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九七):南海梁社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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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九七):南海梁社财

南海岐阳村 

梁社财(Lung Sha Choy)是广东省南海县岐阳村人,生于壹千九百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他的父亲名梁亚仓(Lung Ah Tock),早年便去到澳大利亚发展,在尾利伴(Melbourne)埠以木匠手艺立足,与同宗兄弟梁亚协(Ah Hep)[1]合股,于益市比臣街(Exhibition Street)二百七十二号开设一间协隆木铺(Hep Loong & Co.),事业有成。

一九二一年,澳大利亚正式实施《中国留学生章程》,开放教育给永久居澳华人申请其在中国家乡之子女前来留学。这一年梁社财年届十岁,正好处于章程规定的最低赴澳留学年龄这个档次,因此,早早就得到此项消息的梁亚仓,过了新年便准备好材料,以监护人和财政担保人的名义,填好申请表格,以最快的速度提交给位于同城的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办儿子赴澳留学手续,为他请领护照和签证。他以自己参股经营的“协隆木铺”作保,承诺每年可以供给膏火一百八十镑给儿子作为其在澳留学费用,要将他办来尾利伴的公立学校念书。因他当时没有想好要把儿子具体安置在哪间学校,就只在申请表中笼统地写上“公立学校”一字,想留待儿子抵澳后再视情而定。

按照刚刚实施的《中国留学生章程》规定,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负责办理中国学生赴澳留学的护照申请和签证的预评估,亦即意味着只要通过了中国总领事馆的评估,签发了学生护照,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主管外侨出入境事务的内务部便可按例核发其入境签证。因此,中国总领事馆接到梁亚仓的上述申请后,也迅速予以审理通过。一月二十八日,中国总领事魏子京就给梁社财签发了中国学生护照,号码是1/S/21。这就意味着,这是中国总领事馆在《中国留学生章程》正式实施后受理审办完毕的第一份留学申请,也是为此签发的第一份留学护照。随后,中国总领事馆将申请材料和护照送往内务部申请签证;五天后,即二月二日,内务部便在该护照正页上钤盖了签证印章。二天后,中国总领事馆拿回护照,便按照梁亚仓的要求,将其寄往中国,以便梁社财尽快前来澳洲留学。

对于一个十岁的孩子来说,要跨洋过海去到遥远的国度留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家人需要有一段时间去联络和安排其旅途的监护人,后者通常是那些此时正在国内探亲的居澳同乡,在其结束探亲重返澳洲时,能顺便将这些不谙世事未出过远门的孩子带上,在旅途中予以照料,并在抵达目的地之后将其交给对方的亲人。待上述一切事项安排妥当,已经是一年之后。由是,家人便为梁社财订妥船票并将其送至香港,在此搭乘驶往澳大利亚的“丫剌夫剌”(Arafura)号轮船,于一九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抵达尾利伴,顺利入境澳洲。梁亚仓去到海关将儿子接出来,住进了他在益市比臣街的店铺中。

待一切安顿好之后,梁亚仓便将儿子送到位于尾利伴唐人街(亦即“小博街”,Little Bourke Street)旁贴奋巷(Heffernan Lane)里的长老会学校(P.W.M.U. School)念书。这是一间由长老会女传教会创办的学校,招收的学生主要就是亚裔尤其是中国来的留学生,以配合该教会在当地华人中更好地传教,为主服务。梁亚仓如此选择,也是因为该校与其协隆木铺相距不远,便于儿子走路上学。梁社财在这间学校读了两年,学校对其印象甚好,每年所提交给内务部的例行报告都显示其在校表现良好,称赞他用功好学。可能是年纪小,学习英语上手快,此时他的英语听说能力已经有了很大提高。

从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开始,梁社财转学到加顿埠末士准士学校(Rathdown Street State School, Carlton)就读。这是一间公立学校,靠近尾利伴大学(Melbourne University),距离梁亚仓在益市比臣街的木铺也不算太远,仍然可以走路去上学。在这间学校读书期间,他的各项学业与之前在长老会学校无异。到一九二六年时,除了英语的拼写和阅读仍然是其弱项之外,其余科目都表现良好。一年之后,他在英语拼写和作文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学校认为他虽然热心学习,也比较诚实,但不属于那种天资聪颖的学生。

可是,进入一九二八年,他的上述热心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形象却轰然坍塌。到三月份,末士准士学校校长向内务部报告说,自新学年开学后,这位中国学生就没有到校上课。就在内务部通过海关要求派员了解其去向时,收到了中国总领事魏子京于四月十三日的来函,告知梁社财已经在二月一日即新学年开始便转学到基督兄弟会书院(Christian Brothers’ College)读中学,在那里,他给自己取了一个英文名字,叫做Harry Choy(哈利财),并且也是用这个名字在此注册入学的。可是,海关人员随后到该书院核查的情况却表明,他经常旷课,根本就不回书院上课,海关人员几次到书院回访,都听到老师投诉他总是旷课。具体地说,从二月份到四月下旬,他已经旷课累计达六个星期之多。事实上,海关人员几次找到梁亚仓,他都表示儿子跟他说是去到书院上学,但因其子这段时间并不在店里跟他一起住,而是去到域多利市场(Victoria Market)那边一位朋友处居住,因而他也就无法确认儿子的具体到校上学时间。由是,通过综合种种收集到的资讯,海关人员得出的印象是:这位中国学生已经不再对上学有任何兴趣了。

接到上述报告后,内务部认为,梁社财不仅严重违反留学章程的规定,而且也显示出他已无心向学,再呆在澳大利亚无益。于是,内务部秘书在五月十日致函中国总领事馆,请其转告这位学生的监护人,立即安排订购就近的一艘赴港轮船舱位,让他离境回国。换言之,就是将其遣返回国。魏子京总领事接到上述公函后,立即与梁亚仓联络,请其来到中国总领事馆办公室询问其子旷课的原因。根据父亲的说法,其子旷课是因为近期生病,身体健康状况堪虞,看样子短期内不太会好转,他打算在未来两个月内陪儿子回国。为此,魏子京总领事特向内务部申请,希望准允梁社财再多呆二个月的时间,以便届时和父亲一起回国。他表示,在与梁亚仓的会面中,后者也极力保证,在等待回国的二个月中,他将督促儿子返回基督兄弟会书院正常上课。经一番谈论,内务部认为这位中国学生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规,不能完全同意上述申请,但考虑到等待船期还需要一些时间,可以对上述要求折中处理,遂最终于五月二十五日复函,同意让梁社财呆到六月三十日止,并责成其监护人须在此日期前安排梁社财离境。当然,其条件是:在此候船期间,他必须到校上课。

七月三日,亦即梁社财的留学签证过期后三天,中国总领事魏子京致函内务部秘书,告知这位中国学生已订妥船票将于本月七日离境,同时也为他申请再入境签证,以便其在中国休养康复之后还能重返澳洲,完成余下的中学课程。为此,魏总领事也随信附上基督兄弟会书院院长的信,信中一方面表示梁社财在学期间总体而言表现尚好,另一方面也表示,待其结束在中国探亲休养后重返澳洲继续留学时,该书院非常乐意接受他回到那里完成其原有的课程。可是,梁社财在内务部的档案记录里表现太差,属于严重违规的那种类型学生,加上他的旷课跟出外打工挣钱相关,故内务部秘书于七月二十日正式复函魏子京总领事,断然拒绝了他为这位中国留学生提出的再入境签证申请。

就在中国总领事馆与内务部为其再入境签证申请公牍往返不断交涉之际,十七岁的梁社财依照原先订妥的船票,准时于一九二八年七月七日在尾利伴港口登上驶往香港的“天咑”(Tanda)号轮船,与晚他一年半来此留学的堂兄梁亚湖(Leong Ah Hoo)同船,一起离境回国[2]。从其入澳留学到离境,总计有六年多一点的时间,但他实际上有近半年时间用于打工或干别的事情去了。梁社财的留学档案到此中止,此后澳洲档案里再未有见到他重新申请入籍的任何记录。

原本梁亚仓曾经表示要跟儿子一起回国,但档案文件中并没有提到他和儿子同乘这艘轮船偕行,而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里也查找不到与他相关的宗卷,因此,其最终去向不得而知。但他的同宗堂兄梁亚湖(Leong Ah Hoo)虽然比他晚二年来澳大利亚留学[3],此时也从尾利伴的司铎茨商学院(Stott’s Business College)休学,要回国探亲,便与他结伴,一同乘上这艘轮船经香港回国[4]

一九二一年一月,梁亚仓通过梁榕作,填好申请表格,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办儿子梁社财赴澳留学手续,为其请领护照和签证。

一九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魏子京给梁社财签发的学生护照。

档案出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档案宗卷号):Choy, Lung Sha -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28/4067


[1] HEP Ah: Nationality - Chinese: Date of Birth - 1873: Arrived 1899: First registered at Little Bourke Street, NAA: MT269/1, VIC/CHINA/HEP AH。鉴于梁亚协是梁亚仓的同宗兄弟,又一起合股经营生意,可以推测,后者抵达澳大利亚发展的年份应与前者相若。

[2] Leong Ah HOO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7/21153。

[3] Woo Han Chee and Leong Ah Hoo [includes left and right thumbs prints of Woo Han Chee] [box 169], NAA: SP42/1, C1925/887。

[4] Leong Ah Hoo - Expired Certificate for Exemption from Dictation Test - Departure from Thursday Island per "Tanda" July 1928, NAA: B13, 1928/1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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