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主?西方民主的四个必要条件和基本假设。
所谓西方民主,就是民主体制,或以民主体制建立的国家。
西方的民主最初来源自公元前506年的希腊雅典政府。民主,英文Democarcy, 来自希腊的两个字,Demos,意思就是人民, Kratos,意思就是统治或政权。所以“民主”或“民主体制”,在西方文化里的意思,就是由人民执政的政府。
美国的总统林肯,在 1863年的Gettysburg演说里说到“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 (https://en.wikipedia.org/wiki/Gettysburg_Address),成为美国民主最精简的诠释。就是:
由人民组成的政府,由人民选出来的政府,为了人民服务的政府。
可是这定义太精简,缺乏细节,特别是什么叫做“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专为有钱人(精英)服务的政府算不算?
64民运时有学生领袖演讲说民主就是人民做主,很显然不明白西方民主的意义。另外,台湾的政治人物如前总统陈水扁,前总统候选人韩国瑜都说过民主就是人民当老板,当头家!这都是政治话术,讨好选民的空话,对民主体制无知的结果!
雅典的民主政府显然是失败的,最后是亡国了。 雅典当代的著名思想家柏拉图(西元前427-347),苏格拉底的学生,亚里斯多德的老师,激烈抨击和反对雅典的民主制度。 他认为民主体制会导致无政府(anarchy)和暴民统治。(Democracy leads to anarchy, which is mob rule)。专制(独裁)由民主体制产生。(Tyranny naturally arises out of democracy)。民主体制的自由是无政府(无法无天),它的平等是不平等强加的平等。(The laws of democracy remain a dead letter, its freedom is anarchy, its equality the equality of unequals)。
很明显,柏拉图看到了民主体制严重的缺陷,而这缺陷的确是存在的!比如每个人出生的家世就不平等,有些人一出生就很富有,有些人出生在贫困家庭,连受教育的机会都没有。一人一票选出来的政府官员可能就是平庸的领导人。
美国立国的国父们,最著名的就是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 只要谈论到美国联邦政府的成立,宪法和宪法修正条文,大部分的论述都是由汉密尔顿写的意见。 汉密尔顿认为存粹的民主会造成多数人的独裁(The tyranny of majority),必须保护少数人的权益。
比如中国政府宣布成立新中国之初,斗地主,充公有钱人的财产,这种做法,显然就是以多数人(穷人)的暴力,剥夺少数人(地主,富人)的权益,这种做法是要不得的!所以要有最起码保护少数人权益的机制,就是人权宪法!
另外,汉密尔顿也认为政府权力要有制衡(check and balance),所以才有三权分立的体制。这是美国公民考题之一。 美国的三权分立就是行政区,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由总统和阁员实施。立法权由国会参众两院立法,而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为主体。
综合西方历史民主制度的演变,得出了民主制度必须全部符合的四个必要条件:
1. 民主制度必须有人权宪法保护人民最基本的权利。没有人权,就不会有民主政权。
人权就是每个人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价值。没有人权,人民就无法集体授权成立政府,就像“零”,不管加多少次,总数还是零。
民主制度的统治权力来自个别人民人权累计授权。所以获得大多数民意授权的人,才能组成政府。
这一项是西方民主体制最基本的根基。没有基本人权宪法,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体制。至于人权宪法的内容和范围是包含什么,是可以讨论的。
著名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FRS),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约翰·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并主张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行政权与对外权的统一;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A%A6%E7%BF%B0%C2%B7%E6%B4%9B%E5%85%8B)
所以人权是西方民主制度最重要必要条件,没有完整的人权,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至于人权是不是普世价值,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应该一样,这是有争议的!
美国被称为或自称为民主国家的典范,对于人权方面的记录相当不好!
美国的人权宪法( Bill of Rights) 1789年就成立,可是黑人还是奴隶,没有人权! 印第安人开始被白人大量屠杀,驱逐,美国宣告独立时只有13各州,这些州的印第安人没有任何人权和权利反对!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 (was a U.S. federal law signed by President Chester A. Arthur on May 6, 1882),排除华裔来美国的权利。 在当时的美国,任何人(种族) 都可以来美国,不需要签证等。因为早期移民美国的白人(英国人),根本就不需要申请任何签证,黑人奴隶也不需要申请进口,只要抵达美国,可以生存下来,就是美国人。
美国许多州,甚至加拿大都有过移民过来,居住几年就给土地的优惠条例。本人认识一位加拿大年长的白人,他说他们移民来加拿大时,政府给了7公顷的土地。 有些州是耕作几年就免费给地的。 几年前阿拉斯加还保有定居给地的优惠。
(In 1871, the Canadian government entered into Treaty 1 and Treaty 2 to secure consent from Indigenous nations of those lands for immigrant settlement 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The Dominion Lands Act of 1872 created free and fertile homesteads (of 160 acres) for settlers from land previously inhabited by Indigenous peoples.)
所以禁止华裔来美国是一种种族歧视的法律,其他种族,其它国家的人都可以来美国。可以在美国居住,成为公民,只有华裔不行!当时候加州政府甚至禁止政府和私人企业雇佣已经在美国的华裔,即使是公民!当时只要留在美国都可以成为美国公民。加州这种做法是要强迫加州的华裔因为没有工作离开美国!其中因为这种排华歧视条款,连已经成为公民的华人都被禁止入境!其中有一件打宪法官司,可是最后大法官判决移民官有权利这么做!美国的人权,公民权呢?
这排华条款多次延期,到1943年才废止。真正的完全废止大约到了2战结束,也就是1945年。也就是说这排华条款实行了至少80年,歧视华人,不准华人来美国,当然就限制了成为美国公民的机会和权利。
如果人权是普世价值,美国一直都没有这么做!过去是对待印第安人,对待黑奴,和对待华裔,是没有普世人权价值。民主党前议长Nancy Pelosi 到了2012年才为排华条款正式道歉,正式承认这是种族歧视的法律,不应存在!(https://pelosi.house.gov/news/pelosi-updates/recognizing-the-injustices-of-the-discriminatory-chinese-exclusion-laws)
美国人对国内的回教徒没有歧视吗? 川普禁止回教国家的人民来美国,即使是有合法的签证的。这最后也在共和党控制的大法官判定没有违宪!当时谷歌的总裁Sundar Pichai也为了反对川普这种违反美国宪法精神的行政令上街示威!他说他也曾是难民,反对这种种族歧视的行政令!
美国军人在伊拉克,在叙利亚,还有在阿富汗都有重视这些国家的人权吗?有没有虐待囚犯,滥杀无辜,漠视这些人民的人权?美国政府有没有利用在海外的黑监狱囚禁和动用违反人权的私刑来逼供,无限期的囚禁,躲避美国司法途径?美国Guantanamo Bay的黑监狱没有违宪吗?
美国人权宪法里最重要的是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t),司法程序(due process).第五-第八条的补充宪法都与司法有关,可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是保护人权最重要的原则!
美国人权宪法(补充宪法)第二条是携带武器的权利,这“人权”显然没有普世价值,而且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都否定这是人权之一!
虽然联合国在1948年有过普世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认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从1945年至今,实际的人权在各国都不一致!也有许多国家不遵守!
最容易争议的人权是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衍生的示威抗议自由。
究竟言论自由是包括可以随意骂人吗?骂人可以用脏话吗?骂人的脏话包含什么,范围和底线在哪里,这几乎全世界都没有统一看法!每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感觉和标准!批评与骂街界限在哪里?无法证明的陈述,不完整的陈述,算不算捏造和毁谤?
另外,集会自由所形成的抗议示威自由,界限在哪里?包括占领国会吗?自认为民主国家的台湾,法院和立法院和大法官都认为是可以的,是合理的! 香港民众占领立法局,美国众议院议长说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可是2021年川普支持者占领美国国会山庄,显然美国法院认为是违法的,定位为叛乱(sedition)!在佩洛西议长办公室翘脚的大爷被法院判处4.5年的重刑。
香港返送中可以封锁街道,在公路上洒满铁钉,铁刺,在美国肯定是不行的,是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香港示威者可以打警察,在美国示威者若打警察,最大的可能就是被警察压制在地上殴打,不幸的话就是被现场击毙!
2. 权利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
政府权力的结构需要互相有些制衡,不能全部集中在某一个机构或掌权者手上。因为绝对的权力会使人绝对的腐化。
在美国,这是三权分立,执法,立法和法院,三大权利分支。 另外, 三级政府,也分散了权利的管辖范围。有些权力属于州政府,联邦政府不能越权管理。同样的市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是州政府不能伸手代劳的。
权力的制衡是必要的,免得当选的掌权者如总统,一个人可以破坏所有过去的法律。由选举产生的掌权者,只代表一时间内的民意,不代表永远的民意。也不代表全部的民意。所以必须限制某一个时间轴上某个掌权者,破坏所有的现存体制,比如废除选举,废除总统任期的限制,一次当选,永远执政。
这是西方民主最重要的一个必要条件。西方民主几乎一致认为没有这样的制衡机制,就不算是民主体制,即使有普选。
3。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判决(司法公正,不因人而异),也就是要真正的法治。不可以选择性办案。
为什么这是必要条件呢?
因为没有法治,所有的法律都形成废物。民主制度最基本的选举制度就可能容许作弊,容许贿选,会被当权者威胁利诱导致没有代表民意的政府。
选择性办案,常常是执政者用来对付反对党的手段。号称民主的台湾,监察院委员公开宣称办蓝不办率,也就是专门对付反对党国民党阵营(蓝代表国民党,绿代表民进党)。法院是民进党开的,以前是国民党开的。谁执政,就可以影响司法。可以大量指派检查总长,司法院长,大法官,警察署长等。
美国是因为联邦与州分享司法和执法权利,这是在三权分立之外的制衡。所以警察和司法权算是得到进一步的分权。 美国的FBI相当于联邦警察,但对一般民众违规不会参与,除非是跨州犯案,触犯联邦法,或与国家安全有关的,FBI才会介入。一般刑事都由地方(城市,郡)和州警察侦办调查。
许多有选举号称民主的国家,最容易“民主”的就是控制警察和司法的能力过大。制衡体制设计有漏洞,就像台湾的民主一样。
香港2014年会出现占领中环几个月,太阳伞运动和返送中的的暴徒示威破坏活动,是因为香港的法院当时都是英国人开的!香港的法官大部分都是英国籍的!这些法官的利益不是香港,而是英国!目的就是反中,给中国的一国两制制造麻烦。
任何人占领公路,非法集会或超过申请集会批准的时间,美国的警察是立刻逮捕,驱逐和关押示威者的。若是碰到走得慢的,立刻用警棍殴打!香港无法执法是因为英国人控制的法院!许多警察把示威者抬走,结果被告到法院,丢掉饭碗!
英国人被迫离开印度殖民地让印度独立时,就制造了印度教的印度,回教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
4. 必须有法律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免得被大多数人的独裁逼迫。这里说的是在人权宪法里没有规定的基本权利,比如归化为公民,移民的权利。参选总统的权利等。
印尼的宪法就规定印尼的总统必须是纯正的印尼土著,这宪法排除了印尼华裔成为总统的可能性。
1924年开始到二战结束,美国立法规定不准日裔居民归化入籍。当时只要合法入境,在美国连续居住5年,就是永久居民。可以申请归化入籍。不准日裔居民归化,就是种族歧视和以多数人的独裁,剥削少数人的权益。入籍后就有投票权,可以影响民主政治选举的结果。
1882年美联邦政府设立了禁止华裔入境,原本定10年期限,却不断被反华政治人物不断延长,到了 1943年才停止。因为当时美国已经对日本开战,中国成为美国的盟友,才因此取消排华令。
这就是以多数白人的独裁,剥夺少数民族华裔来美国的权利,是严重的种族歧视,违反人人平等的民主原则。
一个民主最基本的假设:
民主最基本的假设就是人人平等,但执政由多数民意的候选人执政,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多数民意的政府不能下令或立法来破坏“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比如对某些少数民族剥夺他们公民的权利!这称为多数人的独裁。
若是少数族群被多数族群剥夺投票权,所选出的民意代表和国家元首,就不是真正的代表多数民意!投票权一般来说不在基本人权之内,
除了这四个必要条件之外,民主制度最基本的假设是人人平等原则,而且每个人都可以独立思考,每个人投票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选出最适当的领导人。所以多数的得票者,可以代表对国家最贤能,最公正无私,最好的人。
如果没有这个假设,得票最多的人获选就变得没有意义。因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不代表最好的选择,可能是最差,最无能的的执政者。可能是最独裁,最种族歧视的执政者。人民素质差,所选出来的执政者,可能是最烂的一位。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其实是一句讨好谄媚的话。其实大部分的人民眼睛是瞎的,都是盲从,都是跟着感觉走,并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也没有正确的判断能力。