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环境也肇事
2005年4月1日
何必
昨天,疲劳骑车撞死行人的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略。)
看到这样的消息,首先的反应就是让栏目记者去了解具体情况,特别是相关细节,如果能到案发现场拍摄到对当时情形的描述更好。但却被搁置。
自行车把行人撞倒致死,这样的事情本身就很蹊跷。如果行人把自行车给撞了呢?还别说,这样的问题又让我想起了自己的经历。
以前我曾经在中央电视台做财经新闻节目,工作地点是军事博物馆里面,每天都是早晨布置当天的选题派给记者,然后写好当天的口播观点,然后就得无所事事眼巴巴等到接近傍晚记者拍摄回来。2001年盛夏某日午后,实在无聊,跑回西八里庄的住处小憩,一觉醒来睡眼惺忪迷迷瞪瞪晃悠到车站准备回办公室。烈日暴晒,公交车站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光秃秃没有任何遮掩,为躲避阳光,等车的乘客纷纷逃到人行道的树荫里。恰巧非机动车道上停放一辆大轿车,挡住了观看来车的视线。等到我发现所要乘坐的车时,那车已经进站,我立刻飞奔过去,结果与那大轿车后出现的一辆自行车撞了个满怀,骑在车上的中年妇女被我重重地撞倒摔在地上不能动弹,痛苦得脸都扭曲了。我带她到医院拍片透视侯诊取药,折腾一溜够,从医院出来天已经擦黑了。再到公主坟交通队,交警听完了情况,分别单独与双方谈了谈,然后把我叫进去,说对方要让我掏天文数字的赔偿,而他认为责任的确在我,因为按照刚刚发布的什么文件,我侵犯了自行车的路权。我掏出兜里所有的340元,说也就这么多了,如果不行,只好任凭对方发落。那警察再与妇女商量,事情就这么了结。这时已经晚上8点多了,演播室都录完了,当天的节目肯定是做不成了。第二天把事情经过在办公室里讲了,得到了同事们的哄笑,而且还落下了话把,走廊里时不时就能听到怪里怪气的声音:“给我34,我就送你回去!”“还回家睡午觉吗?你丫牛逼呀!什么时候把汽车也撞瘸了?”
这个午觉睡得太贵了,抵得上到哪个星级酒店的消费了。我孤陋寡闻,没听说过交警所说的那个什么路权的文件,不知道这个所谓的文件与法律到底有什么区别。只是窝火的是,自行车有路权,等公交车的乘客是否也该有什么权利?比如,乘客在候车站台上是否可以不被暴晒雪撩风吹雨打?比如,从人行道到公交站台是否也应该有人行横道而不至于让行人除了飞过去外必须要侵犯自行车的路权?比如,自行车道上停放大轿车障碍乘客是否也应该有什么说法?
行人把自行车给撞了,听起来也是有点奇怪。现在看来,对照起开篇刘某,我还真是算幸运的:如果我当时再使大点劲,偶然性再大点,谁知道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别还真到了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这种话说得有些轻悄,特别是面对案件当时一条生命远离而去,似乎还是应该郑重些;而对刘某将要面临刑事处罚被限制自由的可能境地,也应该抱以同情才是。
刘某毕竟是夺去了一个人的性命,如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无可非议。
想起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发的激烈争论,主要是针对该法第76条有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个被通俗称作“机动车全无责”的条款,以是否拥有机动车为界区分出旗帜鲜明而势不两立的双方。
而开篇案件中,刘某的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似乎并不是很能惹人关注的。毕竟,自行车使用者已经被现代城市文明挤兑得越来越稀缺,或者说被以机动车霸权为基本思路建立起来的城市交通体系排斥到了孤家寡人的地步,发生交通事故将会接受什么样的处罚以及同时还要负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也就属于边缘新闻的档次。而像本人那般以血肉之躯把自行车主撞瘫在地上,除了狗咬人不是新闻而人咬沟才新鲜的传播价值外,当然也没什么现实意义。
刘某连续工作11个小时疲劳过度骑车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大概是可以被仔细分析这11个小时的连续工作到底是什么样性质的社会问题,以及如果连续工作11个小时就如此疲劳骑自行车都能撞死人,那么北京市出租车司机基本上每天都要工作14个小时以上,如此疲态,是不是意味着北京街头散布着几万个刽子手般的出租车司机?刘某也许可以因为对方未按规定行走而被减轻处罚,但却很难因为疲劳而被减免骑车肇事之责。或许,他应该向让他连续11小时工作的人讨个公道。
更重要的,是新闻所谓“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这也是造成该惨案发生的现场要因。如果现场有路灯,也许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故。那么,交通设施的缺乏是否在本案中充当什么角色并被追究责任?就像本人撞自行车事件中的树荫、人行横道、大轿车等因素那样,这种制度性欠缺、或者说制度性陷阱的存在,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反正我是不会为那巨额人民的币折腾子卯寅丑了。不知道,刘某是否会因为“天黑没有路灯”而向这充满陷阱的制度发难;不知道,死者张某的亲人是否满足于在没有“自行车负全责”法律条款下赔偿数额的判决而问罪新交法或交通环境;也不知道,还有多少人已经、正在或将要被这制度陷阱吞没得家破人亡。
我真的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