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锋与辛冠洁的版权官司

关锋与辛冠洁的版权官司

    1987年关锋与辛冠洁的文稿版权官司,在国内因没有多少的报道,了解此事的人不多。前段时间看到原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李曦曾对此案写的调查手稿,特此介绍此事,可让大家了解事情的原委。

    关锋(1919年7月—2005年6月),山东省庆云县人。1933年8月,加入中共,曾任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宣传部理论教育处处长。1955年任中央党校第四中级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哲学研究组组长;《红旗》杂志编委、副总编;中央文革小组成员,1967年10月被关押,1982年1月,被释放(免予起诉,维持原来的开除党籍的决定不变)。

    辛冠洁,1922年9月生,山东省章丘人。1938年加入中共。在山东大众日报社任记者、编辑、编辑部主任、副总编辑、总编辑。曾任中共驻越南劳动党中央顾问团宣传顾问;回国后任职于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文革志入狱多年,文革后,被分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任中国哲学史研究室主任。创办了学术季刊《中国哲学史研究》并任主编;80年代,辛冠洁开始研究孔子和儒学,参与创办了中国孔子基金会,并任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1982年出狱后从事哲学研究和写著,到1986年已写出了《惠施思想与先秦名学》、《老子通》、《通假字典》等书稿。同时与吴传启、林聿时等研究哲学的老朋友也有来往多了,希望让朋友和哲学圈的人知道他在做些什么,以便得到他们的帮助。就在此期间,1986年1月辛冠洁去关锋家拜访,说了可帮助关锋发表文章以及谈到可以和关锋合作发表文章的事。关锋基于当时的处境(文章很难发表)和辛冠洁的主动热情(他们都是山东人以前就认识)答应了合作写文章的事情,辛冠洁提出写一篇题为《“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的文章。这个命题据说关锋早就着笔在写,现在辛冠洁提出‘古为今用’的命题,算是不谋而合,就商议决定由关锋撰写提纲及完成文章。关锋文稿写好后誊抄了一份由辛冠洁的女婿取走交与辛冠洁。过了一段时间又由辛冠洁的女婿送回文稿,文稿上已有了辛冠洁修改添加内容的笔迹,关锋选择用了一些辛的修改添加,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丰富后定稿,还是由辛的女婿交与辛。这份完成的文稿又由辛冠洁的女婿重新誊抄了一份交给了《哲学研究》编辑部(当时这份经辛的女婿誊抄的文稿关锋没有再看到)。辛冠洁与关锋商定用关锋的笔名‘庆云’作为合作文章的署名,在《孔子研究》上发表。
   后来关锋看到87年第一期《孔子研究》,才发现辛冠洁以他一个人的署名发表了《“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关锋很气愤,多次和辛沟通署名问题,辛冠洁却敷衍搪塞,说他请示了邓力群,邓力群明确告知他说:不同意关锋发表文章,更不同意以‘关锋’署名发表文章等。由此,引发了关锋向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原北京市文化局)提出申诉。关锋申诉如下:
1986年1月底至2月中,辛冠洁主动提议与关合作著文,关同意与辛合作。辛提出“古为今用”,并由关拟定“提纲”后于3月21日完成初稿,辛在稿件上做了若干修改。辛表示将此文拿去发表,并与关商定:关以“庆云”署名。1987年第一期《孔子研究》上发表“古为今用”一文时,仅署辛之名。对此,辛事先未征得关同意,事后也未主动通知关,此外,辛在未征得关同意的情况下,对文章进行了若干不当修改。关要求:确认“古为今用”一文为关个人所作。在《孔子研究》上刊登关于辛窃夺关文稿的启事并刊登由关一人署名的:“古为今用”一文,全部稿酬应归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原北京市文化局)受理了这件版权官司。我父亲与1988年3月收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裁决书。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
裁决书
京政权发(88)6号

   1987年5月27日,关锋就《孔子研究》上发表的“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的合作保全问题,向我处(原北京市文化局版权处)提出申诉。
关锋诉称:1986年1月底至2月中,辛冠洁主动提议与关合作著文,关同意与辛合作。辛提出“古为今用”题目,关拟定“提纲”,并于3月21日完成初稿,辛在稿件上做了若干修改。辛表示将此文拿去发表,并与关商定:关以“庆云”署名。1987年第一期《孔子研究》上发表“古为今用”一文时,仅署辛之名。对此,辛事先未征得关同意,时候也未主动通知关,此外,辛再未征得关同意的情况下,对文章进行了若干不当修改。关要求:确认“古为今用”一文为关个人所作。在《孔子研究》上刊登关于辛窃夺关文稿的启事并刊登由关一人署名的:“古为今用”一文,全部稿酬应归关。

   辛冠洁称:1985年底至86年初,辛写出“古为今用”初稿,后征求关的意见,并同意关署名。发表前,辛就关能否署名问题请示邓力群同志,邓不同意。所以发表时,辛通知《孔子研究》编辑部副主编取消了关的署名。辛认为:“古为今用”一文是辛撰写的,辛有任意署名的权利。
关锋、辛冠洁各自提供证据在案。
我处经调查核实,认为:1986年初,关锋与辛冠洁共同署名、合作发表“古为今用”一文达成口头协议(未明确双方稿酬分配比例),对此双方权利现在都不否认。该口头协议,属有效民事合同。基于该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是发表文章时共同署名,共享版权,并不涉及文章究竟由谁直接撰写的问题。辛所称曾就“古为今用”署名问题请示邓力群一事,邓已否认。辛擅自修改并以个人名义发表与关的合作作品,系违约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法实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经调解无效、现裁决如下:
一、“古为今用”一文系关锋、辛冠洁合作作品,两人共享版权:
二、辛冠洁于1988年上半年内在《孔子研究》杂志上发表启事,说明“古为今用”一文是与关锋合作的作品,并向关锋致歉;
三、辛冠洁到的“古为今用”一文稿酬。50%退归关锋;
四、罚辛冠洁款50元。
辛冠洁应在收到本裁决书后15日内,将应退稿酬及罚款交到我处。
双方或一方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不起诉,之行本裁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注:盖有公章)
1988年3月10日

送达:关锋 辛冠洁)
抄送:北京市人事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孔子研究》编辑部、山东省版权处

收到此裁决书后,关锋写了下面的申明递交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表明态度和作为备忘:

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
本月(笔者注:指1988年3月)13日上午11时收到贵处关于关锋、辛冠洁版权纠纷一案的“裁决书”。本人考虑到:人民内部矛盾宜于息事宁人,以及不再浪费宝贵时间,拟接受“裁决书”的四项条款,不向法院起诉。但这是有条件的,现在申明如下:
【一】:《“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从资料到观点切实全部属于关锋一人,这有(1):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的《论古为今用》提纲手稿;(2):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全文一稿手稿(上面有辛冠洁所作可改可不改的或改错了的修改笔迹)。(3):一九八三年、八四年、八五年关锋所写《老子校诂》,《老子通论》,《惠施思想及先秦名学》等书稿的有关章节的手稿。以及五十年代关锋所发表的有关文章为证。(4):辛冠洁伪造俞启定(注:辛冠洁的女婿)针对辛冠洁手稿的所谓“过录”,已被完全证明是照抄关锋的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手稿。对此,辛冠洁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六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主持的辩论会上未能作出任何反驳,之后也未提出书面反驳。辩论会后也未提出书面反驳。版权处对关锋所提证据和论证亦未提出否证或疑义。当初达成共同署名的‘口头协议’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早被辛冠洁单方面的行为所彻底破坏。事情的真相就是这样。当然,既然接受贵处的‘裁决’,我就不再去争论《“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属我一人的问题了;但是,如果辛冠洁挑起事端,则须另当别论。将来关锋发表上述《老子校诂》,《老子通论》,《惠施思想及先秦名学》,发表《哲学史方法论新论》(上篇即拟一万余字的《“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扩大为十余万字;下篇《论广义哲学史的研究》)。如辛冠洁指控关锋起诉时;《“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究竟由谁攥写,文章属谁,将需重新提出辩论清楚,而不受“裁决书”和版权保护时效的限制(因为那已经是另外的一个案件。)
【二】:如果辛冠洁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裁决书‘的裁决),又不执行“裁决书”的各项条款,后者在社会上散布关于《“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版权问题上的谣言,对关锋进行诽谤,关锋将向人民法院起诉,重新提出辩清《“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著作权属谁的问题,而不受“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限制。
如贵处认为【一】、【二】两项如有不当,请速示复,以便立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蒙允准,则请求将此件存档,并抄送有关机关,以便将来必要时查考。
另外,要求贵处将该‘裁决书’抄送中国孔子基金会暨学术委员会个一份,因为,辛冠洁作主编的《孔子研究》属该会领导,该会才有权促使辛冠洁执行“裁决书”的有关规定。
关锋
周英(诉讼代理人)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 日

(以上内容主要由关锋之女文章提供)

    辛冠洁在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的裁决书后,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乎意料的否决了北京人民政府版权处的裁决,反判定辛冠洁赢得官司,判定关锋败诉。   
    李曦(1934年4月生),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中国哲学史学会副秘书长给匡亚明(孔子基金会会长)的信是支持上面所述的。李曦也因为在此案中坚持原则而被辛冠洁(背后撑腰的是原外交部副部长,孔子基金会常务副会长也是山东人的宫达非)解除了孔子基金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的职务。  
周英(关锋夫人)致邝柏林:

李曦给匡亚明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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