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乔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之死在全国范围爆发抗议活动之后,警察部门必须改革的呼声非常高。但是警察过分执法问题积重难返,又由于来自警察工会等方面的强大阻力,改革的步子很小,步伐很慢。
不过,最近高院对两个案子中警察合格豁免权的质疑给人带来一丝希望,因为长期以来警察合格豁免权已经成为警察改革的最大障碍之一。
一,什么是警察合格豁免权?
去年8月,笔者曾写过一文“那么多枪击案,为什么警察总能免罪?”,里面细列了警察轻易不会为枪击或其它过分暴力行为负责的原因,警察享受的合格豁免权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这里先再次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合格豁免权。
合格豁免权是警察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权。当警察是被告时,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违反了已经明确确立的,合理人会知道的法定或宪法权利”,被告才不被合格豁免权保护。
本来,这样的说法也不是不合理,但是实际判案时,把超越合格豁免权的门槛定得过分的高,高到几乎永远无法逾越,那就不合理了。主要的门槛有下面三个方面。
1)必须没有先例
这里“明确确定”的说法就造成这样的实践:凡是没有一模一样情形判例的都作为没有先例,被告就被豁免权保护。
2)不需要考虑是否违反人权
早先审理合格豁免案件的法官必须进行两步调查:(1)是否有违宪行为,(2)其非法性是否得到“明确确立”。
但是,到了2009年的Pearson诉Callahan案,其判决认为上面的两步走框架不是必需的,法官有权根据合格豁免权处理案件,而无需裁定是否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这等于废除了上面两部框架的第一步。自此,原告就很难走过合格豁免权这一关了。
3)过分宽泛地理解“合理人”
本来,对“合理人会知道的法定或宪法权利”中“合理人”的理解应该就是能力为一般水平、平均水平的人。但是1982年的Harlow诉Fitzgerald案的判决,使得越过合格豁免权的门槛大大提高,原告不仅要证明一般人会知道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还必须证明,最不知情、最不合理的人也会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二,从两个实例看警察合格豁免权是否被过分利用
去年高院一反常态,接受了两个有关警察豁免权的案子。两个案子都来自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分别由两个三人法官的小组判决,都是由共和党任命的法官主导,上诉法院判决结果也都是被告可以享受警察豁免权。我们来看见具体案情,是不是让人大开眼界。
第一个案子是得克萨斯州囚犯特伦·泰勒(Trent Taylor)告管教人员将他关押在条件非常不堪的两个牢房达六天之久。第一个牢房被粪便覆盖。第二个寒冷如冰,而且到处是下水道的污水,包括尿液等。结果,泰勒不得不赤裸裸地在尿液浸透的地上睡觉。
上诉法院的三个法官意见一致,由里根总统任命的杰里·史密斯(Jerry E. Smith)法官在意见书中承认泰勒描述的情况是真实的,也认同这样的条件违反了《第八修正案》禁止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但他依然认为这还不足以突破取消合格豁免权的门槛。
“泰勒在那肮脏的牢房里只呆了六天,”史密斯法官写道。“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囚犯不能连续数月被囚禁在充满排泄物的牢房中,但我们以前没有认为如此短的时间违反了宪法。这注定了泰勒的官司败诉。”
第二个案子涉及德克萨斯州的另一名囚犯普林斯·麦考伊(Prince McCoy)告一个狱警“毫无缘由”地向他的脸上喷了化学药品。
这个案子又是史密斯法官写的意见书,虽然与第一个案子不是完全相同的三个法官。又一次,史密斯法官承认狱警无缘无故向囚犯脸上喷化学药品违宪了,但是,又一次因为没有“明确确立”的先例,所以无法合理证明这是违宪。
我不知道读者您读到这里是什么感受,反正我是觉得这样的逻辑让一个正常思维,用常识做判断的人抓狂。
三,高院质疑这两个案子的警察合格豁免权
因为合格豁免权不是宪法授予,而是最高法院以判例“创造”的,所以除了国会立法以外,只能靠最高法院用新的判案来推翻或实行新的标准。
最高法院大法官中Clarence Thomas,Sonia Sotomayor和已过世的Ruth Bader Ginsburg也都发表过这方面需要改革的意见,但因为最高法院很多年来一直对状告警察或狱警等的受害者持不友好态度,并拒绝接受这类案子(接受一个案子需要4位大法官同意),让人们看不到改革的希望。出人意料的是,高院接受了上面的两个案子,而且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第一个泰勒的案子,高院去年11月在没有在高院做案情介绍和辩论的情况下,发表了一份未签名的三页纸的意见书,叫上诉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意见书称合格豁免权可能被利用过头了,即使没有先例可循,某些事情也是显而易见的。该意见书说:“面对此案特别令人震惊的事实,任何理智的狱警都应该意识到泰勒的监禁条件违反了宪法。”
第二个麦考伊的案子,高院上个月只是以两句话的判决,让第五巡回法院参照高院对泰勒案子的判决重新考虑。
四,高院是否在合格豁免权上开始转向?学界不敢太乐观
去年夏天美国持续很久的抗议警察暴力运动,让警察合格豁免权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高院对这两个案子的判决是不是代表一种转向?没有人敢下结论。律师,学者和政治分析家中,谨慎乐观的有,完全持怀疑态度的也有。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律教授,一位合格豁免权的权威人士,乔安娜·施瓦茨(Joanna C. Schwartz)在大西洋月刊上撰文说:“我的看法是,法院已经听取了批评,并且——也许太乐观了——看到他们创造并遵循的这个标准并不合理。”
司法研究所律师安雅·比德韦尔(Anya Bidwell)和帕特里克·贾科莫(Patrick Jaicomo)在《今日美国》上发表文章说:“最高法院可能给合格豁免权的判决带来了新的曙光,各级法官们应该注意了。”
但是Benjamin N. Cardozo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大·雷纳特(Alexander A. Reinert)认为,过多解读高院的这两个判案是错误的。雷纳特刚完成了一项研究,调查了多达4千个上诉法院的决定,发现判决上有很大的地区差异,而且共和党总统任命的法官不成比例地投票授予合格豁免权。他指出,这两个案子都与囚犯有关,而“最高法院在民权案中,当然也包括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是坚决支持把合格豁免权作为有力的辩护工具的。”
Cato研究所的政策分析师杰伊·史威克(Jay Schweikert)也持谨慎态度。他在一篇博文中写道:“(高院)在泰勒和麦考伊案子中的命令取消了合格豁免权极其过分的使用,这确实表明大法官希望遏制对合格豁免权最严重的过分利用行为。”“但他们同时也等于暗示了,高院不打算广义地对合格豁免权问题重新考虑。”
鉴于高院一直拒绝接受合格豁免权的案子,仅去年6月就拒绝了8个涉及这个内容的案子,高院接受这两个案子并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的确是一个偏离“常态”的举动。认为这是受到去年夏天抗议活动的影响,应该是一个合理猜测。都说选举是有后果的,抗议也是有后果的。
去年夏天的抗议活动之后,国会也在考虑推出针对警察过分使用暴力的改革法案。但是,支持立法改革合格豁免权的实践方式的共和党人不多。民主党已经推出了改革的提案,而共和党参议院的提案中就没有这个内容。即便众议院能够通过民主党的提案,如果得不到10名以上共和党参议员的支持,又不废除filibuster(以冗长辩论阻扰提案通过的方式)的话,用立法手段改革的路就走不通。
这一次高院迈出了一小步,希望能够继续。如果高院又停步不前的话,各种推动就不能停止,也包括抗议活动。
参考资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1/03/08/us/supreme-court-qualified-immunity.html
https://www.nytimes.com/2020/06/17/us/politics/police-reform-bi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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