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霸王条款”合法之忧思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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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霸王条款”合法之忧思

                               2004年9月28日

何必

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自带饮料进入影厅的规定获法院支持……(略。)

在通常情况下,被宣传部门管束得服服帖帖的媒体,在碰到已经进入庭审阶段的事情都小心翼翼,并且在法院判决出来之前都只能躲躲闪闪避实就虚,生怕对于未决案起到舆论压力的影响,而一旦法院判决下来,则大体上会认为法院判定是没错的,都站在判决的立场和角度上做文章。但这次却好像不同,此案一审判决后,京城大大小小的媒体给众口一词,纷纷把矛头直接指向了法院判决结果本身,而且不约而同地站到了消费者一边,明显倾向于弱势一方。这种景象有很多年都没有见到过了。

其实,这个案件并不是什么曲折复杂的事情,就是消费者到了影院自带饮料被院方以保护场所安全与秩序为由禁止,但影院内也在出售消费者所带饮料,价格比外面高出一倍以上。法院认为影院已经在很多地方以醒目方式告知消费者禁止外带饮料因此影院方没有主观故意或过错;消费者就自带饮料向影院提出异议时影院工作人员提出可以免费为其代存饮料等,至于价格,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益最大化是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常经营行为。

就这样,消费者挑战经营者霸王条款的努力至少阶段性地以失败而告一段落。

接下来的状况会如何呢?影院方面当然自得其乐。从各个影院对于这个判决的态度上看,都是喜形于色,认为从法院处得到了公正,商家不仅仅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从整体经营角度来规定场所秩序,以有利于发展。

说到发展,别说影院,就算是整个中国电影业又是副什么德行样呢?据说,今年中国电影业票房情况很看好,很有希望突破10亿人民币!而这10亿人民币是个什么概念呢?诺大的有13亿人口的中国,每年每个人在电影院所花的门票钱平均起来不到一块钱;即使加上类似高价卖饮料、电影附带其他产品在内,满打满算充其量也不过是三、四百亿的可怜兮兮状,这相当于国内大型家电生产企业半年的销售收入。

中国电影这也叫产业?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每年闹得轰轰烈烈的电影这个那个奖,打得头破血流,最后还是圈里人的明争暗斗,消费者根本不捧场。本来嘛,中国电影院门票价格是最早与国际接轨的,美国人看一场电影,用中国人收入水平看,也就相对于花上块八毛钱的样子,可我们这里呢?动辄几十上百块,除非是发烧族,剩下的大都没那闲情逸致给如此暴利的影院进行赞助。有那工夫还买点子管它正版盗版先一睹为快了再说,还省却了到电影院赶点受气。

如今这个判决让影院方面扬眉吐气,而且这个判例会给整个影院业一个很强的示范效应,其他影院如果跟进也是理所当然的。消费者成了受气包,那么会怎么样呢?用脚投票,不去影院完事。笔者就已经有10光景没去过影院了,也没觉得有什么落伍或是文化残缺。如此一来大概最快活的就属街头上那些卖光碟的了,而最着急的也许是电影产业里那些导演、演员们了。

其实,这个判例不仅仅对影院领域,而且对整个终端销售领域都会有示范作用。我国《民法通则》里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四大原则,而这些原则并非仅仅是针对买卖行为当中的某一方,而是对双方都有效。对于现代社会而言,自由、公民权利、法治是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而自由与法治就像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自由就势必对于侵害其他方面的自由,具体到本案,强调经营者的制定规则与定价权自由,就伤及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并由此对法治带来伤害。从双方关系上说,消费者有购买门票的义务,经营者有提供电影放映的义务,这些已经是双方合同行为中全部义务内容,而像饮料等的规定,属于超范围义务,并不能视作正常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单方面要约,则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之嫌。而法院判决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取消如此规定的请求败诉,实在体现了我们法律上的困境。

开篇报道就以“治理‘霸王条款’是否遭遇寒冬”为题,文中也提及,国外的“霸王条款”也是很多的,但和我们国家不同,他们靠法院判决来治理,我们却在依靠中消协的点评,或指望行政机关来干预。

宽泛地说,我国13亿人口个个都是消费者,但一个很尴尬的现状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体系组织化程度高、信息充分、利益协调机制有效灵活的状况而言,全国专门为消费者权益做工作的,只有一个消费者协会;而在各个生产经营者协会都在马不停蹄为企业及行业利益闹腾时,消协缺由于没有行政职能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有了所谓“两大软肋”。也就是说,全国唯一专职为消费者维权的部门却是个花瓶般的中看不中用的摆设。从去年7月其,中消协陆续对银行、电信、邮政、房地产、汽车、物业服务等6个行业共29大项“霸王条款”进行了3次公开点评,但至今被点评者却应者寥寥。虽然中消协扯着脖子到处声称这些点评还是起到了不少作用,但是最近它还是不得不对外宣称,准备提请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对所点评的事项进行监管。看上去,这更像是中消协在为自己挽回点面子。同时,由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它也只能鼓动消费者对这些“霸王条款”提起诉讼,并承诺将会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

但如今这么个判决结果,也让中消协以及广大消费者彻悟了我们的法律环境。即使针对“霸王条款”提起诉讼,结果也并不乐观。按照法院方面的说法,法律不禁止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那么这数十条“霸王条款”都不是法律禁止的,也就都有存在并延续的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说,中消协的点评更像无事生非吃饱了撑的。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消协要回过头来要求行政部门介入对“霸王条款”的治理,实在是具有些讽刺意味,看起来中消协也是万般无奈,只能要求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透露着市场经济的倒退。

法律在表面上公平的状态里,本质上还有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的功能,在目前中国各种权利权衡之中,行政权利、企业权利和个人权利地位严重不对等(众所周知的是,行政权利最强、企业权利次之,个人权利最弱)的情况下,本应该向弱势一方倾斜,以维持权利分布的动态平衡并由此达成社会安定。

如果法律明显站在维护社会权利主体中强势一方,那么这个社会的运行就会潜伏着越来越大的危险。短期内,表现的是人们对于法律失去信心,并经由此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就像这次京城媒体整齐划一地站到了法律的对立面上那样,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法院所作的判决都可以在是否公平层面上被坊间说三道四,这法律成了啥玩意儿?久而久之,则会动摇对社会制度的信念。而且,随着法律嫌贫爱富状况的延续,社会资源会在法律的名义下向权贵手里集中,用法律制造新贵,用法律维护霸权,但其代价必然是社会的动荡乃至崩溃。

同时,中消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暴露出我们法律体系中的问题。当行为责任人对公共利益构成侵害时,是否非得是显形的被侵害方才能进行责任追究?当“霸王条款”可能伤及所有消费者时,诉讼主体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面对这种我们所谓的“霸王条款”,起诉人的范围界定很宽泛,就是为了防止企业行为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

事实上,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还可以环保方面为例。在我国,对于环境污染提起诉讼者必须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并且要进行不胜其烦的取证;而在西方,只要企业出现环境污染,那么政府、其他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无论谁都可以对肇事者提起诉讼,并且有些国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法,旨在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给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生存环境。

也正因此,“霸王条款”才屡禁不止,或者说是蔚然屹立堂而皇之地继续招摇过市;也正因此,渤海10年后可能变成没有生物的死海、珠江可能彻底失去通航能力、长江黄河发源地的青海玛多县从全国最富沦落到如今回归到蜡烛时代赤贫得只能进行生态移民、今年刚刚到4月21日北京市中重度污染天数已经超过去年全年该天数的总和……

也正因此,那电影院还是留给那些自以为是绯闻不断的大大小小的星星们自娱自乐,不去也就不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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