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赴澳留学章程变迁(四):一九三零年留学章程
从1921年至1931年初,在十年的时间里,由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发出的学生护照就已超过六百份,尽管其中或有部分护照发出后被澳大利亚内务部拒签,但中国政府驻相关省份如广东和江苏省之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公署以及北洋政府外交部等机构同期也签发了一定数量的护照并获得当地英国使领馆的签证(澳大利亚当时仍由英国代为负责其对外事务,由英驻各国之使领馆代办所有赴澳签证),使部分中国学生持这些护照前来澳洲,因而这十年间,最终从中国来澳留学的人数实不低于六百。当然,这些人基本上都是来自广东省侨乡,因为当时在澳华人基本上都是来自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和四邑地区。
虽然在1926年对1921年实施的《中国留学生章程》进行了修改,余后的几年里也基本上是沿着规则改变后的流程操作,但到1930年,有鉴于现行在澳实施的中国学生留学章程仍有若干值得争取改进之处,中国学子来澳留学的利益尚待有更周全之维护,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宋发祥遂与澳洲政府内务部协商,对其中的一些条款做出了调整,主要是将无需英文知识的年龄限制提高到十四岁,甚至酌情提高到十五岁,从而使更多的中国学生可以规避英语要求成功来澳留学。调整后的一九三零年中国学生留学章程共十一条,其内容如下:
一、中国学生自十岁至十九岁者可以来澳留学;
二、学生在澳年龄以至二十四岁为限;
三、学生在澳之时须专事读书按时到校授课不得兼营他业或帮助工作;
四、学生到澳后须入经澳内务部认可之私立学校不得入汽车学校;
五、学生一切费用均由其父母或保护人完全担任;
六、学生自十四岁至十九岁者须识初等英文方能来澳因到澳时须经税关考试;
七、学生自十岁至十五岁来澳依从其父母者可向本馆领取护照此项学生无需英文知识惟学生之生期年龄须准确因华人曾于某年回国澳洲税关有案可稽不可稍事含糊;
八、凡有请发留学护照者应将下列各项寄交本馆:
(甲)学生相片四张三寸四寸皆可
(乙)填单两张由请照人填写签押
(丙)声明书汉文英文各一张由请照人及担保人填写签押
(丁)私立学校声明承允收容该生之函件
九、凡有学生年满十四岁来澳留学而非依从其父母者除(八)条所述各项以外另需下列两项:
(甲)该生曾在中国何校读书英文程度如何应由该校校长来函证明
(乙)该生亲笔抄写英文一张
十、学生若迁移住所或拟转入他校时担保人应立即报告总领事馆;
十一、学生来澳留学每届十二个月为一时期若拟继续留学时应在该期届满以前函达总领事馆并须附来该生在学校之成绩表。[1]
按照上述新的章程,事实上,使得在澳华人申请除了自己子女之外的其它亲戚之青少年学童赴澳留学有了依据。自此之后,中国总领事馆在处理与协调中国学生来澳留学之护照与签证申请方面,就一直按此章程办理。1934年4月16日,中国驻澳总领事陈维屏向澳大利亚总理游说并发出照会,就中国学生在特殊情况下于超过了二十四周岁之后,如果遇有尚未完成的学业课程,希望能获得特批,让其完成学业,获得了后者的认可。由是,一些确有需要的超龄中国学生得以延签。例如,1935年开始,陈维屏总领事以上述澳大利亚总理的回复备忘录作为依据,为已经超龄两年的广东中山县籍学生陈钧申请再特批一年的展签获准;次年,再获批复了陈钧一年的展签。该学生直到1937年6月19日才离境回国,时年已经29岁。[2] 而在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中国驻澳总领事保君建也为十五岁至十九岁赴澳留学的中国学生争取到了一项权益,即无需提供英语程度证明而可先获得内务部核发入境签证,只是在入境过海关时能通过移民官员的语言测试即可,比如中山县籍的刘锡允。[3]
到了1942年,即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因澳大利亚与中国成为共同抗击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之盟国,上述章程因战事而自动停止实施。战后,尽管还有一些来自中国的赴澳留学申请,但其数量已不多,其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中国的国内形势也发生了巨变,可以说,中国学子赴澳留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宋发祥总领事
陈维屏总领事
保君建总领事
档案资料出处:
1) Wong Choy - 1. Inquiry to movements 2. Exemp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for son, NAA: A1, 1930/9357
2) 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