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五):增城陈兆龄、陈润龄、陈鹤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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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五):增城陈兆龄、陈润龄、陈鹤龄兄弟

增城新街村

陈锐鸿(Chan Hunt,更频繁使用的是Charles Hunt),广东省增城县新街村人,早在十九世纪下半期年少之时便已跟随父亲来到澳大利亚发展[1],至少是在一八九十年代中期便先后定居于鸟修威(New South Wales)的博克埠(Bourke)、巴打池埠(Bathurst)、杨埠(Young)及其它沿海小镇,最终于一九一十年代早期的某个时候,再移居到威灵顿埠(Wellington),父子俩在此开设了一间经营蔬果和杂货的商铺,名为“车厘鸿”号(Charles Hunt & Co.)。在此之后,陈锐鸿便以商铺“车厘鸿”(Charles Hunt)之名作为自己在当地的名字行事于当地[2]。在上述协助父亲经商打拼过程中,陈锐鸿待成年并有了一定的积蓄之后,便回国探亲,娶妻生子,开枝散叶,繁衍后代。在当时“白澳政策”的大气候和条件下,他自然无法把家小带到澳洲,便也像当时许许多多的从广东来到澳大利亚打拼的乡人一样,只好把妻小安顿在家乡,定期回国探亲[3],其余时间则只身在澳打拼,一方面努力发展自己的事业,把“车厘鸿”扩展为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商行;另一方面把部分所赚之钱寄回乡间,赡养家人。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拿到威灵顿市市长及该市一位颇具名望的牧师和一位医生出具的推荐信和证明信之后,陈锐鸿致函澳大利亚外务部部长,申请时年十二岁(出生于一九○三年)的儿子陈润龄(Chan Yung Lang,译音)前来他所在的威灵顿埠公立学校(Willington Public School)念书,计划让他在此读五年的书,然后回国发展。五天之后,外务部秘书复函陈锐鸿,以其子年龄太小为由,认为他无法适应当地的学习环境,拒绝了上述申请。外务部秘书是引援一九一二年澳中两国达成的中国学生和商人赴澳管理条例来处理陈锐鸿的申请[4],但该条例事实上并没有写明中国学生在什么年龄才能允许来澳,因而其裁夺的决定权就取决于外务部官员对该条例的理解。为此,七月六日,陈锐鸿还设法找到鸟修威省在自己所居住选区的议员贺礼思(Robert Hollis),试图通过他再向外务部长直接陈情,希望后者能考虑到他这个在威灵顿埠已经定居和发展多年的商人对当地商业所作出的贡献,批复上述申请。但结果仍然令人失望,在二个星期后再次被拒绝。无奈,陈锐鸿只好接受上述结果,另作打算。

三年后,陈锐鸿觉得时机成熟,再次尝试申请儿子来澳留学。一九一八年七月四日,他像三年前一样致函外务部部长,但已不是申请陈润龄,而是申请其另一个时年十七岁(出生于一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儿子陈兆龄(Chan Chew Lang)来澳留学[5]。接到上述申请后,外务部将其转给接受审办中国留学生和商人签证事务的内务部处理。可是接到这些申请材料后,内务部秘书将其当成了三年前提出申请的陈润龄,觉得当年才十二岁的少年,再怎么满打满算,到今年不过三年时间,怎么算也不能达到十七岁的年纪啊?遂立即于七月十二日致函陈锐鸿,请其对此予以解释;同时,他也告诉陈锐鸿,从一九一五年开始,澳大利亚外务部已经确定中国学生来澳留学的年龄限定在十二至十七岁之间,因此,只要后者为儿子从中国领事馆或外交机构获得护照,内务部便可考虑为其核发入境签证。换言之,内务部秘书在其函中表达了此时可以接受陈润龄来澳留学的立场。他还提醒陈锐鸿,必须说明其子将要入读哪一所学校,读完之后有何打算。

陈锐鸿没想到这次的申请会有如此积极的回应,便于七月二十日复函,特别强调说,上一次申请的是其次子,这次则是申请长子。但对于为何不继续申请次子陈润龄前来澳大利亚留学,则没有对此予以解释。对于将陈兆龄置于公立学校抑或私立学校,他本人皆不抱任何立场,只要其中一间能够接受其子入读即可,因为儿子来后会和他住在一起,便于照顾;当然,他心仪的学校仍然是威灵顿埠公立学校,尽管该校未有中学课程,但其子的目的是学好英语,故该校的课程已经足够他就读。至于长子学成之后之去向,他表示会要他返回中国去,无论经商或是做其它事情,皆到时候视情而定,因为在其留学期间,他会让儿子在店铺中历练,学习经商之道;当然,如果澳大利亚当局能准允其留在澳大利亚当地发展,那是再好不过的事情,如是,他将考虑让其经营一间商铺,或者任何其它合适的工作。内务部秘书接到上述复函,澄清了疑虑,明白了陈锐鸿申办儿子留学澳洲的目的,也了解到他无论是作为监护人还是财政担保人都完全符合条件,便在二天后批复了上述申请。

批复入境签证申请虽然很顺利,但陈兆龄在中国所递交的护照申请却旷日持久。这极可能与此时的广东省政局由旧桂系陆荣廷的势力所控制把持有关,导致贪腐盛行,战乱频仍,办事困难。直到一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已经十九岁的陈兆龄才搭乘从香港出发的“山亚班士”(St Albans)号轮船抵达雪梨(Sydney),入境澳洲,开始其在澳留学生涯。按照内务部的规定,可以准允他在澳留学三年的时间,但每次签证有效期是一年,需在每年签证到期前申请展签。

在把儿子从雪梨接到威灵顿驻所并在当地经过一番比较之后,陈锐鸿没有将儿子送到此前计划要去的威灵顿埠公立学校,而是让其注册入读当地由天主教会创设并由修女管理和任教的师姑学校(Convent of Mercy)。根据学校提供的例行报告,陈兆龄在校表现良好,学习勤奋,举止有为,遵守纪律,英语能力进步很大。由是,他在这里一读就是三年。按照内务部此前给予他的签证规定,陈兆龄在一九二三年五月就要达到三年留学的期限,但在签证过期之前,经过陈锐鸿的律师向内务部申请延长一年签证,理由是这样可以让他完成预定的课程,以利其日后的人生规划。内务部接受了此项申请的理由,很快批复,他便继续留在师姑学校,再读一年。为此,陈兆龄以同样认真努力的态度与优秀的学业投入学习,直到下一年四月初,完成了所有的英语课程,并顺利地通过了考试。

一九二四年四月九日,即将二十三岁的陈兆龄结束了其在澳近四年的留学生活,告别父亲,从威灵顿埠去到雪梨,在此登上驶往香港的“衣市顿”(Eastern)号轮船,返回中国。在其临走之前,陈锐鸿致函内务部秘书,将儿子的回国行程告知,并特别说明儿子此次回国之主要目的是探望其身体日渐衰弱的祖母,而一旦环境允许,他还将申请儿子前来威灵顿,协助他经商,因为他此时的商业已经有所拓展,不仅仅局限在澳大利亚,而且还将触角伸到了纽西兰(New Zealand)和中国。去年下半年时,陈锐鸿在纽西兰发展的弟弟来看望他,他便让儿子陈兆龄陪着叔叔到雪梨和其它城市做了一番考察,目的就是布局其商业网络。尽管陈锐鸿对儿子的未来有了打算,也做了计划,但陈兆龄档案到此中止,此后澳大利亚档案馆里再找不到与其相关的任何宗卷。换言之,他此后再未有返回澳大利亚[6]

就在决定为长子陈兆龄展延一年签证以便完成所有英语课程之际,陈锐鸿也决定将即将届满十六岁(一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出生)的另一个儿子陈鹤龄(Chan Haw Ling)申请赴澳留学。而此时,因澳大利亚于一九二一年开始实施《中国留学生章程》,准允居澳华人办理其在华子弟前来澳大利亚留学,所有护照申办及签证审核皆有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主持办理。于是,一九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陈锐鸿填妥表格,以监护人的名义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办儿子陈鹤龄的学生护照和留学签证,想让他入读开设在威灵顿埠的圣巴力学校(St Patrick’s Boys School)。这是一间由天主教会主办的私立学校,教学质量较好,陈锐鸿寄望儿子能在这里接受到比较严格的西方文化教育熏陶。按照财政担保规定,他以自己经营的“车厘鸿”号商行作保,允诺每年供给儿子膏火“供足”镑(即需要多少便供应多少,不封顶),作为其来澳留学期间所需之学费和生活费等各项开销。但中国总领事馆接到上述申请后,不知何故,足足耽搁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方才审理完毕。直到这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才由总领事魏子京给陈鹤龄签发了一份中国学生护照,号码351/S/23,并在第二天为他拿到了澳洲内务部核发的入境签证。

在中国的陈鹤龄接到上述由中国总领事馆寄来的护照后,没有立即动身,而是也等待了大半年的时间,这极有可能是利用一九二四年上半年的时间,将在中国的初中课程读完。之后,他才由家人安排好行程,约好与来自本邑及东莞和香山(中山)县的另外四位赴澳小留学生同行。到香港会合后,他们便一起登上中澳船行经营的“获多利”(Victoria)号轮船,于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抵达雪梨港口。陈锐鸿提前从三百六十多公里以外的西北地区赶到雪梨海关,将儿子接出关之后,再转乘乡村长途巴士,将儿子带回到威灵顿埠,安顿在自己的“车厘鸿”号商铺中。

从九月二十九日起,十七岁的陈鹤龄正式注册入读圣巴力学校。他也像大哥陈兆龄一样,上学时总是非常阳光,待人和蔼,学习勤奋,做事认真。由此也可以看出,他在来澳前已经学习过英语,具备了一定的英语学识能力,因而很快就适应了当地的学习环境。甚至是在圣诞假期,圣巴力学校放假,他也没有放过学习机会,临时入读威灵顿埠公立学校开设的假期课程,这在当时的来该地留学的中国学生中显得很突出,因为其他人都选择了跟当地私立学校学生一样度假。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因此前大哥曾经想就读的威灵顿埠公立学校已经增添了中学部,他就顺势转学进入该校读中学,并在这里给自己取了一个英文名,叫做“佐治”(George),改用父亲在当地所用名字为姓,全名就成了George Hunt。由此,他也和当地学生建立了较好的关系,因各科成绩优异,是班上的其他学生赶超的榜样。

转眼就到了一九二六年三月份。这个月下旬某个时候,陈锐鸿致函内务部长,表示自己已有十四年未曾有回中国探亲,打算近期要回去看看,希望准其子陈鹤龄在此期间从学校休学,代其管理和照看店铺。内务部接到上述申请后,通过海关和税务部门对“车厘鸿”号商铺作了一番调查,虽然没有查到该商号有海外贸易的记录,但过去的报税记录显示,其年营业额已达二千镑。按照当时的规定,一家华商企业或者商铺年营业额达到二千镑以上,如果需要增添人手,是可以向内务部申请从海外引进一名雇员协助工作的,而且考虑到陈锐鸿是独家经营,未曾雇佣任何帮手,内务部官员倾向于批复上述申请并据此向内务部长建议批复。六月二十二日,内务部秘书正式通知陈锐鸿,批复了他的申请,准允其子休学一年,在其返回中国探亲期间代为经营“车厘鸿”号商铺,待其返回后再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业。经过一番准备以及对儿子进行了近三个月的密集培训,陈锐鸿于九月十八日赶赴雪梨搭乘“彰德”(Changte)号轮船直驶香港,转道回乡探亲,而陈鹤龄则正式接手管理父亲的商铺。次年五月四日,陈锐鸿结束了探亲,还是搭乘同一艘船回到了雪梨[7]

在余下的整个五月份,陈鹤龄逐次将相关商铺的经营交还给父亲,从六月初开始又重返学校,继续念书。在此后的一年时间里,他仍然以其在学习上的勤奋及各科学业的优异成绩,备受老师青睐;到一九二八年中,二十一岁的陈鹤龄顺利地完成了在威灵顿埠公立学校的中学课程。

因陈鹤龄首次抵澳的日期是在八月份,故每年的这个月份或之前的月份,都是中国总领事馆按例要为他申请展签的日子。到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国总领事馆仍然按例给内务部秘书发去公函。但这次的函件并不是为他申请展签,而是通告这位学生决定终止留学,离开澳大利亚;然而他不是直接回国,而是已经订妥船票,要前往纽西兰。此前他大哥陈兆龄在威灵顿埠读书时,就曾经陪同过从纽西兰过来探亲的叔叔;显然,此时陈鹤龄去纽西兰也是在情理之中,至少是可以看望一下在那里打拼的叔叔,同时也了解一下那里的经商环境。对此,内务部秘书没有提出异议,乐观其成,因为对他来说,只要来澳留学的中国学生在准允之最高年龄二十四周岁之前安全离澳回国,他的责任也就算是完成了。于是,九月七日,陈鹤龄去到雪梨,在此登上“马剌马”(Marama)号轮船,直接驶往纽西兰。至于他到了那里之后是设法留在了那里发展,还是结束了探亲后再从那里直接回返中国,因没有进一步的档案文件,不得而知[8]

一九三四年八月十七日,纽西兰的哈岱茨船务公司(Huddarts Ltd.)从屋仑埠(Auckland)给澳大利亚内务部发来一份急电,表示三十一岁的陈润龄将由该港口搭乘“万家奈拉”(Wanganella)号轮船次日出发前往雪梨,要看望重病的父亲陈锐鸿,希望给予其特别入境签证。内务部秘书未及细看,将电文中提到的陈润龄当成了六年前由雪梨出境去往纽西兰的陈鹤龄,当天就批复了上述急电,给予三个月的入境签证,并将批文转给海关备存。八月二十一日,陈润龄随船抵达雪梨。入关时,海关发现不对劲,经一番解释说明,方才搞明白来者并非陈鹤龄,而是他的哥哥。在按例核发其入境签证之后,海关便把上述澄清的问题向内务部作了报告。

陈润龄算是来得及时,与在医院弥留中的父亲见上了最后一面。八月二十五日,陈锐鸿在医院病逝。撒手人寰之前,陈锐鸿就立下了遗嘱,他除了“车厘鸿”号商铺之外,还有二栋别墅,在银行里还有一些存款等等。要处理上述遗产,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故其遗嘱信托执行人便于九月一日致函海关,希望其将上述情况如实报告内务部,将陈润龄的签证再展延九个月,合起来就是一年的时间,使其可以在这段时间里安心处理上述遗产,同时也能继续经营父亲留下来的那间“车厘鸿”号商铺。因上述要求合情合理,内务部经海关向相关方面核实确认无误后,便于九月十四日予以批复。

也就在上述遗嘱信托执行人为陈荣龄申请展签的这个时期,陈锐鸿的另一个儿子陈钰龄(Chan Yok Ling)也从香港搭乘“彰德”号轮船,于九月九日抵达雪梨,内务部亦按照规定,给予他三个月的入境签证[9]。按照陈锐鸿的遗嘱,陈钰龄才是真正的执行人,亦即遗嘱的最大受益者,故遗嘱信托执行人便也向内务部申请他另外九个月的签证展延。内务部鉴于已经批复了陈荣龄总共十二个月的签证,无法满足上述申请,但表示可以将陈钰龄的签证展期到今年的最后一天。到了年底,内务部接到了遗嘱信托执行人的报告,谓陈锐鸿的地产物业再有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当可处理完毕,因此,内务部遂决定可以将陈家兄弟的签证一起展延到一九三五年四月三十日。

当然,事情的处理比计划来得顺利。到一九三五年三月初,陈锐鸿的物业基本处理完毕。三月六日,陈润龄离开了雪梨,返回纽西兰。文件中没有提及陈钰龄,但澳大利亚档案显示,他没有走,而是留了下来,继续在当地经营父亲留给他的“车厘鸿”号商铺[10],并随着时局的变化以及移民政策的逐渐松动,最终定居于澳大利亚并归化入籍[11]

一九一五年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陈锐鸿致函澳大利亚外务部部长,申请时年十二岁(出生于一九○三年)的儿子陈润龄前来他所在的威灵顿埠公立学校念书。

一九三四年八月二十一日,陈润龄从纽西兰搭船前来澳洲看望重病的父亲陈锐鸿,于雪梨入关时的入境登记表和照片。

一九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陈锐鸿填表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审办儿子陈鹤龄的学生护照和留学签证。

一九○六年申请回头纸回国探亲时的陈锐鸿。

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魏子京给陈鹤龄签发的学生护照。

档案出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档案宗卷号):Lang, Chan Chew -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24/11032;Chan Haw Ling, [aka George Hunt] Chinese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4/8077


[1] John Fitzgerald and Harriet Veitch, “In Memoriam: Henry Min His Chan (1937-2008)”, Chinese Southern Diaspora Studies, Volume 2, 2008, p. 1。陈锐鸿是澳大利亚华人历史学家陈民熙(Henry Chan Min-hsi)的祖父。一九三七年,陈民熙生于中国,后依亲移民到纽西兰(New Zealand),大学毕业后在纽西兰和澳大利亚大学任教,致力于澳华历史的研究,二○○八年去世。见:“编者的话”,《南方华裔研究杂志》第二卷,2008(Chinese Southern Diaspora Studies, Volume 2, 2008), p. 1。

[2] Wong Sam, Sun Loy, Hoong King, Chan Hen, Gog Fong, Charles Hunt, Lum Hop, Ah Jock, Ah Pon and War Lee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56], NAA: ST84/1, 1912/100/61-70。

[3] Jimmy Ah Yook, Zuan Yee, Charlie Yick, Henry A Salliday, Mun Go, Yum Lip, Ah Wah, Ah Yen, Won Wah and Charles Hunt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10], NAA: ST84/1, 1906/161-170。这是澳档中有关陈锐鸿其中一次(一九○六年)的回国记录。

[4] 有关这一时期中国学生和商人赴澳管理条例的详情,参见: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

[5] 因档案中没有提供陈兆龄和陈润龄的中文名字,而只有英文拼音,故文中的中文名字皆为译音,主要是依照其弟弟陈鹤龄(Chan Haw Ling)的中文名字,加上根据其粤语读音而还原成相近的中文名字。见:Lang, Chan Chew -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24/11032; Chan Haw Ling, [aka George Hunt] Chinese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4/8077。

[6] Lang, Chan Chew -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24/11032。

[7] Ah Chong, George Lock, Sam Jung, Ah Nam, See Gong (Shee Kong), Doong Sing, Azizalla Khan, Sin Hoy, Yet Tung, Yow You and Charles Hunt or Chan Hunt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189], NAA: ST84/1, 1926/417/0-10。

[8] Chan Haw Ling [also known as George Hunt] [includes Certificates of Exemption; left finger prints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box 470], NAA: SP42/1, C1943/5919 PART 3 OF 3。

[9] Chan Yok Ling [also known as Leslie Hunt and Charlie Hoo] [includes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arrived ex CHANGTE in Sydney on 9 September 1934] and Chan Young Ling [includes 1 photograph showing front view; Certificates of Exemption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box 470], NAA: SP42/1, C1943/5919 PART 2 OF 3。

[10] Chan Yok Ling [also known as Leslie Hunt and Charlie Hoo] [includes 1 photograph showing front view] [arrived ex CHANGTE in Sydney on 9 September 1934] [issue of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in favour of subject] [box 470], NAA: SP42/1, C1943/5919 PART 1 OF 3; Chan Yok Ling [Chinese - arrived Sydney per BONTEKOE, 5 Sep 1941. Evacuee from Singapore. Box 32], NAA: SP11/2, CHINESE/LING CHAN YOK。

[11] Chan Yok Ling, NAA: A2998, 1951/1316; Chan Yok Ling (aka Charlie HOO), NAA: MP1140/1, V1960/6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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