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而“海洋国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个特定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的内海、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权,对其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因而,可认定是严格定义上的海洋国土。“海洋国土”,它不仅包括一国的内海和领海;而且还包括该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是一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所有管辖海域的形象总称,是一个集合概念。
如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管辖海域约为300万平方公里。有一个问题至关重要,那就是“海洋国土”就是国家的领土吗?其实,有些区域的“海洋国土”并不完全都是国家的领土。具体地说,国家在内海、领域的水体、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因而,“海洋国土”中的内海和领海可称之为国家的领土;而国家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并不享有全排他的主权,只享有某些事项的管辖权、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对某些事项的管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海洋国土”与陆地领土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是不能完全相提并论的。因而将“海洋国土”称为一国的领土说法是不准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进一步履行海警机构职责,于1月22日在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海警法”,并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警法”是中国的一部国内法,其适用于所有的中国领海以及专属经济区,并不涉及和针对其他国家。
这部法律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依据该法,海警人员在有需要时可直接开火并使用舰载重型武器。请看该法的具体条款。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警械或者现场的其他装备、工具:
(一)依法登临、检查、拦截、紧追船舶时,需要迫使船舶停止航行的;
(二)依法强制驱离、强制拖离船舶的;
(三)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遭遇阻碍、妨害的;
(四)需要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证据表明船舶载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非法载运武器、弹药、国家秘密资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从停船指令的;
(二)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非法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拒不服从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登临、检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
(一)执行海上反恐怖任务的;
(二)处置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
(三)执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方式攻击的。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五十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五十一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警械和武器,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针对有些国家对“海警法”的疑虑,中国外交部早就有过回应,认为制定“海警法”是中国正常立法活动,符合国际惯例,希望有关国家不要无端猜疑。并再次强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钓鱼岛海域内展开巡逻是中方的固有权利。现在中国海空力量定期都会前往钓鱼岛海域活动,这几乎已经成了例行性任务,至于日本怎么说怎么看,中国政府采取了“无视”的态度。
日本政府和相关媒体对于该法罕见地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度,自该法草案出台以来,一直持续进行跟踪报道。据共同社2月6日报道称,日本第11管区海上保安总部发布的信息显示,当天有2艘中国海警船自早晨4点45分左右驶入钓鱼岛海域,巡逻约8个小时后离开;另有2艘海警船在毗连区内航行。报道还指出,在此期间中国海警船曾不断靠近并驱逐两艘日本的捕渔船。事后,日本外务省立刻向中国驻日大使馆提出抗议,声称这是“无法允许的行为”。
中国周海的邻国众多,唯独日本的反应这么大,这只能说明,中日两国的历史恩怨及现实冲突,使日本政府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在拜登上台后,美日高层数次对话都有提到钓鱼岛,而日本更是反复向美国确认钓鱼岛适用于两国签署的安保条约。随着中国海军和海上执法力量实力的逐步增强,日本在东海方向越来越感觉力不从心。同时,当解放军越来越强时,美军进行介入的成本就会越高,这让日本对美国届时是否会履行承诺感到怀疑。
可以这样说,“海警法”的颁布和执行,是捍卫中国“海洋国土”合法权益的划时代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