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时内三次强奸被盘问女子|民警:是她先引诱的我

臭豆腐钓 鱼=海 畔有 逐臭之鱼
(杂说有趣,来来来,姑且听之!)(食色性也,人之好也!谈谈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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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警察那也算是我们生活中比较正面的角色,成为一名代表正义的警察同样也是很多人小时候的梦想,为了人民而牺牲的警察也数不胜数,大部分警察都是正义的化身,然而今天所要讲的一位民警却是典型的反面例子,玷污了警察职业的神圣光辉。

33岁的张云龙是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的一名民警,为了查办一起组织卖淫案,在2019年10月17日凌晨,假公济私的他打着“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幌子,让宾馆工作人员打开了犯罪嫌疑人李芸的房门。

李芸还有两名随行的同伴,为了更好地实施自己的暴行,张云龙让自己的属下将两名李芸的同伴带回了警局,据了解直至凌晨五点,张云龙对李芸实施强奸共三次。

期间李芸的同伴来找她,都被张云龙的手下刻意阻拦。

2017年10月17日早上9点,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了一起强奸报案,令警察怎么也想不到的是,他们的同僚竟然成了强奸案的凶手,报案人李芸举报的正是张云龙。

警方立即展开现场勘查,让法医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李芸右手手臂靠近手腕处有淤青,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呈青紫状态,且面颊部红肿。

在2017年10月17日晚上9点,犯罪嫌疑人张云龙主动到安徽刑警支队自首并说明自己的情况,自称确实发生性关系,但是否认了对李芸的强奸,表示这是她自愿的。

经法医检查,张云龙身上也有多处伤痕,张云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在庭审中,张云龙表示他与李芸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在问及为何会出现多处伤痕时,他也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在庭审判决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明实情后,认为案发当时,张云龙利用自己的公安民警职位之便,对其单独审讯,违背李芸的意愿,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2020年11月24日,不满判决的张云龙提出了二审,在二审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张云龙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此事一经披露,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热议的主题是作为一个民警,张云龙算是滥用私权,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与强奸罪重叠在一起,加大判决力度。

大部分网友认为,关于张云龙知法犯法,滥用私权的行为,判决过轻,认为法院应该加重判决力度。

然而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只是民间的说法,在法律层面并没有认可它的存在,在判处公职人员滥用私权与权谋私时,他的公职身份不会成为量刑因素。

也就是说在判决一个人罪行的时候,只会根据他的犯罪程度进行判决,不会根据被告方的特殊身份做出量刑的调整。

上海至和事务律师所的律师李毅表示,张云龙的强奸罪行,并不会因为他的多次强奸而加重判决力度,从重处罚的情节,只有强奸幼女,轮奸公共场合强奸这些情形。

关于张云龙的利用职务之便强行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确实是一定程度上的渎职行为,但是这种渎职行为并没有达到滥用私权的单向定罪标准。

大部分时候在作出判决时,法院会重罪论处,张云龙的强奸罪已经超过了他的渎职罪,他的渎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只是成为了强奸罪判决的影响因素。

并且在判决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考虑到了张云龙的渎职行为,滥用私权,对张云龙做出的4年6个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大多数网友对于张云龙是否应该从重量刑的想法,其实就是对公职人员滥用私权的担心,然而公职人员的行为都受到了各界人士的监督,争取让权力公开,透明化,在阳光下运行。

结语:

不必因为一个小事情而危言耸听,大部分公职人员都在自己的神圣职位,发挥着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天职,并且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不能说每个公职人员都值得保护与理解,但是秉公执法的公安民警是大多数,为人民牺牲,为人民奉献的公安民警也是大多数,任何一个公职人员滥用私权都不会逃脱法律制裁。(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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