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给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立法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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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给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立法

                               2005年8月21日

何必

20日,北京市卫生局对艾滋病、恶性肿瘤、乙型肝炎等七种疾病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略。)

翻开报章打开电视,有关查处媒体上发布的非法医疗广告的报道三天两头没完没了,今天这么查,明天那么查,刚才查这儿,待会儿查那儿,凸显出行政执法部门没闲着,没白拿纳税人的钱无所事事,还是干了不少正经八百的事,风里雨里忙活得屁滚尿流。可麻烦的是,这非法医疗广告却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刚刚查处完毕却变本加厉愈演愈烈。媒体报道,山东省不久前对媒体上发布医疗广告进行检测,发现违法率高达100%!

人们不禁含糊:既然执法部门没闲着,也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这执法效果怎么就像黄鼠狼下耗子一窝不如一窝呢?那些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想方设法蝇营狗苟,而广告发布媒体也乐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央视到现在还在发布北京新兴医院治疗不孕不育广告虽然令人作呕,但谁都无可奈何。

非法医疗广告已经成为顽症,怎么着也治理不了。

节目中那个北京市政协委员的说法倒是很有些意思。多部门、多层面管理,所以才导致了这种执法不严局面的出现。

事实上,按照中国目前的制度状态,官僚体系存在更多的理由就是为了能够容纳更多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以及安排更多的“主流人群”就业。庞大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存在,占据着数以万亿计的公共财产,塞进了近6000万的人口,成为蔚为壮观的全世界绝无仅有的吃“皇粮”(准确地说是靠纳税人供养)的大军,而且这个队伍还在与日俱增着。

所以,才会出现“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北京市区区一个经常被盗的井盖的管理竟然涉及到18个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状况。行政效率低下,凡事都要进行公文旅行,在官僚体系中弥漫着惟上惟大一切都服从领导脸色心情暗示而不是纳税人需要,这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而到现在,这种现象逐渐扩大化,在中国的文官系统中病入膏肓。

而当我们把目光放在如此官僚体系的存在的全部合法性充其量就是与民争利的层面上看,这种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才会得到诠释。

如此,政出多门,责任交叉重叠,行政行为过程中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这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也如此,人们看到官民关系日益紧张、逐渐走向尖锐的对立,暴发激烈而且不可调和的冲突的事件日趋高涨,社会安定也因此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也就不足为奇了。

而那个政协委员振振有辞又把执法不力说成是由于法律的欠缺。这更是让人感觉风马牛不相及。

人们现在都在热衷于谈论法制社会,谈论宪政时代,谈论依靠法律进行社会管理,于是,取代改革开放前20年中国社会经济学家占据社会生活舞台主角的是,法学家开始粉墨登场。针对沈阳刘涌案中国法律界知名法学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成为新中国司法史上将被永远记录下来的一个经典。到现在,法学家也不甘寂寞,走台出位成为新世纪以来的璀璨景色。

在呼吁立法跟进的同时,一些更为切合实际的描述却在暗合人们的悲凄。

另一方面,法律就像雨后春笋般地被粗制滥造出来,形成了法律生产的流水线,出现了法律泛滥的“泛法制”倾向。对于法律的顶礼膜拜夹杂着主流意识形态刁钻阴险的狼子野心,共同作用于我们这个悲惨破落凋零残败的社会机体之上。

社会上早就有说法,在立法过程中学者还是无法与官员较劲。已经溘然长逝的《东方早报》数据曾经提及,立法过程中需要学者和官员协调认识,但在中国,最后往往是学者博弈不过官员。对此参与《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北大教授曹凤岐讲述了自己的体会。《证券法》是中国第一部首先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但仍受到了官员们很大的制肘。在《证券法》要不要放开在中国完全禁止的信用交易问题上,多数学者认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不应通过行政加以限制,但官员们认为会出乱子。就中国是否要建立一个多层次的交易体系上,官员们坚持不放开的态度,而在世界主要资本市场都构建了多层次体系,其中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等。有官员认为场外交易市场是“黑市”,要明令禁止。最后场外交易这一章被迫删除。《证券法》中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不得炒作股票。对此曹凤岐认为,《证券法》不应以主体论权力,炒作也不是法律语言。但官员们的印象是国有企业不能乱炒股票,因此非得加上这一条。实际上,这条法规根本没法执行,很多国企都在炒股。

而在此背后,则是更深刻的问题。最近立法腐败作为中国社会新的“潜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出来,国家的立法不少都被利益集团所操纵,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有31件法律草案被列入了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包括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等。专家指出,这些法律草案相当一部分是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利益集团起草的,势必带有部门利益或行业利益。以反垄断法制订为例,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或大型垄断行业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不自觉地带入了自己的部门利益,才使得一些原本早就颁布的法律到现在还迟迟不能出台。立法受利益集团影响的原因包括:部门起草法律的惯例为行政机关谋取本部门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立法主体多,法出多门,为部门利益的行政立法创造了条件;目前尚无《行政程序法》,除了国务院制定了一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外,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都未有规定;现行立法体制对行政立法的监控规定不完善,不论是事前还是事后监督都无法落实。

这么看,那个政协委员也许说时无心,但如果真如此操作,只不过是给纳税人又增添了新赋税缘由而已。在人们动辄就把社会混乱归因于法律法规的欠缺的日子里,不经意间也看到,法律正在被权力意志当作玩偶和道具,用来混淆视听蛊惑人心。最终,那些对法律抱有至高无上期待与依赖的善良的国人们,还是不得不接受有法不依的残酷现实,并在这种局面当中被各界忽悠着“凡事总有个过程”、“慢慢来”的喧嚣里莫名其妙地奔向黄泉。

在一个按照里根说法是“结构性”顽症的社会里,企盼法律能够挽救社会关系,那才是痴人说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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