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存在不可说,因果其实也不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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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例因果。有一年俺住的地方刮大风,一棵长高的桃树断了,旁边一棵矮小的梨树却没有断。

如果说断是果,那么因是什么呢?

如果说因是风,那么同样的风,梨树也该断,但是没有断。

如果说因是桃树的高度,那么无风时桃树也该断,但是没有断。

如果非说“桃树断”这个结果有因,那么应该是桃树的高度与风的烈度相结合。但桃树这个高度的铁线放在同样的风里不会断,这个高度的棉线放在同样的风里也不会断。

这样,你找不到一个单独的因素作为“断”的原因。

然而,你也不能说“桃树没有原因就断了”。因为桃树确实是在一定条件下断的,不是无因而断。

到此,我们可以看到世俗所谓“某因至某果”的关系,其实相当表面,甚至有点机械。你可以具体地说天上下雨是地上湿的因,地上湿是下雨之果,但这个简单的概括里其实忽略了其他的决定性变量。比如雨下到塑料上塑料不会湿,下到湖里湖也不会湿。反过来,没有下雨,地依然可以湿。这样,下雨就不是湿的必然原因。

同样的,风疾浪高,船被打沉也是一样的情况。一般的理解是暴风雨导致沉船。但这只是一个因素,暴风雨并不必然导致“沉----如果是一片叶子就不会沉,一块木头也不会沉。

俺不是要讨论哲学上的内因外因,也不是要诡辩因果,而是想讨论因果关系中内因外外的一个重要的结合点:有物(我)与无物(我)。如果没有桃树的高度与材质在那里成为风的对象,风再大也不会有折断的现象。如果没有船成为浪的对象,浪再翻涌也不会有沉没的现象。想一想一根棉线为什么不会被风吹断,一片树叶为什么不会被浪沉?因为它们会随顺,少受或不受来力的作用。随顺的极致,就是对象变成了主体,比如桃树融入暴风,船化为浪涛,在这种情况下,还会有折断与沉没发生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容易说:“没有了物,就没有了因果”。但你否定的只是现象,而不是因果的规律。没有树,风依然会刮;没有船,浪依然会涌。没有我,现象的规律依然存在。只不过,此时,规律因为个体意识的消失而没有了具体的名相,你就是规律,没有能所了,没有施受了。但这绝不意味着现象的规律的消失。所谓“没有”,只是个体因觉悟而融合,因融合而不受。“不受”不是真的没有----一旦个体意识出现,一切因果规律,丝毫不爽,任何人也不能随意创造,也不能随意改变。另一个例子是,智者因了悟而出尘(化树为风),我们却依然在因果中颠簸(自执为树)。

在此意义上,所谓因果,本来就是执着与隔离产生的现象,它虽然没有主体,也绝不是龟毛兔角一样的空幻。在没有明白它产生的原理以前,说它绝对有,是不准确的,说它绝对空,也是不准确的。如果要在情见中准确地概括因果的特征,只能是一句话:因果不可说。舍此以外,说有说无,都难免落入猜想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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