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理解你的想法的。不过,法律的问题不是你所想的这样。而且,专利最关键目的也不是保护思想(思想是不受保护的,比如科学规律),而是保护创造性活动。几乎各个国家的专利法都明确指出,“抽象的概念(abstract idea)”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
MIT的论证是在专利诉讼中非常正确的辩论方法,那就是,在应用一项已有技术到另一个领域里,重要的是是否在应用过程中要有创造性活动。
比如,吊车的挂钩要用在家里挂衣服,能否成为专利的关键是,能否把吊车的挂钩直接放到家里来挂衣服,以及,以前是否有小的挂钩的存在。如果可以直接拿来用,或者即使不能完全直接拿来用但以前世界上存在小的挂钩可以挂与衣服相似的东西,那么把吊车的挂钩用在家里挂衣服,就不能申请专利。
但虽然吊车的挂钩是世界首创,或者反过来,家里早有挂钩,但如果不能直接用在对方的领域,世界上也没有什么可以让人联想到的这个变化的,那么,这个过程就可以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领域的利益。
节目中的例子,和挂钩的例子比较相像,就是说,如果你的表达中,虽然形式有所不同,如果拿过来就几乎可以完全完成同样功能的表达,就是侵权了,而如果不是,就不算侵权。嘉宾可能因为不是著作权的专业人士,所以好像表达的不是很清楚。
再有,MIT即使赢了,伯克利也还是有他的权力的,并不是MIT赢了,伯克利就没有权利了,而只是没有了他没有保护到的权力,比如如何把自己的成果应用到人类,但是MIT的权利是以伯克利的权利为基础的,所以在MIT得到利益时,应该会有伯克利的一部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