11日起生效。协定规定:
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1952年底,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铁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给中国政府,苏军即自双方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撤退;(2)大连的行政完全属于中国政府管辖,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方代管或租用者,应于1950年内移交中国政府。
1952年9月16日中苏两国外长在换文中指出,由于日本和美国缔结片面“和约”所造成的局势,决定延迟苏军从旅顺口撤退。
1954年,朝鲜停战和印度支那恢复和平后,中苏双方于10月12日发表联合公报,1955年5月苏军自旅顺口撤退,并在1955年5月以前将该地区设备无偿移交中国。
1955年5月25日,中苏发表关于苏联军队自共同使用的中国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设备无偿移交中国的联合公报。旅大市各界人民代表两万多人于26日在大连车站欢送苏军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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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从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 恩 来(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全权代表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贷款,以美元计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计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为一盎斯纯金。
苏联政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的贷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贷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场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
机器设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额,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将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贷款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贷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贷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之日起实行计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条 为了对本协定所规定之贷款进行结算起见,苏联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建立特别帐目,并共同规定对本协定的结算与计算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经批准并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周 恩 来(签字)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全权代表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根据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人民日报》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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