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十二):东莞张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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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十二):东莞张秉衡

东莞篁村乡坑美村

生于一九○八年八月五日的张秉衡(Cheong Bing Hing),是东莞县篁村乡坑美村人。他的父亲名叫张缉蕃(Cheong Chip Fan),大约是在十九世纪末年去到澳大利亚发展,落脚于雪梨(Sydney),最终得以在唐人街附近的欧田模路(Ultimo Road)上开设一家商铺,名为“和利”(Wah Lee & Coy)号,财务自主。

到儿子张秉衡年满十四岁时,父亲张缉蕃便打算将其办理来澳大利亚留学。因圣公会于一九一三年在雪梨内城西区创办的三一文法学校(Trinity Grammar School)声名鹊起,极具吸引力,张缉蕃自然也想将儿子办到该校学习;但后来发现,该校要求甚高,在国内虽然也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儿子未必能适应其环境,他遂转而决定将儿子安排进入位于唐人街附近沙厘希区(Surry Hills)的华英学校(Chinese School of English)就读。于是,一九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他以监护人和财政担保人的名义填好表格,递交给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领儿子赴澳留学所需的护照和签证。同时,他以自己经营的“和利”号商铺作保,应承每年供给儿子膏火一百镑,作为其来澳留学期间所需的各项开支。

中国总领事馆接到申请后,并没有及时审理,而是由于要处理因上一年澳洲开放留学教育给中国学生后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与当年递交上来的申请一起足足耽搁了一年的时间,方才给予处理。直到一九二三年九月五日,总领事魏子京终于签发了一份号码为329/S/23的中国护照给张秉衡;三天之后,澳大利亚内务部也批复了他的签证申请,在中国总领事馆送来的护照上钤盖了签证印章。

在国内接到由中国总领事馆寄来的护照和签证之后,张秉衡并没有及时动身,而是等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才安排赴澳行程。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此时他正在国内读初中,希望利用这个时间将课程读完之后再行出国。直到一九二四年暑假,十六岁的张秉衡结束了在国内的课程,方才前往香港,与另外四位来自珠江三角洲和他一样也是赶赴澳洲留学的青少年结伴同行[1],一起搭乘“获多利”(Victoria)号轮船,于当年八月二十一日抵达雪梨。张缉蕃去到海关将儿子接出来后,将其安顿在自己的“和利”号店铺里。

九月一日,张秉衡正式进入父亲早就为他安排好的华英学校念书。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他的在校表现非常优异,校长每次的例行报告,总是说他操行和学业都十分令人满意。此外,他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雪梨当地华人社区的政治活动。由是之故,到一九二七年年中时,校长戴雯丽小姐(Miss Winifred Davies)在提交给内务部的报告中,特别提到张秉衡有五天下午请假不到学校上课,原因是中国国民党雪梨支部举行大会,十九岁的他作为工作人员,每天下午都要出席担任会议秘书[2]。由此可见,在中国当时的大革命高潮及民族主义高涨之际,即便是在海外留学的中国青年也都深受影响,自觉地投身期间。可能也因为他热心于中国事务,希望为华社和侨界做点儿事情,雪梨华社的头面人物亦即国民党支部负责人余荣(Yee Wing)[3]也在此前的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期间目睹了他的努力和好学,当然也包括他展示出来的娴熟的中文能力,遂为他提供了一个在当地工作的机会。为此,到这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个学期结束,他便退学,离开了华英学校。

一离开学校,张秉衡就直接去了在雪梨开办的《民报》(Chinese Times)工作,担任排字工人。在离开学校接受上述工作之前,他曾经就此事与华英学校校长戴雯丽小姐谈过,征询过其意见。后者认为他在校表现良好,现在有这个机会,十分难得,也鼓励他不要错过,唯叮嘱他通过中国总领事馆向内务部提出转变签证性质的申请。但不知何故,半年过去了,中国总领事馆并没有就此事采取任何行动。或者是张秉衡本人并没有就此事与中国总领事馆很好沟通,或者是后者忘了此事,直到一九二八年新学年开学后,戴雯丽校长向内务部提供例行报告时,特别说明了这位中国学生上一年的退学之事。

内务部得此消息,大为愤怒,认为这位中国学生不声不响地退学,既不报告当局,也不安排回国,而是直接在当地就职半年,严重违反了《中国留学生章程》不允许学生打工的规定。于是,一九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内务部秘书致函中国总领事馆,严厉地谴责了张秉衡的不守规矩,也对中国总领事馆不及时检查核实学生的情况表达不满,要求其配合内务部和海关部门,立即将这位中国学生遣返回国。戴雯丽校长得知上述消息后,觉得自己当初也曾同意张秉衡去到《民报》工作,现在是这样的一种结果,认为显然是什么地方没有沟通好,遂于四月十八日致函内务部秘书,为她的这位中国学生说情,希望内务部考虑到实际情况,给这位年轻人一个机会。此时《民报》的大股东是雪梨华社颇负盛名的欧阳南(D. Y. Narme)[4],他也是国民党雪梨支部的一位重量级人物。去年下半年,《民报》原来的排字工人退休,此前欧阳南曾商得内务部批准,从中国引进一名排字工人,但到了九月份时也未见其踪影,可能因种种困难无法前来。也就在这个时候,欧阳南在参加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上见到了前来帮忙的张秉衡,了解到他的能力,也征得了余荣的同意,正好可以让这位年轻人临时填补这个空缺,因为报纸是需要按时出版而无法等待的。在这种情况下,欧阳南曾就此事直接找过雪梨海关总监,希望对方考虑到《民报》的困难,协助解决上述排字工的替补问题。可能事后海关也忘了将此事报告给内务部,才导致内务部对张秉衡的遣返决定。为此,《民报》也于四月三十日致函内务部秘书,将上述情况及聘用过程作了详细的及时说明,同时还表示要等着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专程到雪梨来商谈此事后,再由后者循正规渠渠道申请张秉衡的转签事宜。但是,上述的一系列补救措施统统未能见效。内务部秘书接到上述解释信后完全不为所动,于五月十六日复函,驳回了其请求,重申张秉衡必须立即离境。

在这样严重的情形下,《民报》再动用律师来为张秉衡说情。六月十一日,《民报》的律师致函内务部秘书,表示是在上次申请引进新的排字工人时,虽然写明了在其未抵达雪梨之前需要一位临时替工代理此项工作,但因其工作疏忽而忘了把张秉衡的名字写上去,从而造成了巨大的误会,对此,律师深表歉意。鉴于张秉衡并非《民报》的实际雇员而只是临时替工,律师在函中请内务部考虑到报纸出版的迫切性,对此项安排予以批准,并保证待其正式申办的排字工人来到雪梨后,张秉衡就离开这项工作。三天后,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魏子京也致函内务部秘书,请其考虑到《民报》现在的实际情况,让张秉衡留在这里协助工作;而一旦正式的排字工人来到雪梨履职后,中国总领事馆也将协助《民报》以解除这位替工的工作。内务部秘书见事已至此,海关也确实没有及时通报余荣和欧阳南等人的申请,《民报》也确实有一定困难,遂于六月二十八日改变了原先的决定,批准了张秉衡的任职。直到这一年十月二十日,《民报》新的排字工人终于抵达雪梨,张秉衡也就正式结束了在《民报》一年的排字工作。

一九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张秉衡重返华英学校上课。为此,戴雯丽校长特别致函内务部秘书,告知这一安排;同时,她还特别强调,即便此前在《民报》工作期间,张秉衡也还总是抽空回到学校来找她温习英语课程,以便使自己的英语能力更上一层楼。她表示,张秉衡的这种做法是与其之前三年在学校里刻苦用功的学习态度一脉相承的。也就是说,戴校长期望提供上述叙说为这位中国学生树立一个正面形象。

刚刚返回学校上课不久,张秉衡又有了一次工作的机会。同年十一月份,开设在雪梨的汕头手工制作公司(Swatow Handwork Manufacturing Coy)[5]准备雇佣张秉衡,属意于他进入公司作为一名职员。该公司因今年业务增长,年营业额已超一万镑,从中国进口的货品价值就达五千六百九十八镑;虽然该公司目前尚未有出口澳大利亚产品到中国的记录,但已经在洽谈准备之中,目前已经囤积有三千镑的货品,正在选择合适的时期出口中国。而与业务大为增长相反的是,公司人手本来就已经非常紧张,目前公司里的一位职员离职回去了中国,另一位职员则去了邻国纽西兰(New Zealand)开展业务,短时期内也无法回来澳大利亚;并且一旦开展更多的进出口贸易,则公司里的一位职员就需要常年在外面奔跑,包括出货和进货等各项事宜。因此,中英文俱佳的张秉衡就是公司需要添增的人手。如果他能加盟进去,将大大助益于公司的商业拓展。为此,该公司向内务部提出了上述申请。

就在内务部准备考虑批复张秉衡进入汕头公司之际,十二月初突然从中国来了一位商人,手头上还有一笔汕头公司的购物合同,因而就顺势加入到该公司里一起工作。如此一来,内务部认为张秉衡就不适合此时进入该公司工作。为此,内务部秘书于十二月十二日将上述决定通知了汕头公司,但也在函件中给张秉衡于日后进入该公司留下了一扇窗户:如果该公司的那位去到纽西兰的职员最终不能返回澳大利亚,则可以考虑让张秉衡进入该公司接替其工作。于是,张秉衡只得继续在华英学校里修读余下的课程。

一九二九年七月,《民报》再次向内务部申请张秉衡进入报社担任排字工人。内务部为此致函中国总领事宋发祥,请其征询张秉衡父亲的意见,如果后者同意的话,内务部就会核发其一年的工作签证。但八月五日宋总领事复函说,张缉蕃觉得儿子的学业即将完成,目前情况下应该让他全力以赴先在学校里读完书,然后再来计较进入《民报》工作的事情。既然如此,内务部秘书遂于八月十九日给张秉衡核发了留学签证展签,让他继续留在学校,以便完成学业。

但是,上述完成学业的说法只是父亲的意见,儿子张秉衡却并不这样想。当得知《民报》仍然需要他时,便立即从华英学校退学,于八月二十六日前往《民报》正式报到上班。与此同时,鉴于此前入职未有及时通报内务部而受到惩戒的教训,他立即与中国总领事宋发祥联络,告知自己的意愿和决定,请其协助向内务部申请转换签证性质。宋发祥原本也是倾向于他进入报社工作,当天便致函内务部为其申请。内务部秘书本来就打算让张秉衡去《民报》的,只是张缉蕃作为监护人不同意这样做,而将此事搅黄了而已;现在既然一切又回到原先的轨道,他自然也就顺水推舟,于八月三十日批复了上述改签要求。

一年过去了,《民报》对张秉衡的工作很满意,希望他能继续干下去。经一番申请操作,内务部秘书于一九三○年九月一日再次批复了他的工作签证展签。

本来工作一切顺利,但人生总会碰到一些波折。一九三一年五月,张秉衡在中国城被警察派出所起诉滋扰罪。事情的缘起是,时年二十三岁的张秉衡每天走过唐人街附近的佐治大街(George Street)时,见到街边烟亭的售烟白人小姐貌美,起了爱慕之心,遂假借购烟,每次就在付钱时顺便夹带一张小纸条,写上希望与其约会的字眼。可是这位白人小姐觉得这是在冒犯她,遂向警察举报他滋扰。但张秉衡在被带到警察派出所后表示,并不清楚自己的上述行为是冒犯,他只是想对这位白人女子表示好感,希望约会而已。六月一日,法庭公布审判结果,判他行为不捡,并将此判决报告送交内务部备案。虽然这不算是一件大事,但内务部秘书还是在六月十日致函中国总领事馆,将此事通告,希望张秉衡以此为戒,严守行为。鉴于他此前在澳居住期间不论是学习还是工作,都显示出良好的表现,上述事件严格说来也是出于爱慕之心,算不上什么大事,只是在“白澳政策”的大环境下,这种行为被有意无意地放大而已,故内务部除了上述告戒之外,并未过多难为他,并且在下一个月中国总领事为其申请签证展延时,也予以顺利批复。

一九三二年二月十日,张秉衡突然接到国内来信,谓家中有紧急事务需他尽快赶回去处理,于是,他便通过中国总领事馆为其申请再入境签证,以便探亲结束之后可以重返雪梨,回到《民报》继续工作。内务部认为上述申请合情合理,经过海关核查确认属实之后,就于二月十二日批复,给予他十二个月内返回澳洲的再入境签证,即有效期从其出境之日起算。当然,具体什么急事,档案中也没有任何文字披露。考虑到张秉衡此时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如果家里已经为他订好婚,那么,他需要赶回去完婚,也算得上是一件急事。

二月十七日,二十四岁的张秉衡从雪梨港口搭乘“太平”(Taiping)号轮船驶往香港,转道回乡探亲,如约回去处理家中急事。从其入境澳大利亚留学到离境,前后不到八年时间,他在学校里读了约四年书,余下的时间都在《民报》打工,充任排字工人。整个在澳留学期间,他算得上是学习工作都能有所兼顾。

张秉衡档案到此中止,此后未见到他再入境澳大利亚的记录。可能在他回国之后,遇到难以克服的变故,使得他再也无法返回雪梨。当然,以其离境时的年龄就已达到中国学生在澳留学的最高年限一事来看,即便他能重返澳洲,则已经是彻底摆脱其学生签证的身份,而变成是进入澳洲工作的商务签证了。

一九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张缉蕃以监护人和财政担保人的名义,递表给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领儿子赴澳留学所需的护照和签证。

一九二三年九月五日,中国总领事魏子京签发给张秉衡的中国学生护照。

一九二八年六月十一日,雪梨《民报》为雇佣张秉衡写给内务部秘书的申诉信。

档案出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档案宗卷号):Cheong Bing Hing -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32/495


[1] 他们分别是来自增城的区珠(Oh Gee)和陈鹤龄(Chan Haw Ling)、香山(中山)县的萧耀辉(Sue Yow Fay)和东莞县的张英(Jong Yeung[Cecil Young])。见:Ah. Gee.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5/226; Chan Haw Ling, [aka George Hunt] Chinese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4/8077; Fay, Sue Yow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6/15566; Jong Yeung (Cecil Young)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3/121。

[2] 这是指一九二七年八月初举行的国民党雪梨支部第二次代表大会(为期二周),参加者为中国国民党在澳洲各州之分部、以及来自新西兰及周围海岛上之不同分部的代表。见:“China in Sydney: to the editor of the Herald”, in 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 26 August 1927, p. 7。

[3] 关于余荣的档案宗卷,详见:Yee Wing (Ah You). – Naturalization, NAA: A1, 1916/12445; Yee Wing [also known as Ah You, includes photograph], NAA: SP42/1, C1914/7447。

[4] 有关欧阳南的档案宗卷,见:D Y Narme [includes 8 photographs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box 128], NAA: SP42/1, C1921/6636。

[5] 有关该公司的档案宗卷,见:Swatow Handicraft Manufacturing Company, part 1, NAA: A2998, 19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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