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的组织架构

通常说的三权鼎立, 就是立法 Legislative, 执法 Executive, 司法 Judicial。

立法由国会组成。 众议院 House Representative 和参议院 Senator。立法部门起草拟议法律,确认或拒绝联邦机构负责人、联邦法官和最高法院的总统提名,并有权宣战。

执法的最高领导是总统, 然后是副总统,内阁、大多数联邦机构。 主要责任是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司法这一块,最高机构是最高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司法部门解释法律的含义,将法律适用于个案,并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

每个政府部门都可以改变其他部门的行为:                                                 

总统可以否决国会制定的立法并提名联邦机构负责人。 国会确认或拒绝总统的提名人选,并可在特殊情况下将总统免职。 可以推翻违宪法律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

 

 

墨农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西岸-影' 的评论 : 为了平衡大州小州的影响力,每州都是两名Senator, 不过House representative 是每70万人口有一个名额.
西岸-影 发表评论于
关于美国的三权分立,需要知道历史。建国初期白宫控制军队,国会控制选票和民兵,高法什么都没有,就是五个大法官,没人把他们当干部,我不在乎你的判决你能怎样?
这就是当时的现实,并不是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人们就遵守,现实中你需要有实力才能产生制约效果,高法没有实力,就是摆设。
这就有了第一任大法官阿姆斯特朗的做派,他利用了对具有更大实力的白宫谄媚的方式,判决白宫在官员任命问题上赢,国会输,让白宫发现可以利用法律程序实现自己的要求,而不需要出兵国会使用武力,相对便宜。
而国会反正当时军力上不如白宫,硬干也是输,被高法否决不属于对白宫屈服,也不失面子。
因此双方都同意高法具有权威性。
这是高法开始真正成为一个分支的起点。
美国政治体制有几个硬伤,高法终身制是一个,因为形成绝对的权力,完全依赖大法官个人道德素质,基本没有法律程序制约。这其实是共产主义理念的基础,与人性相悖。你可以一时高尚,但不可能一世高尚,人的贪婪是绝对的,这是上个世纪初期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
第二就是美国政治体制是共和制,不是民主制。美国社会理念是高度强调自由,自由是美国文化的core,但没有采取更体现自由的民主制,而是选择了有可能出现独裁者的共和制。
第三就是大选的选举人制度,这是导致美国走向衰落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选举人制度客观上让每张选票不平等,加州需要70万人才有一张选举人票,怀俄明州十几万人就有一张。
这种局面让美国政治被不占经济优势和关键作用的小州左右,一个社会的管理方式被不占经济最大权重的人决定,是非常荒谬的,必然会导致社会效率降低。
所谓魔鬼是在细节中,美国也不例外。
笑薇. 发表评论于
美国的游说制度对此有何规定?
笑薇. 发表评论于
总统和议员是投票的结果。大法官是总统提名和任命,终生制可以免除他们的一些顾虑,但是无法保证其独立性。三权鼎立意义何在?
墨农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大号蚂蚁' 的评论 : 抛砖引玉,希望看到大义的展开。
大号蚂蚁 发表评论于
这是简化总结版,不是设计的结果,而是演变斗争的动态平衡。而且只是平面分析,没有上下方向的立体分析。三权分立只是民主自由法制的大象鼻子。
墨农 发表评论于
回复 'ahniu' 的评论 : 宪法是构成政体、组织或其他类型实体的法律基础的基本原则或既定先例的集合,通常决定如何管理该实体. 网上看来的。
ahniu 发表评论于
这个架构是由宪法确立的。

宪法是历代公民和现在所有公民签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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