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领养的税收抵免优惠
有领养行为的纳税申报人可以申领每个未满18周岁的领养孩童高达$13810的税收抵免优惠。被领养孩童如果是美国公民或居民,不论领养成功与否,都可以将相关的律师费, 法庭费, 旅行费以及其他一些和领养孩童有关的直接费用计入领养费用用以申报税收抵免。如果领养的是国际孩童, 直到领养成功才可以将相关费用计入领养费用申领领养税收抵免。
这项税收抵免为不可退还税收抵免, 多余部分可以在未来的五年内用完。
如果是夫妻名义领养,一般应以联合申报方式申报纳税来获取该项税收抵免。那些选择以分别独自申报纳税方式的夫妻不能申领该项税收抵免。
该项税收抵免优惠数额和纳税申报人的总应税申报收入有关,当纳税申报人的总应税收入达到一定数目时($207141-$247139)会随纳税申报人的总应税收入的增长而降低。当纳税申报人的应税收入达到$247140时,将不能申领这项税收抵免。
纳税申报人必须填写表格8839 (Qualified Adoption Expenses)来申领该项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