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再也不能把真药认定为假药
今天,在搜狐上看到这样一篇报道:《肝癌患者代购救命药被刑拘》(http://www.sohu.com/a/246997469_123753?_f=index_chan08news_5)。
文章说:翟一平先生“帮在QQ群里认识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癌药,一些肝癌晚期的病友因此延续了生命。两年下来,他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每天都有许多病友发病例请教他”。但是2018年7月25日,翟一平却“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现羁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在中国,假疫苗、伪劣药品常常可以横行无忌,危害民众数年之久而得不到查处,但是,国外的确实能治病的真药,却被中国法律认定为假药。其原因就在于:按中国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
我们认为,《药品管理法》这样认定假药太武断。我们的一切政策和法规,都应该实事求是,以服务广大老百姓为第一理念。现在国外新药的研制日新月异,几乎每年都有许多新药问世,这对于处于病患折磨中的广大患者来说,无异于最大的福音。承认这一点,就是实事求是。但是,中国的广大患者却因为未经中国有关机构的检验和批准,而不能享受世界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红利,甚至还要因此遭受牢狱之灾,十分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和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为人民服务。
因此,我们建议修改《药品管理法》,至少要增加这么一些条款:
一、建立药品国际相互认证制度。只要是国外一些负责任的监管机构认定的新药,在新药上市的一定时效内(一年或者两年),可以认定为真药。
二、中国的监管机构必须在一定时效内(一年或者两年),对国外的新药重新检验和认定,并得出结论。如果相关监管和检验机构超越此时效,可被认定为懒政和不作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者可以这样规定:如果相关监管和检验机构在一定时效内没有认定某种国际新药为假药,便应该作为真药来对待。
三、当监管机构认定国外某种药品为真药后,应该允许国外亲友代购,但不准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或者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百分比的手续费。当认定为假药后,国内一律不准销售,不准国外代购。
中国的执政理念既然是实事求是,既然是为人民服务,那么,就应该从中国患者的福祉着想,尽快修改《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