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是农民组织起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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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是农民组织起来的需要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广大农村一度实行的是人民公社制度,这个阶段从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正式通过《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到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结束,历时二十余年,其间,毛主席为人民公社制度的创建、规范、发展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他为什么要花费那么大的精力去坚持和捍卫这一制度呢?

人民公社是组织起来的需要。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经济是小农的、分散的,这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的一盘散沙化,这样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无法组织起大规模的社会化大生产,无法形成强大的国防力量以抵御外来入侵,无法形成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参与国际事务,因此,中华民族在进入世界民族之林方面处于劣势,处于被动,迫切的任务是“组织起来”。

毛主席在长期艰苦的革命斗争中,充分认识和总结了依靠互助合作战胜困难的“合作社模式”。1943年11月29日,毛主席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作了一个《组织起来》的讲话,在这篇著名的讲话中,他高度赞扬了在大生产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群众性自发组织——合作社,他说:“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我们有了人民群众的这四种合作社,和部队机关学校集体劳动的合作社,我们就可以把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

毛主席对合作化情有独钟,是他组织人民的重要方法和形式,直到解放后他积极推行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合作化运动,将分散的小农组织到合作社中,并进而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毛主席“组织起来”的思想的实践和运用。

人民公社是国家工业化的需要。近代以来,中国的工业化落伍于世界,是中国落后挨打的重要原因,实现中国工业化,是一项重要历史使命。毛主席一直抱有工业化理想,他曾说“我们共产党是要努力于中国的工业化的”,“中国将变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国”。而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是建不成工业化的,那就需要将小农经济向农业社会化方向发展。

1949年6月30日,毛主席在纪念中国共产党二十八周年写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的发展相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有步骤地解决国家工业化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三年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了农业社会化与工业国营化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体制,中国的工业化得以“从比利时还要弱小的工业起步,到毛泽东时代结束时,长期以来被耻笑为‘东亚病夫’的中国已经跻身于世界前6位最大的工业国家之列”。

人民公社是抵御灾荒的需要。中国是个灾荒大国,水灾、旱灾、蝗灾、地震、瘟疫,三年一小灾,五年一大灾,世世代代人民深受灾荒之苦、之害,却拿灾荒毫无办法。毛主席认为只有合作才是根本的办法,只有在合作化的基础上,群众才有力量,“一切劳动农民,不论是哪个阶层,除了组织起来集体生产,是无法抵抗灾荒的。”他说:“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

人民公社也是最重要的是实现大同的需要。中国革命的最高目标和最高纲领是从社会主义达到共产主义,实现“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毛主席始终没有忘记共产党人的这一崇高理想,一直在带领中国人民“过关”,过民主革命的关,过社会主义的关,以期逐步迈上共产主义之路,而农村人民公社是毛主席最理想的通往未来大同的途径和方式。

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发表文章《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文章提出:“把合作社办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

1958年7月16日,《红旗》杂志发表文章《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文章引用了毛主席的话:“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中国社会的基层单位。”

1958年7月,河南遂平县在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由此开始带起了其他人民公社的兴起,人民公社这一新事物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应运而生。毛主席及时发现了这一新生事物,并及时加以引导、鼓励、扶持,推动它蓬勃发展和壮大起来。

1958年8月6日,毛主席到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视察,看见挂着“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牌子,说"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在那里他还看了敬老院、幼儿园、面粉加工厂、滚珠轴承厂,还走进棉田同社员一起给棉花打顶。面对一片丰收景象,他说了一句话:“大有希望!”

视察了七里营人民公社,毛主席深有感触地说:“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加上个地名,或者加上群众所喜欢的名字。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公社的内容,有了食堂,有了托儿所,自留地的尾巴割掉了,生产军事化了,分配制度变化了,一个小并大,一个私并公,乡社合一了。人民公社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比合作社高了一级。”

1958年8月19日是毛主席召集各协作区会议,关于人民公社他说:“我的意见就叫人民公社,这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过分强调共产主义。人民公社一曰大,二日公。人多、地大、生产规模大、各种事业大,政社是合一的,搞公共食堂,自留地取消,鸡、鸭、屋前屋后的小树还是自己的,这些到将来也不存在了。粮食多了,可以搞供给制,还是按劳付酬,工资按各尽所能发给个人,不交给家长,青年、妇女都高兴,这对个性解放有很大好处。我们现在搞杜会主义,也有共产主义的萌芽。”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该决议稿中有此前毛主席加写的关于公社所有制问题的一段话,指出人民公社建成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而是一个逐步替代的过程,他说:“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时代。”

1958年8月30日,毛主席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人民公社问题,他指出:“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两个,一为大,二为公。我看是叫大公社。人多,地多,综合经营,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这些就是大。大,这个东西可了不起,人多势众,办不到的事情就可以办到。公,就比合作杜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的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都可以逐步取消,有些已经在取消了。办公共食堂、托儿所、缝纫组,全体劳动妇女可以得到解放。农业是个工厂,实行工资制度。工资是发给每一个人的,而过去合作杜是发给一个户,一个家长。青年人和妇女非常欢迎现在这个工资制度。人民公社的公的特点比较合作社大为提高。这是最近一个很短的时间之内出现的一个新问题。看起来,只要一传播,把章程、道理一讲,发展可能是很快的。今年一个秋、一个冬,明年一个春,可能就差不多了。”

1958年9月8日,毛主席主持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公社,他说:“人民公社是一件大事。大概九月就差不多搭架子搞起来了,来势很猛,没有办法阻挡。至于把一些问题搞清楚,充实这个架子,那就要今冬明春。这件事要好好领导,要积极领导,要采取欢迎的态度。人民公社的特点是大公社,这是最近这几个月出来的新事物。”

1958年10月2日,毛主席会见保加利亚等一些国家代表团,当外宾中有人问题中国的人民公社时,他向外宾进行了介绍:“人民公社,它的特点就是一个大,一个公。但是,基本上还是社会主义的,不是共产主义的,有共产主义的因素。人民公社这个名称,并不是我们在座的这些人取的,也不是哪一个省委决定的,而是群众取的,首先是河南人,他们起一个章程,从今年四月间开始,有几处地方,挂出一块招牌叫人民公社。今年八月,我到河南、河北、山东走了一圈,就说了这个问题,究竟叫合作社还是叫人民公社这个问题。我说群众要叫人民公社,可以。后来在北戴河中央会议接受河南人民的办法,作出了关于办人民公社的决议。现在在试办,这个东西还要看,搞几年再看,不过大体可以肯定这个东西是不会失败的。群众迫切要求,基本上是因为劳动力不够。又要搞农业,又要搞工业,农业又要搞高产,小社不行,范围太小;要搞大企业,解放妇女,统统要搞公共食堂,几亿人民在公共食堂里吃饭,妇女就不要做饭了,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

1958年11月7日,毛主席主持召开第一次郑州会议,讨论人民公社和农业发展纲要问题,对公社性质问题,他说:“公社的性质是工、农、兵、学、商相结合的社会结构的基层单位,它的主要作用是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同时又体现政权需要保留部分的作用。公社是大跃进的产物,不是偶然的,是实现两个过渡的最好形式,又大又公,有利于实现两个过渡,也是将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

1958年11月25日,毛主席会见金日成率领的朝鲜政府代表团,介绍人民公社情况时说:“你晓不晓得我们为什么搞人民公社?就是因为农民苦得不得了。我们原有七十万个合作社,地少,人少,不利于搞大规模生产,也不容易搞综合性的生产。搞人民公社可以解放生产力。……人民公社搞政社合一,我们开始时也不敢,也考虑要不要合并。以后我们要他们试行,有一个中央委员去看了以后觉得很好,结果普遍都搞起来了。”

1958年11月,毛主席在阅读一份摘自斯大林撰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书中关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三个基本条件的材料时写下一段批语,他写道:“没有政治挂帅,没有群众运动,没有全党全民办工业、办农业、办文化教育,没有几个同时并举,没有整风运动和逐步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斗争,斯大林的三个条件是不易达到的。有了这些,加上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过渡条件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1958年12月9日,毛主席主持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全体会议,他首先讲到人民公社,他说:“我们找到了一种形式来建设社会主义,便于从现在较低级的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进到高级的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便于从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进到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便于办工业、办教育、办民兵,工农商学兵,各种事业综合起来搞,规模大,人多。这是一件极好的事情。”

1959年10月14日,毛主席会见波兰党政代表团,介绍中国的情况,对人民公社,他说:“人民公社是群众创造的,中央只是总结经验并把它推广。在中国的条件下不搞公社不行。中国有很多天灾,每年都有,没有大规模的组织就不能抵抗灾害。公社成立后,过去不能利用的资源,现在也能利用了。”

中国的人民公社这一新生事物,引起了国际上的热切关注,而且引起了国际理论的探讨,把它当成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如波兰教授明兹在中国考察后认为:“中国的人民公社具有世界意义,有远大的发展前途。他说,人民公社的建立会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作出重大的贡献,写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定要写公社问题。”

日本学者山下龙三写了《人民公社的若干理论问题》,他认为:“中国人民公社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广义的共产主义建设理论,提出了许多崭新而且极为重要的问题。”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教授赫·董克尔认为:“中共关于人民公社的决议十分明确地区别了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并对第二阶段的基本发展原则作了很重要的指示。”

1961年,经过长期调研和反复修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出台,“条例”规定了公社所有制、分配以及人与人的关系,公社从此有了自己的章程,有了自己的行为规范,有了自己的“根本大法”,有了自己的法律身份: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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