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宪法修正案是一个注定载入历史的大事。其在2018年1月由中共建议后,在同月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为修正案,并在1个月后由人大表决。其21条内容中最基本的实质性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后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二是在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删除“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是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对这个修正案的我表示基本反对。
首先,修正案的整个过程存在非常大的问题:
第一、缺乏完整的有逻辑的理由。比如取消主席任期限制,直到今天,公布出来的理由是“宪法和党章矛盾”,这个理由显然站不住脚,因为谁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党章和宪法矛盾,根本不是修改宪法的理由,而最多只能是修改党章的理由;
第二、时间上非常仓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修改宪法是修改国家根本的大事,是全国人民都应该充分了解和讨论的大事,可是,本次修正案在一月底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并没有公布,直到二月底才由新华社英文稿予以部分泄露,请问相关政党和权力部门,这是为什么?你们这么仓促地制造这个修正案,更加仓促地以出口转内销地方式让中国公民知情,然后2周以后你们就准备表决通过?
第三,完全缺乏讨论。修正案被新华社英文稿泄露后,政党和权力部门完全禁止了国内各种渠道对此的讨论,现在,没有一个媒体充分披露修正案的来龙去脉和修改理由,更加没有一个媒体讨论修正案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请问,这么一个事关每个公民的大事,以这种偷鸡摸狗的方式来进行,真的可以吗?
第四,存在着违法嫌疑。依据目前仍然生效的立法法第17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然而,来自香港的田北辰却说对修宪“没有立场,因为我还要做审议的工作,其中有很多不明朗的地方”,究竟是田先生对修宪案理解能力差,在一个月时间也没有明白,还是田先生根本没有在一个月前得到修宪草案并对之进行充分了解研究呢?这个修宪草案究竟是不是在2月11日之前就送交给各个代表,我觉得非常可疑。按照公开的资料,2980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是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产生,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是在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才表决通过的,难道会将这么一个要对全国人民保密的修正案在2月11日之前就发给代表资格尚在审议中的未决代表们吗?如果真的是2月11日之前就送交3000名代表,而2月25日修正案才由新华社泄露,那这次代表们的保密工作还真的超强呢。
其次,对修宪中的三条实质性内容,我全部反对:
第一,修宪草案没有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进行论证,也没有任何媒体对此进行公开论证,在缺乏有逻辑的论证之前,在宪法里增加这种阐述是不可靠的。常识告诉我们,一个概念的最本质特征只能来自这个概念的中心词,而不是修饰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关系的是“中国特色”,而“中国特色”只是这个概念里的修饰词,并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心词,“社会主义”才是。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其最本质特征一直以来都是“公有制”,领导过社会主义的有纳粹、共产党、劳动党、社会党等等等等,从来都没有必须是“共产党”。
而且,这条如果通过,那么今后对还政于民、多党制、民主等政治变革呼声的定罪就有了宪法依据。这将彻底堵死中国政治改革之路,对国家前途危害极大。
第二,反对删除“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进行限制是邓小平时代为数不多的政治变革遗产之一,是对毛时代及以前的终身制的弊端的反思的结果,对抑制政治斗争的惨烈、对中国权力和平交接、对社会相对的制度性稳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修正案要废除这一点,却没有合乎逻辑的强有力理由,这种轻率行为非常不妥当。
中国是一党专政的国家,离开了任期限制,国家元首就可以在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领袖的机制下终身领导国家,甚至可以通过指定接班人的形式形成实际的帝制。帝制只有两个本质特点:一是终身元首,目前的修正案已经可以实现;二是世袭,世袭并不需要血缘关系,比如罗马皇帝之间的继承关系,很多都没有血缘关系,而是养父子关系,世袭的最本质的内涵是继承,即元首指定接班人,从此,国家元首的产生就和任何其他国民没有关系了,只和元首有关。这就是帝制。终身制或者实质上的终身制实现后,在“在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领袖”的机制下,终身元首对继承人的指定是没有任何正常途径可以阻止的,而且终身元首对于指定自己的继承人也必然非常热衷,如此则实质帝制水到渠成。
终身制或者帝制的危害古今中外的历史已经充分演绎了,没有例外的流血悲剧对国家和民族的伤害可以是毁灭性的。
许多人认为应该给习近平和王岐山更多的时间来反对腐败,这点是完全错误的。腐败是什么,是公权私用,它可以在物质条件许可的时候表现为贪污受贿,也可以在物质高度缺乏和管制的时候表现为等级特权。腐败的核心是权力的应用。人的天性是自私的,所以一旦掌握权力,天然地会存在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欲望,这就是历史学家阿克顿所说的“Power tends to corrupt”,在这样的基础上,一个绝对不受任何制约监督的权力就必然会腐败,也就是阿克顿勋爵名言的下面半句“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所以,要解决和控制腐败,必须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必须要让权力的使用尽量透明以方便监督,这就要求不能有绝对的权力。
也就是说,一个由人组成的社会,必然存在腐败,权力越透明越能被制衡和监督,腐败问题就越能被控制,权力越绝对,腐败问题就越无解。考察习王的反腐(假设是真的反腐),完全是让他们的权力越来越绝对,同时通过控制各种监督渠道,包括各种传统媒体和网络,强化法外机构抑制法治,让监督机制越来越无力,这样能反腐吗?不,从道理上我们应该清楚,这样做虽然打击了一些现存的腐败,但同时培养了更加强大不受监督的权力,这不是反腐,这是在相反的道路上飞奔。
几千年古今中外历史,不缺乏对贪污受贿残酷打击的君主,比如剥人皮的朱元璋。但他晚年也只能哀叹“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即便他能靠强力压着,可人亡政息,靠君主的精明又能靠几年?唯有制度化透明公开的权力运行和广泛有效的监督,才是百年大计,而这正需要对绝对的权力进行消弱分解,和习王所为正好相反。
第三,我反对增加“监察委员会”。政治清明,必须依靠法治,而不是不断增加法外机构。明朝先设锦衣卫,再设东厂,再设西厂,再设内厂,有用吗?为什么没有用?是机构不够多,还是缺乏共产党的领导?都不是,而是权力只是在这些机构中转移并强化,而并没有让其运行透明,并接受监督。所以,如果做不到运行透明,做不到放开言禁让社会公民充分监督,就请节省国家财政学学胡锦涛少折腾吧。
最后,我想说这21条修正案也不是一无是处,修正案里面的一条改动值得赞扬,就是在序言里面将原本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变成“法治”,这是一个认识上的改变,法制,即“rule by law”,法本身只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方法,法在统治者之下。而法治,即rule of law,则和人治现对,是每个人包括统治者在内都需要遵循的,任何人都在法之下。希望未来能够让这个认识转变逐步有所体现。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不让公民知情并禁止公民讨论,面对这种情况,为了国家民族,请参与表决的人大代表尽可能否决或者弃权,别让你们的名字象人大常委会的一百六十余名常委一样,深深烙在这祸国殃民的二十一条黑锅上面,别让你们在良知煎熬中度过余生,如果你们还有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