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为“法制”制度的本身还是在依靠“人治”。
法官一个人的权力太大并且不受监督和制约。法官虽然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保释如何量刑确有无上的权力,所以西方的法制实质是以法制为名的独裁专制:过程看起来很程序化和公允,但结果确要看法官的个人喜好、政治倾向、道德水准甚至心情。
所以这样的“法制”会产生出无数的闹剧。比如有法官被烫坏一条裤子要求几千万美元的赔偿。这是多么荒谬和脑.残的想法,出自于一位资深法官。你们觉得是不是只有封建的君王才能想出这么荒谬的点子?那么为什么法官会如此荒谬?因为他就是君王,是在法庭上说一不二的君王,以自己的判断操纵别人的生死已经成了日常习惯和生活的一部分。这样的法官其实和独裁者在本质上也没有多大区别了。
这样让人困惑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发生在2014年的白人警察锁喉黑人小贩不予起诉。很好,我们都明白了,警察执法的权力不容侵犯,我们支持!等等,那边咬断香港警察手指的嫌疑人怎么1万块就放了?他可是直接暴力袭警啊!警察算什么?不是人啊?不是执法者啊?这是不是等于告诉全世界,警察的执法权是可以随意被侵犯的?
这是什么狗.屁“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