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的消费者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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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消费者

                                             2004年6月12日

何必

深圳46家零售企业联合与银行过不去,如果银行方面不降低手续费,则拒绝刷卡……(略。)

其实,商家与银行在使用银行卡方面的明争暗斗早不是什么新闻了。2003年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永乐家电商场实行每逢周二拒收银行卡的措施,理由是银行在每笔刷卡业务中索取1%的手续费太高,在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的家电行业造成了销售企业生存困难;而银行方面则认为为银行卡所负担的成本较高因而这种手续费率并不高。

就此,笔者在当时写过评论,认为该商场由于银行卡费用问题而与消费者产生了直接的矛盾,而顾客则会因为商家不准许使用银行卡产生不满甚至用脚投票,势必造成客户流失。这种表面上看是商家与顾客之间的摩擦,背后却是银行先利用刷卡消费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如此消费习惯的人群,并借此与商家周旋,制造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不睦,而在这种直接冲突中,银行却坐山观虎斗渔翁得利。

随着事态的发展,商家也把对顾客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模式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损失计到了银行头上,出现了深圳46家零售企业联合向银行方面叫板的情况,把矛头直接对准了银行。而由银行卡引起的争端,也逐渐波及全国,不少城市都出现了这种风波,还有些城市的商家对深圳商家的行动击节喝彩表示声援。

有人说,这是竞争的商家与垄断的银行之间的一场龙争虎斗,反映出不同体制下的企业在观念、追求与行为方式上的差异,映衬着转轨时期的市场特色。

同日,开篇节目中还报道了,北京某银行在办理向其他人银行卡上汇款时将对方帐号上的存款余额悉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事。随便什么人,只要知道对方的银行卡帐号并向该帐号里汇入一笔或多或少的款项,银行就能将被汇款人该帐号上的钱数告知汇款者。这种听起来简直有些不可思议的事情,很显然侵犯了银行客户的个人隐私,把其财产状况大白于天下。而之所以会有如此事情出现,就是因为银行没有专门向银行卡汇款的业务,想汇款者或者只能通过邮政系统,或者就只能在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当然,往自己帐号里存钱得知帐面余额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为了减轻营业成本而将汇款视同于存款业务,并因此给银行顾客带来巨大的财产风险,这好像怎么着也说不过去。而这家银行就是最早叫嚣要对银行卡收取年费者,这不禁让人再度想及,如此服务质量,还动辄就说与国际接轨呢!

在这样的背景下,再去看深圳银行方面对中国商业联合会有关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迅急回应为“绝对不行”、“不可能”,也就让人有了些感悟与无奈,并对世风进行着盘点与肃清。

而返观这次商家与银行方面你来我往之中,中商联表现得似乎不偏不倚,各打50大板。作为商业社团组织,没有只占到商家立场上,颇似公平。至于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和央行会做何表态,目前尚未知晓。

但通看其间,却似乎是少了什么,最重要的部分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那就是消费者。

显然,在这场零售企业与银行方面剑拔弩张的对峙当中,作为信息、责任与后果的承载者都是消费者,并且还都同时具有零售企业与银行的双重消费者身份。在这个意义上,已经不是什么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而是成为联系零售企业与银行的媒介,负载着由此而产生的诸多损失,成为双方搏杀的牺牲品。

无论什么样的企业间博弈行为,都不应该以侵害第三方利益为前提。就像父母双方争吵不应该给孩子造成影响与伤害、以恋爱名义在一起的男女中的一方不得在交往过程中以任何借口背着另一方与其他异性上床一样。不管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常理上,抑或在道德上,法人或自然人的任何行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而当双方产生纠纷瓜葛乃至争斗时,更不能伤及无辜的第三方。

但是,就如同在通常情况下父母吵架并不顾及会给孩子带来什么样的心理创伤、恋爱中一方为了少许钱财而与第三者(有妇之夫)同居也没有任何负疚感甚至振振有辞若无其事那样,现实中,零售企业与银行都在为了自己的利益与脸面而浴血拼杀着,根本无视消费者的存在及其利益诉求。

在这种局面里,消费者由于组织化程度低、信息不对称、抗争能力差等因素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成了任人宰割的对象。但再怎么着,没有了消费者,零售企业与银行也只能喝西北风。

就目前看,2002年全国刷卡消费额为2000多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而2003年1到9月,刷卡消费额迅速增长到6000多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以上。如此计算,如果银行方面接受中商联建议下调到0.5%,意味着银行一年将减少10多个亿的收入。比起上述恋爱中一方与第三方同居只是为了电话卡等小额钱财来,这10多亿可就不是什么小数目了,银行方面自然不会主动放弃这种不费力就能取得的利益。不过在惟利是图利令智昏的意义上异曲同工

什么时候,那孩子、那恋爱中被合谋被欺骗者、那夹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消费者,才能被当作利益主体而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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