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传谣的权利, 我也有辟谣的权利。 兼谈各种怀疑的标准与运用。

人生境遇不可选择,心态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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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造谣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判刑的。 在此不展开。 有兴趣请看对美国宪法的阐述。  

第二, Freedom of speech is not Freedom from consequences.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言论不会也不该治罪, 但是不等于没有后果。 比如一个人在公司骂人,虽然不会被判刑, 但是你不可能用言论自由来推脱被炒鱿鱼的后果的。  

第三, 你有造谣传谣和信谣的言论自由, 我作为个人也有辟谣的言论自由。 我不是政府, 我可以呼吁请大家不要造谣传谣和信谣, 但是我没有权力去禁谣, 也不可能做禁谣的事。 

第四, 你有这个权利,不等于你一定要享受这个权利。 白给我一万美金是你的自由, 我相信你不会轻易享受这个自由。  同时我相信大多数人认同: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造谣可耻,造谣传谣和信谣是在道德上是不对的, 而且是非常有害的。 所以应该打击造谣, 鼓励辟谣。 但最好是无谣可辟。 

第五, Alex Jones 案件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 控方是孩子的父母, 不是政府, 所以不存在政府控制言论的问题。  

第六, 怀疑的标准,

1.   最高的在科学结论:科学结论是通过接近证伪的实验和数据得到的, 很少有绝对的证伪  在此不详述。。  在不同情况下, 也有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标准的需要。  比如你怀疑某种饮品里某种物质有致癌的可能, FDA就不能等到这个可能被证伪了才要求下架。 

2.   其次就是刑法:  要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这其实冒着罪犯逍遥法外的风险, 但是为了人民的各种自由, 于是对于罪行是宁可信其无,不信其有。  但是请注意, 这不是Beyond Absolute Doubt. 因为世界上极少有这么绝对的事。  扯一句题外话, 这是为什么不应该死刑的原因之一。  

3.   再其次是民法:  比如, Alex Jones案, 控方只要提供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即可。  不过在我看来, 这个案件控方已经证明到了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 

第七, 怀疑标准的运用

我们每个人都有宽于律己,严于律人的本能。 我也一样, 所以在运用怀疑的标准时经常双标。  

比如, 你会对与自己的不同意见采取Beyong Absolute Doubt的标准,  而对于对自己认同的意见会采取,“有证据显示”的标准。 例如对于新冠mRNA疫苗, 药厂与FDA做过了严格的临床实验, 仍然有人吹毛求疵。 但是HCQ有做过针对新冠的临床吗? 结果怎么样呢?   你说HCQ有效, 就该同样的标准比较一下。    

这种双标情有可原, 重申,我自己也会有这种冲动。   写在这里说清楚, 就是希望大家能认识到这一点, 同时自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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