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男子,偷挖地窖囚禁6名漂亮女子,最后怎么被发现的

臭豆腐钓 鱼=海 畔有 逐臭之鱼
(杂说有趣,来来来,姑且听之!)(食色性也,人之好也!谈谈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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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相信吗?人可能是可以被驯养的

1973年8月23日,在瑞典首都发生了一个银行抢劫案件,歹徒在抢劫途中被警方包围,为了保命,两名劫匪挟持了银行里的四位银行职员,劫持了6天之后歹徒因为僵持不下,放弃抵抗,被警方逮捕,人质也被放了回去。

这之后没多久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这四名遭受劫持的人质竟然拒绝指控劫匪,甚至还自费为劫匪寻求法律辩护,其中一名女性职员甚至还爱上了其中一名劫匪,并在监狱中和他订婚。这种在被劫持之后反而感谢匪徒不杀之恩的现象引发了当时心理学家的热议,他们最终以案发当地地名将此类现象命名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这种现象常发生在施暴者和被害者身上,让被害人对施暴者产生感情。而住在河南洛阳的李浩竟利用这种心理,为了一己私欲将数名女子囚禁于地牢之中。

深夜的报警声

2011年9月深夜,河南洛阳警方接到一则报警电话,电话那头一名女子在哆哆嗦嗦地叙述着自己的遭遇,警方火速赶到女子所在地。报警人衣着暴露,神情十分紧张,她说自己和一些姐妹被囚禁在一个地下室里,已经有人死了,她很害怕,于是找到机会跑出来报警。

在她的带领下,警方立刻找到了她所说的囚禁她们的地下室,打开门并未发现异常,在女子的指引下,警方竟然在这个狭小的地下室内又找到了一个地窖,警方小心翼翼地踏入地窖内,走到最深处,发现还有几名女子衣不蔽体地躺在地上。

随后,警方立刻找到了地下室的所属人,正是报警女子口中的李浩,而那些地窖中的女子就是李浩满足私欲、换取钱财的工具。

光鲜亮丽的表面身份

本案中的嫌疑人李浩,是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同事和家人的眼中他是一个老实又勤快的人,他和妻子是自由恋爱修成的正果,二人一同育有一个儿子,家庭很是美满。

但如此勤勤恳恳工作的李浩心理也藏着自己的心事,他想赚更多的钱。身边以前的同事基本都另投高就,在别人的交谈之中,他也知道他们赚到了很多钱。李浩也想向他们一样自己出去打拼,但奈何身无一技之长,于是有那个心的他一直没那个胆辞职。

后来,李浩偶然之间听说干“两性交易”可以抓到更多的钱,就一直在心里策划着自己的“事业”,他想到一个囚禁计划,觉得十分可行。

说干就干,之后李浩就直接去郊区隐蔽处买了一个地下室,但地下室终归还是离地面太近,为了使自己的行为更加隐蔽,他决定在地下室里再挖一个地窖。于是李浩开始每天晚上离家去地下室挖地窖,为了瞒住自己的妻子,他还谎称自己在外面找了一份看大门的兼职。

地窖挖好之后,李浩开始四处寻找自己的囚禁目标,因为他最后的目的是从事“两性交易”,所以他直接将目标锁定在风尘女子身上,因为她们更有经验而且更容易拐带,只要说是来“包夜”的,她们就会跟着乖乖走。

李浩用“包夜”的手段接连骗来了六名女子,将她们囚禁在地窖之中。前面很长一段时间,李浩是不敢让她们出去接客的,他决定先让这几名女子彻底臣服于他之后,他再开始他的生意。于是这六人前段时间唯一的用处就是供李浩发泄自己的私欲,地下室极其昏暗又潮湿,李浩因为还有工作也不能长时间待在这里。

为了能够更早“驯服”这些女人,李浩开始限制食物和饮水,六个人经常饿得昏昏沉沉,但偏偏每次李浩又能在这六个人到达极限之前出现,给她们带来食物和水。就这样,在李浩刻意的安排之下,六名女子对他都产生了一些不一样的情感。

在地窖里面一切东西都是有限的,一切东西都是李浩“赐予”的,为了讨好李浩,六名女子之间竟开始“争风吃醋”。在一次争吵中,在李浩示意的示意下,争斗双方开始打架,获胜的那一方最后直接将失败一方杀害。

获胜的这名女子得到了李浩额外的奖励,而其他四名女子中的三名因为嫉妒,竟联手将这名女子杀害。两具尸体都被埋葬在了地窖的角落里,剩下的女子彻底成了李浩听话的工具。

李浩正式开始做起“两性”的生意,联系好客人之后,他就会带着女子来到约定地点,他自己并不出面,只是在四周监控着,但李浩百密一疏,最终还是让其中一个女子有了逃跑的机会。

已经臣服的女子为什么会产生逃跑的念想?

报警的女子并没有参与之前的那场杀人争斗,她眼见着自己旁边的人失去生命,即便她再怎么被李浩蛊惑也还是会怕死,于是清醒过来的她趁出门接客的机会逃了出来,直接报警。

事发之后,李浩也察觉到了不对,逃到了妹妹家,而他妹妹在知道自己哥哥犯罪的前提下,依旧提供了财物给他,作为逃跑资金。但最终,李浩还是很快被警方逮捕归案。

李浩以囚禁强迫的手段控制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非法拘禁罪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浩在随后的审判中以“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被判死刑,而他的妹妹也因为知情不报被判缓刑。救出来的女子之中还有三人参与了犯罪,以故意杀人罪一名被判处三年监禁,两名被判缓刑。(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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