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修正案的活学活用

土狼游走四方,现今在美国乡村自我放逐。喜欢边走边写边拍。 爱美人爱山爱水爱人间情愁最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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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最著名的,也是最有争议的就是第二修正案了。最初的第二修正案的原文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能被侵犯”。 后来,来自维吉尼亚的大牛,当时的美国国务卿托马斯-杰佛逊对标点符号做了修改,对大小写也做了更改,变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那么,新的译文可以写作:“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能被侵犯”。

  第二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而宪法是宪政国家的最高法律。从字面上来说,它有着笼统的地方。比如,什么是民兵的定义?一个人,一家人可以算作民兵吗?它没有说。 还有武器的定义是什么?可以是枪,可以是炮或者坦克吗?它没有定义。 最模糊不清的就是“管理良好的”,什么叫管理良好的? 完全没有标准。因此,近几十年来,支持拥枪的民众和支持控枪的民众都以第二修正案为依据打语录仗。这样的例子人类历史上还不少。围绕着第二修正案,控枪派和拥枪派的诉讼不断,基本上都要打到最高法院。

   在2008年及2010年,联邦最高法院分別做出了兩個指標性判決。在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法院判决,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枝的权利,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民兵。并且可以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武器,如在屋内自我防卫。在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仅约束联邦政府,对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样具有约束力。

  土狼认为,一个又一个的控枪立法之所以能够被得到最高法院多数法官的赞成,就是因为原文里这个“管理良好的”。什么叫管理良好,宪法没有说,这要靠联邦火器管理条例来规定细则,加上美国各个州,各个市,各个县各自有不同的地方法律和行政命令,于是有了今天成百上千的枪支管理法规,而且这样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越来越严。 以下就是一些例子:

  1. 对弹匣容量加以规定,一些州规定不能超过10发
  2. 对全自动严格限制
  3. 对谁能携带,在哪里能携带加以限制
  4. 对弹药口径,类型,加以限制
  5. 对枪管长度加以限制,对轻管加以限制
  6. 对军用,民用区分

  不夸张地说,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处处都是坑。 一不小心就跌进去了。

    可以推论一下,不远的将来,即使不修改宪法,会有这样的情形:拥枪者拥有的是不超过1发子弹的,栓动的,必须枪管超过16英寸的猎枪。 这样的情况下,这把武器比烧火棍强不了多少。有趣的是,这样的枪合乎宪法第二修正案中的“管理良好的”, 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也没有被侵犯。可退一步看看,这样的一把枪能够满足第二修正案的初衷来保证“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吗?完全不可能的。 所以说,一个技术上文字上满足第二修正案的枪,可以完全达不到第二修正案的初衷。一句话,在这种情形下第二修正案将成为摆设。 

  所以说,魔鬼在细节里面。各位看官细细的品是不是这个意思。

土狼 2020-05-31 Virgi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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