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階段:1854年開始的華人自我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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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年5月1日四邑同鄉會在墨爾本岡州會所成立。當時的岡州會所是租用的,打算在籌到經費時自建會所。四邑同鄉會包括台山新會恩平開平四縣,同期應還有其他同鄉會存在,但目前仍沒有足夠的資料去證實。

四邑同鄉會的會章條款,在手上有兩個版本:一個是“四邑淘金工在澳洲”,其中簡略提到的有14條(其中說明是節錄);而另一版本是威廉·杨(Rev. William Young)於1868年“關於維多利亞省華人人口狀況的報告”的第三部份“Rules of a Chinese Society on Ballarat”,合共27款,並說明是1854年11月6日開始實施。或者可以說後者是前者的擴展伸延,內容更苛更嚴。威廉·杨翻譯了四邑同鄉會的會章條款,同時在報告的第四部份說明 “所有不同的氏族或村落,除了廈門,似乎已經形成自己的協會”,他只是翻譯其中一個協會的規則。

威廉·杨翻譯了四邑同鄉會的會章條款翻譯成英文,現在又重新翻譯成中文,這可能與原文有衝突,只能讓有原會章條款的朋友作修正了。

1. 無論是新來或已在的四邑人,每個人都要認捐1鎊5先令來支付他們同鄉會的基金費用。每個人繳付款項後將會收到收據。任何成員如有任何事需向俱樂部提出,必須隨身攜帶此票;他的事到時會有人來處理。會員被發現和證明是沒有繳交捐款的話;他要求付雙倍的錢,然後將持有一張罰單。

2. 同鄉會在墨爾本設立會所,以方便來往中國的人士。會員出示了收據後,可以在俱樂部的大廳裏轉換貨幣。當新人到達時,他必須宣佈他來自中國的地區,以及他的姓氏和姓名,所有這些都必須登記在協會登記簿上,之後他將被允許在會所居住。在他到達金礦區的目的地八周後,他必須全額付清捐款金額。

3. 所有來采金的人必須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強者不應壓迫弱者,多數不應傷害少數人。假如某會員如愚昧地認爲不理會本規則者,應處以3英鎊罰款,該金額作爲協會基金。

4. 如果一群礦工都住在同一個帳篷裏中有人碰巧生病了,病人中的一個同鄉必須去找一個英國醫生爲病人開處方。這叫做關心病人。如果病人因忽視而導致死亡,那麽必須由驗屍官首先進行驗屍確定,否則他的同伴將不會從登記官那裏得到將死者埋葬在墓地的許可。如果驗屍官在調查中發現死者是以非正常方式死亡的,那麽同鄉們必須讓死者的朋友說出真相,以免牽連到其他人。

5.當新來的同胞來到這裡,他們首先必須警告不要偷竊,以符合良好的和嚴格的規則:如果任何個人,因貪婪的動機而實施盜竊,盜竊且被證實,他應當支付被盜物品的兩倍價值;同時還要挨打三十鞭;既是對他罪行的懲罰,也是對未來的警告。如果有人愚蠢地擅自違反這條規定,他將被帶到英國的地方法官那裏接受懲罰。此種訴訟費用應由其親屬和朋友支付;此外,違規者應處以罰款5英鎊,該金額應判給可以逮捕他的人。

6. 偷竊肯定要受到懲罰。窩藏贓物、買賣贓物的行爲,均以重罪處理。任何犯此罪的人,一經定罪,將被罰款5英鎊,同時還要挨打三十鞭。不得說沒有人預先警告過他。

7. 會所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公開會議,以任命一名司庫和口譯員,其工資分別爲每周4和5英鎊,不得預先提款。凡預先付款之款項,應由司庫負責。

8. 採礦作業的目的是獲取黃金。根據英國規定每個人作業有一個限定的八英尺的限度範圍。每個人都應遵守英國人的規則,不許爭吵。任何違反這一規定的人將被拖到俱樂部會所並挨二十鞭。

9. 如果索賠被擱置了二十四小時,而業主不來取賠,任何人可以免除這種索賠。這種情況不存在爭議。

10. 歐洲人很注重街道的清潔。不允許在帳篷四周堆積一堆堆臭氣熏天的東西,也不允許這些地方放置抽水馬桶。如果任何個人目睹了任何這類不當行爲,他有權向會所經理提及如此冒犯之人的姓名,違規者將受到二十鞭的處罰。

11. 會所裏有多少餘款(無論多少),都必須轉交給墨爾本,交給協會的司庫妥善保管。如果有新到墨爾本的人,他們沒有錢支付去金礦的費用,這些新到的人每個人可以借2或3英鎊用於旅行和必要的費用。到達金礦後,一、兩個月或三個月後,貸出的錢必須連本帶利全部歸還。除了新來者之外,商人和其他人都不允許從該基金中借錢。

12. 歐洲人對衣服、帽子和鞋子也很講究。在工作日和星期天,任何會員都不能腳踏實地或赤腳。任何不戴帽子的人不僅會被歐洲人嘲笑,而且還會有腳被碎玻璃割傷的危險,這將使他無法挖掘。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任何擅自違反本規則的個人,必須立即報告會所經理,並處以2英鎊的罰款,罰款數額由檢舉人承受。會所經理應親手對違規者打二十鞭。

13. 本會所成立的初衷是爲了促進友好交往和互助,並爲病人提供緊急援助。然而一些有無知的人,在被要求向會所基金捐一小筆錢時,表現得好像沒有聽到;或者出於小氣而拒絕向基金會捐款。沒有人有時間去追他捐款,而沒有捐款的人將不會被理會。

假如他參與任何爭吵或有疾病,或者死亡或商業上出了問題, 社團將因為他沒有捐款爲他排解困難;非不得已爲他排解困難時,他應當被罰款10鎊到社團基金。這一規則不得違反。

14. 對於有關索賠、豎井和水壩的糾紛,必須遵守英國的規章制度。如果有任何爭議必須報告,並公開調整。如果沒有報告,隨後發生毆鬥而造成傷害,那麽受傷的人(儘管他錯了,或者他有權利),也必須支付其他受傷的人的醫療費和食藥費。如果有任何同鄉在這個人受傷的爭鬥中提供了幫助,協會的負責人必須依法只對初次犯罪的罪犯進行譴責;但領頭的違規者要受24鞭刑,作爲今後鬧事時的警示。

15. 水坑對淘金非常有用,千萬不要用土填滿而被破壞掉。

16. 在接受信貸、借錢和償還中國商人給任何成員的款項的問題上,我們所有的人都必須注意遵守誠信。他們不得拒絕履行任何義務。任何人士如有此行爲,須在會所張貼其姓名,並須被強制全數償還所欠之款項;之後他必須上船返回中國。通過這種方式,強制措施將被抑制,公平交易將被強制執行。

17. 這些期待很快返回中國的同胞必須付清俱樂部的會費。如果有人做不到這一點,墨爾本的商人必須阻止他。不過,等他付清了訂金,就可以允許他上船去。如果有人擅自行動,必須立即報告(英國)地方法官,他將被要求拘留在該國。

18. 解決困難,消除煩惱,是社會的常事。但是,如果有想要的證據的情況下一個人應該受到懲罰或獎勵,這樣的情況下,承諾以後變得越來越複雜,然後雙方爭議必須去會所,他們必須出示證據和證人,和董事會的社團必須努力引出真相,並找出哪個方面是錯誤的。該金額以2英鎊爲限,由本案仲裁員分攤。

19. 每一次四邑家族的人發生爭吵,都必須提交會所進行公正的調整,以便調解衝突的各方。如果會所的決定不令人滿意,那麽相關的當事人可以使用會所資金,並在英國裁判官的裁決之前提起訴訟。

20. 會所的成立主要是爲了公正對待受侵害的一方; 任何董事不得利用的權力作出任何非法行爲或製造困難。如果任何董事利用自己的地位,違反了這一規則,並且再次違反這一規則,整個會所將嚴格調查他的行爲並起訴他,從而維護正義,制止災難的開始。

21. 會所的會議必須以溫和的方式進行,他們做出的決定必須是公正的。演講人可以坐著討論,但在社團的任何會議上不能握緊拳頭或用手指指指,因爲這是違反禮儀的,演講人也不能提高嗓門或大聲喊叫,在公衆討論中引起混亂;第一,因爲歐洲人可能懷疑發生了爭吵;其次,因爲這違反了中國人的禮貌。罪犯和證人說話時不得坐庭。

22. (這條規則我不需要翻譯;它僅僅是禁止在下層階級中令人作嘔的行爲,以及其他的騷擾,在罰款1和12條藤條之下)。

23. 根據本會的規定,本會董事將實施體罰;犯了罪的人必須親自獻上所當受刑罰的藤條。如果罪犯是愚蠢的,指望因為他的無知而逃避及拒絕現在的藤罰所制定的規則,他應當被批評後,會增加10個額外的藤鞭,作爲警告他的愚蠢和逃避帶來的恥辱。

24. 社團會議的業務中有需要的人充當證人應當在神前發誓證實他被允許提供證據來證明他之所以發誓;然後, 他可以說他親眼見證的事實,但不得完全接受他的證據;通过驗證的方式,将迫使人们说出真相,制止虚假证据。

25. 原告和被告,在把他們的案件帶到會所進行裁決時,首先必須每個人支付2英鎊的費用,作爲食煙費用(劬勞費);任何一方的人也必須支付2英鎊的懲戒費。每個人必須支付的全部金額爲4英鎊,在案件進入之前,必須先支付給財務主管保存。經考慮認爲不需要處罰的,退還處罰費用。任何人認爲不遵守這個規則而拒絕給錢,社團將迫使他的親屬和伴侶,使規則的違背者被逮捕,並繩之以法,從而建立規則的權威,使他們同樣具有約束力。

26. 到處去挖金子找機會,是爲了謀生; 這是不允許的。(如有華人在洗尾礦)不得允許其他華人兄弟私自利用自己的錢,並通過代理人暗中獲取尾礦;這樣一來,一種良好的習慣就會被打破,而同樣的並列關係也可能在所有其他的金礦上被採用,結果就會導致雙方的爭吵和訴訟。如果有人愚蠢地擅自違反這一規定,偷偷地利用他的錢來購買尾礦庫,任何認識這個人的必須向社會公佈違規者的姓名,違規者將受到12鞭的懲罰;重復犯罪應受24條鞭刑,罰款4英鎊,移交董事分配。

27. 中國人的服裝是歐洲人非常不喜歡的,我們的親戚朋友在街上閒逛,或者在工作的時候,不准穿中國的褲子。任何會員如目擊任何違反本規則的行爲,可將有關事項報告違犯者的姓名,而違反規定的中國人將首先受到懲罰,然後對其案件進行調查;這是對他的自以爲是的警告。

我們希望所有人都能得到大量的金子。有句話說得好:“通過有力地實行你的強烈目標,你的強烈目標將得到實現(“Let your strong purposes be developed by a vigorous execution of them”)”。然後你會獲得大量的金子,帶著這些金子回家。

在這些南部地區可以在土找到 (黃金);它的相聚是爲了回家。

所有的幸福都以這裏爲中心。

The 4th year of the Emperor Ham-Fong

咸芳皇帝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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