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通断网拒绝赔偿体现企业霸权
2005年7月14日
何必
继4月份互联网出现大规模瘫痪事件后,7月12日下午两点半左右网通宽带断网两小时,因为运营商技术原因造成网络瘫痪……(略。)
12日那天这个时候,笔者正在办公室里,突然之间网络中断,所有的网页都处于无法访问的状态,所有与网络相关的工作都被迫处于停顿乃至混乱的状态,平素里对网络形成依赖的工作方式由于这种突如其来的事故而变得支离破碎,突显出随着技术对日常工作与生活的渗透,人们对技术的依赖已经到了很可怕的程度。对于正常节目的播出还是有些担心,特别是相关资料与素材的查询陷于停滞,相关人员也都像断了线的风筝那样突然间没有了主心骨,一个个都从各自的座位上起来盲目地溜达,没头苍蝇似的到处找寻自己的真实。赶紧把分管技术的人员找过来,寻找问题发生的原由,无果;给112和10060打电话,永远占线,闹的只是以为是欠费,到4点多网络恢复时,也还是昏头涨脑地以为是自身原因。网通公司此后也没有就此给用户任何解释,只是当有较真的人打电话询问时,才以“突发事件”为由敷衍搪塞。
设想一下,如果节目因此受到影响,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是很难找到网通进行索赔的。就像前面的节目里提到的公司职员导致工作耽误、股民损失投资赢利机会等,就更难举证从而向网通方面主张财产权利了。
就这次网通在北京大面积断网事件,搜狐所做的调查显示,89.29%的受访者认为宽带网络公司有一定的过错,但74.11%的人认为网通会作出补偿的可能性非常小。
有趣的是,4月份,分属南方的中国电信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的大规模断网事件,而结局也是以网络服务提供商方面黑不提白不提告终。
不管是中国电信,还是中国网通,对于此类事故处理方面所援引的,都是现行《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即使网通断网时间不是2个多小时,只要是在48小时内,就都是可以不采取任何赔偿措施的。这也构成了其理直气壮的法律依据。
就网络服务而言,所有用户在接受电信或网通所提供的服务之初,就要与网通签订服务协议,构成了商业服务合同关系。广大用户在入网时并不多注意的入网协议中肯定约定有关问题的处理遵照《电信条例》,所以这样一份合乎法律规定的合同就会让用户的赔偿请求无从诉起,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四大基本原则,电信条例中对于电信服务障碍修复时间的约定,明显对消费者不利,是对消费者消费权利的赤裸裸的剥夺。到现在,如果不接受电信部门格式合同就不能进行网络接入服务业务操作,这是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对民事行为自愿原则的公然蔑视,更是把消费者放到了显失公平的位置;而对侵权所导致的损失的赔偿也是等价有偿的含义之一,既然网络中断并给用户造成损失,网络提供商就此进行赔偿天经地义,网通方面拒绝赔偿则是对这条原则的践踏。
消费者协会对于电信合同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也早已在坊间流传。但是,这并妨碍电信部门在网络服务提供时依然称王称霸胡作非为。
而试图对电信部门运营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的《电信法》,历经25年这般漫长的孕育,到现在还是由于利益集团之间的纠葛而难产,在立法史上成为奇迹。
这次,网通方面解释说这次断网是属于突发事故,而这种突发事件在法律上就属于“不可抗力”。但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电信已经在南方发生过大规模断网事件之后的3个月,北京网通在此如出一辙。新浪近千名网民都在质疑,路由器软件问题明显属于网通公司自身的问题,而且这种路由器问题的发生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完全是可以预防避免的,例如可以通过采用备份路由器的方式来避免网络的瘫痪。但如此简单的技术设备以及软件操作,却被网通方面束之高阁无动于衷,这才引发了12日的全北京大面积网络瘫痪,这与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根本扯不上边,到现在网通方面还是以“突发事件”为借口逃避赔偿责任,实在也太强词夺理了。
从网通造成网络大面积中断后拒绝向用户赔偿这件事当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企业霸权的横行,以及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可怜兮兮的地位。在企业如此霸道的局面里,奢谈什么公平等价真是像痴心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