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美国高院对于女性生育自主权判决的几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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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一出来,舆论大哗,首先是美国的好几个大医学组织就坐不住了,纷纷发表声明,强调高院推翻 Roe vs Wade的这个判决在女性健康和公共卫生方面的一个大倒退。但是也有很多替这个决定洗白的声音,最典型的一种是:“高院没有禁止流产!而仅仅是把决定权下放到了州级的地方政府,依据民意做出决定“。言外之意,没出大事,不必大惊小怪。

荒谬。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Roe vs Wade这个判决中阐明的是,女行对自己的生育自主权有自主权,这是从宪法第14修正案中化出来的,在于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最重要的是,女性的这种自主权是和生命和私有财产一样的基本人权,受到宪法这个基本大法的保护,也受到联帮政府的保护,是州政府无权拿走的。

Roe vs Wade的判例来自1973的Warren Court

现在的反流产人士的一个流行说辞是,“把流产罪与非罪的决定权,放到民主程序中去解决”,也就是让民选的州立法委员,而不是最高法院,来投票决定妇女是否还具有流产的选择权。大部人人肯定是这么想的:民主当然好了,人人都爱,谁敢对民主说半个不字?

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我如果说要把你的房产和存款的所有权交给“民主程序“去决定,你干吗?

比如现在美国在疫情和战争的双重影响下经济困难,大家一人一票来决定那些收入在XXXX以上的人的私有财产充公,你们这些富人还敢叫好吗?

这就是说,根据高法1973年的解读,生育自主权是基本人权,是天赋人权,是不应该让选票来决定的,要是真那样就成了暴民政治了,这个所谓的“把妇女流产权较给州级的民主程序”的说法,就存在这样的危险。

英美法系遵从的是“case law”,有尊重历史判例的传统,拉丁文有个术语叫做Stare Decisis,也就是说,历史上各级法官的判例,也被看成是政府历律典章的非常重要的组成成分,所以这个体系也叫做普通法,Common law,以更加稳健保守而著称。英国政体从古代向现代的民主代议制度的发展,比其他国家都要和平和顺利,普通法尊重传统的特点是一个重要原因。

和英国相反的是法国,法国大革命别说尊重传统了,就连阳历的一年十二个月都觉得是历史的糟粕了,重新搞了一个共和国历,把12个月全部改名,比如夏天三个月叫酿月,雾月和霜月。所以法国大革命非常血腥,法国历史在整个19世纪中暴力起义不断。

有点扯远了,再回到美最高法院在1973年确立的这个妇女生育自主权,这是一个有长达半个世纪影响深远的判例。而如今高院的六位保守派大法官就这么给否定了,这就违反了普通法里尊重先例的保守精神。

但是也有人说,先例也并不是神圣不可侵伐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了南方的州有权制定种族隔离的地方制度,而且不构成歧视,因为“隔离不一定意味着歧视”( Separate but Equal),这个判例叫做Plessy v. Ferguson。这样错误的一个先例,在1954年被最高法院给推翻了,它们认定黑人不能上白人学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的第14修正案,也就是人人平等被宪法保护的原则,这个案例就是著名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如此推翻法院错误的先例,不是很好吗?为什么你还要批评高院推翻流产权这个先例呢?

为了说明这两个情况的南辕北辙,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假象一下,你作为一个平民,认为政府欠了你的钱不还,你不服,咱们就来民告官,但是政府告诉你说对不起,你拿不到这笔钱。几年过去了,政府说哦对不起,我们以前搞错了,我们应该把钱还给你。这样,你的私有财产权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如果把这个假象情况和美国种族隔离案相对比,政府之前扣住百姓财产不还的行为,就好像是高法对19世纪的美国南方的黑人说的,对不起,你没有平等进入白人社交场合的权力。而在1954年的判例,等于是说政府认可了你的私有财产权,把本就应属黑人的人权还给了他们,这是一个对历史的错误拨乱反正,正确推翻先例的做法。

那么再从另一个角度假想一下这个民告官的案例,假如政府认可你的理由,从一开始就把本应属于你的判给了你,结果几年后,政府又说哦以前判的不对,你要把这笔钱,哪怕是花掉了,也要重新给我吐出来!

你肯定要说这个政府出尔反尔,把老百姓当猴耍。同理,高院对宪法的解读是宪政方面的大国重器,切忌朝令夕改。

举个夸张点的例子,新中国建立70年,宪法推出了4部,其中还有一个版本把林彪当接班人写入了总纲,过几年政治气候变化后,又只好狼狈地改回去,徒增笑柄。

而不幸的是,这一次美国高院的做法也相去不远了:早在1973年,最高法院就以先例的形式认可了妇女的生育自主权是基本人权,蕴含在宪法的保护范畴之中,任何政府无权拿走,但是到了2022年,5位保守大法官同时变脸,要人民,特别是妇女把这个已经享受了半个世纪的基本人权给吐出来,让州政府去决定未来10各月中她们的子宫的状况。

这非但毫无保守性,简直接近于野蛮。

这次推翻保护流产权的决定,还表现了保守大法官们的功课做的很差,简直就是不及格。

这是因为美国宪法在判例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现任法官不能仅仅因为自己的观点和前任不同就草率推翻先例,而是你必须有切实的理由,比如说时代的变化,新的科学和认知让之前的判定不再能够成立了。

1954年,当最高法院推翻允许南方搞种族隔离的时候,他们就做了这样的功课,比如他们采用了当时最新的心理学试验证据证明,强制黑人和白人分校的政策对黑人小孩的心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正是这个科学证据给推翻旧判例奠定了法律依据。

那么今天最高法院的改弦更张有什么科学或者社会学的依据呢? 没有,至少没有在他们的宣判词中体现出来。

在1973年,当时的妇产科普遍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后能存活的最低限是6个月,24星期。所以Roe vs Wade判例在怀孕期24周划下一条线,只有对于孕期超过6个月的高龄产妇,州级政府才有权衡胎儿福祉的法理基础,也就是州政府可以在怀孕24周之后,通过立法对流产加以限制。

科学固然在进步,但是在胎儿脱离母体后的存活上限上的进步有限,虽然在新闻上可以时不时看到超早产儿在温箱中活下来的报道,但是最权威的研究发现23周之前早产儿存活的比例不超过5%。 

如果最高法院的决定真的决心限制流产,他们可以向先例 Roe vs Wade学习,也划一条线,可以把保护流产的期限从24周向早推几周,比如到20周,这都是可以商榷的。在本次高法的判决中的六票多数中,只有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一票认为不必彻底否定Roe vs Wade,他更愿意把流产合法的这条线划在第15周。但是他个人的摇摆一票改变不了6:3的这个整体局势。

所以说,今天的最高法院单凭五位大法官个人的好恶,而悍然对妇女的生育自主权说不,否认它是一个基本人权,把妇女的身体自主权完全较给地方的官僚和“民意”来决定。然后美国有一半的保守州立即上行下效,基本上禁止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本来合法的流产手术。

这是典型的人治,而非法治。它给美国人百年来引以为自豪的大法官制度敲响了丧钟。

暖冬cool夏 发表评论于
女性应该有这样生育/终止的自主权,想象一下,如果是个唐氏婴儿,生下来以后给父母造成的负担是一生一世的,她们的付出和艰辛社会往往很难分担的,就如博主说的,妇女有这个基本人权。有一阵不见C学者写博了,问候博主!
笑薇. 发表评论于
许多信息!! 多下分享!! 学习了!
wenxueOp 发表评论于
米国的政治系统到现在暴露的问题:2个政党的互斗强度越高,招揽顾客(选民)越要走极端。各个feature捆绑成套餐,搜干吃尽。吃个好烤鸭必定搭配个烂番茄,顾客只能在两个供货商里头选。蓝驴搞肤色、厕所,也不遗余力。理想情况,左右逢缘,从中调和,可惜华人是不享少数民族好处的少数派,而且蓝驴还推细分亚裔诱发内斗。
wenxueOp 发表评论于
比较赞同楼主的中庸之道。
1. 极左极右,非黑即白,意气之争,务虚至上,危害极大。古今历史,东西方,不少例子。
党争之时,不分对错,唯有站队。
赢家通吃,结果都是输家。
2. 堕胎权问题,以中期怀孕时间作为关键参数,要保要堕,各得其所。
3. 大法官们此次以退为进,典型的不作为,导致有些州走极端基本不许堕胎,反动啊。
跟进步派的故意放纵,唱高调,殊途同归?
即使允许跨州堕胎的,如果医保不予支持,也会阻碍不少人。
宫外孕等紧急情况,更易耽误施救。
勉强生下来,更有机会不养好,劣生劣育,害己害众。
4. 左右互搏,唯恐死得不够快。
米国人一贯正确,现在是每一半人都继续正确,也不必带上另一半人玩了。
控枪(并非禁枪),也是车轱辘绕圈,无甚行动。
唯一希望是割外国韭菜,天长地久。
白雾 发表评论于
我觉得作者生育自主权的称谓更好。堕胎权听起来比较惊悚,好像就是为了要堕胎似的。其实女性要得是生育的自由,不论中国那种强制堕胎还是美国一些红州强制保胎都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
我个人绝不赞成堕胎,但是如果有一个女人,因为种种的原因,对腹中的胎儿充满怨恨,很难想象要强迫她怀胎十月并要她抚养孩子成长。还有如果在怀孕中期发现孩子是唐氏儿,再不愿堕胎的女性都会对保留这个孩子的未来充满彷徨吧!
cng 发表评论于
回复 'not4any' 的评论 : 是的,女性失去了对生育自主权的宪法保护,是挺川的直接后果。所以很多川粉女性哑巴了。
not4any 发表评论于
从大多数平时支持保守派法官的女性读者们对高法的这一判决保持沉默这一现象,不难看出,剥夺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不符合绝大多数女性的意愿,无论是偏左还是偏右。所以,在这议题上,不存在左右之分,只有自主和强制之别。
not4any 发表评论于
TO“江郎山闲话”
赞同你这句话,“还是多听听女性读者的评论吧”。
有趣的是,自从高法的判决问世以后,以前评论区非常活跃的许多女性读者们在这个议题上差不多失踪了,静声了,无论是反对的还是赞同的。由此看来,这确确实实是与女性休戚相关的大事情。
HenryCharles 发表评论于
"Sailor19 发表评论于 2022-06-29 09:06:03"

现代社会中还有这种缺乏阅读,理解和思考能力的人真是令人感到可悲可笑。
这种程度的发言只能证明作者说的一点没错。
HenryCharles 发表评论于
"而如今高院的六位保守派大法官就这么给否定了"

是五位不是六位。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没有随其他几位逐流。
大荣确 发表评论于
回复 'qiao6' 的评论 : 支持生育自主权的宪法条文不单单是第14修正案。还有好多,比如根据宪法书名学者Elie Mystal的观点,还有以下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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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全是违背立法原意,突破界定范围的生拉硬拽,。
堕胎首先就不是一种权利,不符合权利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未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
生育自主和堕胎根本不是一回事。
奉劝各位左派不要模糊焦点,
把精力集中在如何帮助贵党解决数十年未有之高通胀、高油价等民生问题上来,
持续崩溃的股市、即将到来的经济衰退和正在失败的俄乌战争,
都将沉重打击贵党本就来路不正的政权,对你们而言比堕胎议题致命得多。
美国每年堕胎60万,这其中有多少是强奸、乱伦的?
推翻罗诉韦德案意味着救下几十万条人命,善莫大焉。
Sailor19 发表评论于
@cng:“肯定会更分裂。结果就是发达的蓝州越来越像实行民主社会主义的西欧,而深红州,特别是农村地区,更像基督教版的塔利班地区。”
cng的主流价值观,就是要把美国变成社会主义,你居然更恶毒地把基督教贬成塔利班,你就是一个邪恶的共产份子,赶紧回到你所崇拜的社会主义中国吧。
cng 发表评论于
回复 'playnice' 的评论 : 你这个是一个很常见的误解。宪法和刑事法专利法这样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不同,不单单需要专家的专长,也要求普通公民的理解甚至精通。你知道入籍宣言里有一句: “我发誓我要捍卫宪法等等等"。

如果你说,我又不是法律专家,没有法学博士,不理解宪法,也不能发誓捍卫一个我不理解的东西。要是大家都这样的话,就没人能归化为公民了。
cng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康赛欧' 的评论 : 肯定会更分裂。结果就是发达的蓝州越来越像实行民主社会主义的西欧,而深红州,特别是农村地区,更像基督教版的塔利班地区。
Idado 发表评论于
罗素韦德案的判决是三个月为期。推翻后,各州可以自行调整这个期限。宪法再怎么扯,也扯不到这3个月期限上。宪法引申要谨慎,乱引申就是联邦扩权,压缩州权。
BananaeEggs 发表评论于
(1)昔日美國的白人奴隸主,命令懷孕的女黑奴,好好地把孩子生下來,主人就多了一口畜牲,可以增加生產生或將其轉手販賣掉都可以。(2)中共實施一胎化時,強迫億萬孕婦墮胎。(3)現在美國諸多卅禁止孕婦墮胎。三者相同點在哪裏?孕婦們都是待宰的羔羊們,全憑統治者的喜怒哀樂,決定其命運。
qiao6 发表评论于
谢谢博主分享。

所有列举的都指向应该有女性选择终止怀孕权。自由派大法官们倾向于从这个角度来判。但根本上高院大法官要回答的不是应不应该有,而是宪法及修正案中到底有没有这一特定权力。

在宪法的框架内解决应该有但没有的途经是寻求国会立法。这需要不止简单多数,要全社会的大多数人。南方各州也大体一半男人一半女人,让人不禁要问怎么还会通过那些法律的?

ahniu 发表评论于

世界上对堕胎最宽容, 对控枪最严厉的国家是中国, 如果觉得自己或后代生活在一个女性没有生育决定权的社会是个悲剧, 美国枪支泛滥是恶梦的话, 应该回归中国大陆。

堕胎是两个生命的平衡,是政府的职责。但不同社区,州对这平衡点态度不同,就像有的州有死刑,有的州没有。宪法也没有明确条纹,所以这平衡点不归联邦,归州。
枪权是个人自由和政府的平衡点,不能由政府随意侵犯。宪法约束的是政府,不是人民。
宪法是所有公民,和历代公民之间的合约。三权,和三权分立都是宪法的产物。三权都无法改变宪法,唯有通过宪法修正案。
江郎山闲话 发表评论于
这个议题很复杂。
有宗教,国会立法/最高法院解析法律,联邦/州的管辖,生育,社会,等等......好多的判决也不是一边倒的。但是判决只能是一个。我理解博主的观点。
神/造化弄人,生育的重担在女性的身上。女性和胎儿/子女的连接,更是一辈子的。我作为华裔美国人,一个男人在中国生活了将近30年,对堕胎好像习以为常,很难真正体会女性的无奈和胎儿的无助。不过中国也快要禁止堕胎了吧,因为要保人口。不过如果性行为的双方都有“堕胎难”这个观念,是否会积极有效地避孕?
我还是多听听女性读者的评论吧。
cng 发表评论于
回复 'qiao6' 的评论 : 支持生育自主权的宪法条文不单单是第14修正案。还有好多,比如根据宪法书名学者Elie Mystal的观点,还有以下5条:

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生命始于受精卵只是部分基督徒的观点,政府无权把这个教派的信条加在其他不信这个教的。比如犹太教就不相信胎儿有灵魂,他们的信仰是只有才母婴分离的那一刻婴儿才被赋予了灵魂,人的特征。

第三修正案,也叫城堡法,公民的住宅就是贵族的城堡,政府不能无缘无故侵犯人民的住宅,连住宅都是如此,那么肚子里的子宫,政府就更加无权干涉了。

第八修正案,及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在违背一个妇女意愿下强制生育,那真的是非常残酷了。

第九修正案,保护在宪法中未列举的权利,那么说宪法里虽然没有明文提流产,这一条说被保护的权力不一定要每条都列举。

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那么政府强制妇女生育,不管是为了保持人口,还是为了满足部分人的宗教信仰,显然算是强制劳役了,因为生孩子是个很苦的过程。

第十四修正案暗含的隐私权,还有equal protection clause, 男女平等,既然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有身体的自主权,那么女性也应该有对身体的自主权。

所以理由很多,判例里用了14修正案,并不代表没有其他的有利依据。
TerracottaWarrior 发表评论于
很多反堕胎的精英可能没听说过Loving V Virginia,如果被最高法院按同理推翻、交由各州自决,他们的娃以后想找白人结婚就困难咯
TerracottaWarrior 发表评论于
应该问问川粉及共和党拥趸:如果最高法院推翻对Chinese Exclusion Act的否定,交由各州决定,他们还支持吗?
ahhhh 发表评论于
支持堕胎的有个问题:他们自己都没有被堕成功过。没人是以受害者的身份来反驳的。反对堕胎的人,只是用想象去理解婴孩的痛楚。即便如此,也很难理解怎么会有一个国家把杀害无辜婴儿作为宪法基本权力。
playnice 发表评论于
你又不是法学专家。
康赛欧 发表评论于
想请教一下C教授,这种情况是否会造成美国更加分裂呢?
康赛欧 发表评论于
写得好!有理有据,答疑解惑,具有专业水平。跟C教授学习美国历史了,受益匪浅。
dong140 发表评论于
中肯。
irisin2021 发表评论于
就是,主张堕胎的人关心是权利。生命属于个人,也属于社会。
qiao6 发表评论于
先声明一点个人坚决投票支持女性生育自主权。

这几天支持的反对的文章看到的都读了。感觉Roe. v. Wade 法律推演上是个弱证明。 有点如反对者所说Roe基于宪法修正案14条究竟怎么先推出个“隐私权”? 很吃惊Roe原文用的是“as we feel it is". 第二Roe原文用了“or", 究竟“稳私权”来自修正案14条或是修正案9条也含糊了一把。

要用与时俱进的眼光看修正案14条是能“feel"出“隐私权”。但保守派大法官认为宪法给法官的核心职责是忠实地诠释宪法。那个Thomas 是咋回事咱就不值一提,但保守派首席大法官Roberts是个decent man, 他想尽力保留Roe v. Wade。

"This right of privacy, whether it be founded i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concept of personal liberty and restrictions upon state action, as we feel it is, or ... in the Ninth Amendment's reservation of rights to the people, is broad enough to encompass a woman's decision whether to terminator her pregnancy"
- Roe. 410 U.S. at 153

大号蚂蚁 发表评论于
瞎扯。民意都不要还要什么法院。要不要美国法院让世界各国都允许堕胎?什么时候杀人成了基本人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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