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档案--吴德施主教换护照1899--FRUS

西人资料中搜寻关于中国的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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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不是来自档案馆网,而是FRUS(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对外关系,也可简称为美国外交,四个字正好与四个字母对应。也没有什么有意思的戏剧性,很枯燥,特此预告。具体的是FRUS1900年的中国卷,本来这年大事是义和团,这一卷几乎90%是关于义和团的函电来往,但是后面附上了1899年的电文,里面就涉及这件换护照的事。
1899年11月28日美国驻中国公使康格(Edwin Conger)从北京给国务卿海约翰 (John Hay)发函,附上Logan Herbert Roots和Oliver Tracey Logan的护照申请。康格说:这两个人的申请我已经拒绝了,理由是他们两人的申请中都明确表示,不想再回美国去,国务院对发放护照的指示和规则中对这种情况规定不予发护照。
Logan Herbert Roots是美国传教士,有个中文名叫吴德施,他长期驻在武汉,从19世纪末到1938年退休,在中国住了40多年,可以说把自己的一生献给了中国人民,并曾救过周恩来。他的儿子John Logan Roots生在中国,后来在美国完成学业后回到中国,从事新闻工作,1920年代采访过蒋介石,苏联军事顾问鲍罗廷等,1972年尼克松访华后,中美关系解冻,John Roots是第一批访华美国人中之一,周恩来接见。后来他写了一本周恩来传记,我前面也曾上过书中照片,很多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比如吴德施退休回国,周恩来送给他的亲笔题字,抄的是诗经的句子。
回来说1899年FRUS中美国外交函件来往,上述信件后面附的是美国驻汉口领事馆就此事与驻北京领事馆的信函来往,北京的实际上不是领事馆,应该叫公使馆,级别应该比领事馆高,所以领事馆遇事要向公使馆汇报请示。当时中美之间还不是大使级关系,所以驻中国首都的不叫大使馆Embassy,而是叫Legation,我把它称为公使馆,可能有正规的译法。北京外国驻华机构抱团取暖的东交民巷,英文就叫Legation Street。说这个是因为北京发的电文,都注明是发自Leg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而汉口领事馆的电文则注明是来自United States Consulate,出国的人即使不懂英文,对Consulate这个词也肯定看过,去签证啊什么的都会看到这个字写在墙上。顺便提一句,有一个美国传教士女士,叫Ida Pruitt,1888年生在中国山东蓬莱,写过很有名的两本书Han’s Daughter和Old Madam Yin,忘了是哪一本,里面写到那个年代(应该是20世纪初期),北京人管英国公使馆叫英国府,美国公使馆当然叫美国府,挺有意思。这个Ida Pruitt,为老舍翻译过《四世同堂》,后来有一部分中文原稿找不到了,还是根据英文版,再用前面几卷的风格,反过来翻译成中文的。
扯远了,先上两张吴德施照片吧,我的文件中一时找不到,从前面博客中拷下来的。来自John McCook Roots所著《Chou--an Informal Biography of China's Lengendary Chou En-lai》(Doubleday,1978)一书

1938年,吴德施67岁,周恩来欢送他荣退回美国。

周恩来手书诗经
FRUS的1900年的中国卷
里,没有包括最早的吴德施两人的护照申请,为什么汉口领事馆要把护照申请送到北京的公使馆?猜想可能是领事馆没有发放护照的权力,要集中到北京处理,那个年代,在中国的美国人肯定不多,发护照肯定不会太忙。
北京公使馆的一位秘书斯瓜尔先生(Mr.Squire)在1899年德8月25日给汉口领事馆的负责此事的一位领事(Consul),威尔考克斯先生(Mr. Wilcox)回信,说,你们本月9号寄来的吴德施(没提另一位)的护照申请,现退回给你们,理由是,申请人在他的证词中说他准备永驻中国,根据国务院规定,不能给不想回美国居住而永久居留国外的美国公民发放护照。虽然对传教士何时回美国没有什么限制,但是你必须要明确在将来要回到美国去。该申请人很年轻(吴德施生于1870年,1899年29岁),他有机会多次回美国,当然他可以在中国一直从事传教工作。现将他的申请退回,他可以再考虑考虑,他也可以作些修改。如果他拒绝修改,那么他的申请要上报国务院。另外,你忘了在他的证词上加盖领事馆公章。
威尔考克斯在9月4号从汉口给斯瓜尔回信:现退回Logan Herbert Roots的护照申请,并恳请予以发放护照。回答一封给国务院的信,内容是关于一直居住在中国的传教士,他们不愿签字表示愿意回美国履行公民义务,我收到如下指示:
该文件来自国务院,时间是1899年1月23日。颁发护照并不是必须都由国务卿来作,他可以选择。意识到我们的公民到中国去追求他们的信仰,他们也许不会返回美国,而是一直在外国工作,国务院认为,只要他们宣誓效忠,就可以给他们发护照。署名是Thos. W. Cridler,他是国务院的第三助理国务卿(Third Assistant Secretary)。
斯瓜尔先生在9月21日给威尔考克斯回信:北京公使馆收到你4号寄来的申请希望能再次处理。至于你提到的国务院的指示,也就是你倾向于给Logan Herbert Roots发护照的依据,尽管他声称他不想返回美国,我要指出,按规定,在中国发护照完全由公使根据国务院的法规和指示来决定。国务院给你的指示,也不能越权,尤其是当它与国务院就此事项发给驻外使节的指令冲突的时候。
给一个声称自己不想回美国的人发护照,这有违国务院授权的护照申请表格上的要求:“我意欲返回美国,但是时间因为我传教士工作的性质,目前无法确定。”没有其它的说法。
本公使馆没有给在申请表中表明自己不想回美国的申请者发护照。国务院注意到有两个例子,有人认为他们填的表格可以满足国务院的要求:“我有可能永久居住在中国,将我的余生献给中国的传教事业,因此,我无法确定地说,我打算回美国居住并履行公民义务,但是我仍然是一名忠诚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国务院拒绝这种模式,也不同意任何其它类似的意在抚慰申请人自己良心上不安的表述。
为了说的再明确一点,我引用国务院1897年7月20日就此问题的一段指示:“国务院此前的指示的立场是,美国教会属下的传教士们的志向可能导致他们无法确定何时能返回美国,但是你必须要表达某种多多少少哪怕是无法确定时间的返回美国的意愿。”还有更明确的指示:“如果申请人表达了不会返回美国的意愿,国务院就不能授权颁发护照。”回顾本公使馆此前处理类似案件的惯例,现在公使本人又不在,我觉得除非他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能颁发这份护照。此案可以在公使于10月到达汉口时向他请示。我相信这不会给吴德施先生添麻烦吧。
威尔考克斯不放弃,他于11月10号给公使康格又写了一封信:根据你的要求,我把吴德施和O. T. Logan两先生的护照申请呈上,并附上我给国务院的报告,国务院的回答我已经在之前的信中寄给你了。他的署名:Levi S. Wilcox。他的报告是写给助理国务卿David J. Hill,说:国务院发护照的要求中必须要宣誓,很多传教士,都是忠诚的美国公民,要求我代表他们给国务院写信,他们在中国从事的是他们的终生事业,他们要生活在这里,终老在这里。他们无法按要求宣誓,因为他们不会再返回美国履行公民义务了,但是他们愿意发誓忠于美国。
11月27日,公使康格自北京给威尔考克斯回信,不知他10月去了汉口没有。他说:现退回吴德施与Logan的护照申请,不能给他们发护照的理由已经在公使馆9月21日的信以及其中附有的国务院9月26日的通知中说明了。其中明确指出:护照不能发给声明自己不会返回美国的人,吴德施就是这种情况。还有就是虽然声称会返美,但是他居住国外的实际情况使得他不可能返美,Logan先生在他的申请表中声称他会返回美国并履行公民义务。但是下面他又说:我会在中国目前的工作岗位(医务传教士)永久干下去。他们两人的申请都已经送交国务院。护照费$4.22(墨西哥币)一并附上。
到1900年1月18日,国务卿海约翰给公使康格写信:收到你11月28日来信,内附医务传教士吴德施和Oliver Tracey Logan的护照申请,你拒绝了他们的申请,理由是他们声称不会返回美国,而是明确表示要永久留在中国。你同事附上的你们与汉口领事馆的通讯,显示公使馆和领事馆对于国务院的护照颁发规则在这个具体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国务院最近在1899年3月27日的一个通知中有一条适用于本案的规定:居住在一个半野蛮(semibarbarous)国家、或者一个美国有制外法权的国家中的美国公民的身份非常特别。他们的居留可能会无限期延长,因为他们要归化当地政府就会面临很大的危险。国务院对这些公民的态度一直是,只要他们所从事的是合法的,又不会伤害美国与这些公民所驻国家之间友好关系,护照就是给他们提供保护的一种方式。
美国传教士所追求的,只要不搞邪门外道,都是合法的。品行良好的美国传教士,在中国一直得到我们政府的保护。1894年,Gresham先生说:“我们的公使馆受权给国外的传教士颁发护照,这些传教士实际上是永久驻在外国,他们也无法确定何时能返美居住”(《美国护照》,209页)
以上是经常引用的一些相关指示,都可在《对外关系》(Foreign Relations,可能是什么参考资料)各卷中查到。国务院第三助理国务卿Cridler先生1899年9月4日给汉口领事的信函就体现了上述指示的精神,你提交的汉口领事的信中还引用了Cridler先生的话。他说:“考虑到前往中国追寻他们宗教信仰的那些美国公民有可能事业遥遥,归期无定,国务院倾向于同意给他们发护照,只要他们宣誓效忠。”
确实,国务院1899年9月26日的通知(Circular)就护照和返美问题上作出指示,公使馆在9月7日给汉口领事馆的信中加以引用:“不应给无意返回美国的人颁发护照。”但是这应该与同一句的余下部分结合起来理解:“1899年3月27日的通知中解释道:不应给无意返回美国的人颁发护照”云云。这个通知(1899年3月27日)充分解释了居住在类似中国这样一个国家的美国公民所面临的特殊情况。
这个指示并非是说公使馆应该给宣称自己无意也不想(neither intends nor desires)返回美国的人发护照,更不会给一个带着敌意地宣称不想回美国的人发护照,因为这种声明就等同于有意放逐自己并放弃对美国忠诚。反之,只要他能保持对美国政府的忠诚,而他在中国的合法事业又使得他无法作出回国的明确决定,那么护照对他的保护作用应该延续。从公使馆发来的吴德施和Logan两先生的申请来看,国务院的意见是,应该给他们颁发新护照。
关于此事的外交通讯就得此为止,没有交待最后结果,但是显然他们拿到了新护照,否则吴施德主教也不会在中国待到1938年后回国了。国务卿最后这封信,也是给整个事定了调,北京方面和汉口方面当事人心里肯定有自己想法,一家欢喜一家不服,但是当然要服从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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